关于统借统还

论 高 校 图 书馆 统 借 统 还模 式 下 管 理员 的 服务素质 胡自华 湖 北 工程 学 院 摘 要: 在我国高校图书馆实际发展中, 统借统还模式受到广泛应用与重视, 然而, 虽 然部分高校图书馆应用了统借统还模式, 但是, 管理员的服务素质较低, 无法 提升先进服务技术的应用质量, 甚至会

关于统借统还Tag内容描述:

1、要求, 对管理员进行有效的培训, 全面提 升管理员的服务素质, 为其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 : 高校图书馆; 统借统还模式; 管理员服务素质; 作 者简 介: 胡自华 (1968-) , 女, 湖北孝感人, 湖北工程学院图书馆助理馆员, 研究方向:图书馆管理。
Study on the Librarians Quality at the Unified-borrowing and Unified-lending Model HU Zi-hua Hubei Engineering University; Abstract : The unified-borrowing and unified-lending model is used widely and being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universities. However, librarians qualities are low in general, and cannot have。

2、乙方的用款申请,将资金分期拨付给乙方。
1.3 乙方借款资金用途限于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1.4 乙方使用资金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5 在协议期限内,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提前归还甲方拨付的资金,或再次向甲方申请资金。
第二条 借款利息及还款方式2.1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与甲方向 银行借款的利率一致。
如借款期限内,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借款基准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调整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2.2 借款利息按年计算,按季度结算并支付。
每季度的应付利息在季度末后 5 日内支付,甲方收取利息时,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2.3 借款期限到后,乙方应当在 3 日内一次性将借款本金和利息一并归还甲方。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权利和义务3.1.1 要求乙方提供借款年度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以便及时了解乙方的经营情况。
3.1.2 对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严格保密。
3.1.3 按合同约定及乙方的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给乙方。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2.1 按合同规定期限使用借款3.2.2 自觉接受。

3、民币( 大写)XX万以内,根据乙方的用款申请,将资金分期拨给乙方。
1.3 乙方借款资金用途限于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1.4 乙方使用资金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5 在协议期限内,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提前归还甲方分拨的资金,或再次向甲方申请资金。
第二条 借款利息及还款方式2.1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与甲方向 XX 银行借款的利率一致。
如借款期限内,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借款基准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调整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2.2 借款利息按年计算,按季度结算并支付。
每季度的应付利息在季末后 5 日内支付,甲方收取利息时,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2.3 借款期限到后,乙方应当在 3 日之内一次性将借款本金和利息一共归还甲方。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权利和义务:3.1.1 要求乙方提供借款年度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以便及时了解乙方的经营情况。
3.1.2 对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严格保密。
3.1.3 按合同约定及乙方的用款申请,及时下拨资金给乙方。
3.2 乙方权利和义务3.2.1 按合同规定期限使用借款。
3.。

4、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有些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针对这类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 号)规定,可以按统借统还业务处理,财务公司从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利息,以及集团从财务公司收取的利息均不征营业税。
对于子公司向金融企业借款转贷给关联的母公司或共同受第三方控股的其他集团内成员企业,从立法精神看,也应比照统借统还业务处理。
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暂无此规定,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已有相关明确,比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437 号)规定,企业集团中的下属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划拨给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其他下属单位的统借统还业务,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5、变借款用途。
1.4 在协议期限内,乙方不得提前归还甲方分拨的资金,或再次向甲方申请资金。
第二条 借款利息及还款方式2.1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与甲方向 银行借款的利率一致。
如借款期限内,人民银行调整同期借款基准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调整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2.2 借款利息按年计算,乙方按季度结算并支付甲方。
每季度的应付利息在银行扣款后 5日内支付,甲方收取利息时,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甲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开具发票。
2.3 借款期限到后,乙方应当在 3 日之内一次性将借款本金和剩余利息一共归还甲方。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3.1 甲方权利和义务3.1.1 要求对借款年度发生的合同进行合同备份,以便甲乙双方对账。
3.1.2 对合同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合同文本。
3.1.3 甲方按照乙方的用款计划所提出的资金申请,及时签订合同并下拨资金给乙方。
3.2 乙方权利和义务3.2.1 按合同规定期限使用借款。
3.2.2 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3.2.3 积极配合甲方对其资金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3.2.4 按合同约定到期完。

6、213号文件规定, “统借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统借 统还” 单位是企 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企 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2、“统借 统还” 单位要与分 拨贷款的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贷款;3、“统借 统还” 单位要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
但需要强调的是: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统借统还业务不用缴纳营业税必须具有三个条件:其一是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二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执行利率水平基础上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问题;其三是仅对企业集团等存在特殊关系的企业适用。
这三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
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以及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国税发(2009)2号文等的规定进行处理。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企业从。

7、统借统还管理协议 甲方:贵阳星力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贵阳星力百货荔星名店有限公司/贵阳星力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为顺利取得银行借款,甲方做为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申请借款,取得借款后下拔给子公司,并在子公司所属项目中使用,由子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甲方于XX年X月X日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下简称“XX行”)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序号XXXX年(某市)字XX号,借款。

8、税。
但是,大家知道,享受统借统还的免税优惠需满足一定的条件,且要严格满足这些条件并不容易。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其实做得并不到位,因此在享受免税的同时难免存在较多潜在的税务风险。
今天,财资君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和探索一下统借统还免税政策的限定条件以及运用时应关注的要点及风险。
一、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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