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 2008 55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近年来,为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我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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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 2008 55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近年来,为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我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 (劳社部 2005 235 号)的要求,依托中国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将在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 ,对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16号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已经 2011年 2月 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1年 7月 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二一一年四月九日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治安秩序,保障公路巡逻民警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交警大队、交警中队(含公路交警中队、乡镇交警中队)和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队。第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科。
3、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公通字201016 号为深入推进消防法的贯彻实施,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国火灾形势稳定,公安部决定从2010 年至 2012 年,在全国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 “四项责任” 、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4、新交规(公安部令第 123 号)驾驶证扣分规则详解“闯红灯记 6 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 6 分、有意遮挡号牌记 12 分”。以上这些就是公安部修订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 号)的部分内容,新交规的出台引发了广泛热议,大家都在感叹新规较之前的严厉的很多。让我们也简单的为您图解新规则。我们先来解读扣 12 分的严重违法项目:驾驶营运客车(不包含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原来记 6 分)。使用伪造、变。
5、公安部出台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公安部日前出台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本规范将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用执勤执法用语 第三章 执勤执法基本要求 第四章 道路执勤基本规范 第一节 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第二节 疏导交通堵塞 第三节 先期处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四节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五节 执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节 受理群众求助 第五章 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三节 查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 。
6、附件:公安部昆明警犬基地关于举办“警犬训练新技术培训班”的通知为了提高我国工作犬技术训练和使用水平,更好地了解和学习国际先进训练和使用技术,加强国际同行之间的技术交流,受公安部五局委托,昆明警犬基地拟在今年五月举办一期“警犬训练新技术培训班”,邀请荷兰警犬技术专家迈克比金斯(Michel Peetjens) 讲授荷兰 KNPV体系的规则和训练方法;警犬的选拔及追踪、搜索训练新技术;护卫犬、搜索救援犬等的训练方法及发展趋势;210 月龄马里努阿犬的护理和应用技术等内容。KNPV 体系源于荷兰,是世界知名并有上百年的历史的工作犬选。
7、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执勤执法用语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第四章 着装和装备配备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查处轻微违法行为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第八章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第十章 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交通。
8、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 6 号令)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新。
9、公安部警察工作心理测试题公安部警察工作心理测试题1.我喜欢看机械方面的杂志 2.我的胃口很好。 3.我早上起来的时候,多半觉得睡眠充足,头脑清醒。 4.我想我会喜欢图书馆管理员的工作。 5.我很容易被声音吵醒。 6.我喜欢看报纸上的犯罪新闻。 7.我的手脚经常是很暖和的。 8.我的日常生活中,充满着使我感兴趣的事情。 9.我现在工作(学力)的能力,和从前差不多。 10.我的喉咙里总好像有一块东西堵着似的。 11.我认为一个人应该去了解自己的梦,并从中得到予兆和启示。 12.我喜欢神话小说或侦探小说。 13.我总是在精神紧张的情况下工作的。
10、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6 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 0 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公安部长 王芳一九九 0 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6 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 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公安部长 王芳一九九年四月十日 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四条 本规则。
12、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一、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二、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
13、1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第三条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第四条 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
1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6 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 0 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Safety Management Rules for Warehouse Fire Fighting公安部长王芳一九九 0 年四月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八章 奖 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
15、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来源: 作者:公安部 日期:79-08-20 (一)总则第一条 预审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专门业务,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第二条 预审工作的任务是:揭发与证实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追查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弄清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判明犯罪性质;注意检验核实侦察所获的罪证材料是否确凿,弥补和纠正侦察工作的疏忽和错误,以达到不放纵敌人,不冤枉好人的目的。第三条 预审工作的范围,由拘留、逮捕人犯开始,经过审讯,搜集证据,直至结束预审进行处理或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