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0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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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JL.Q8.2.3-01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评价 受检部位 负责人 备注1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2 安全通道、指示标志、照明、安全出口情况3 消防车通道及水源情况4 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6 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7 消防重点管理情况8 危化品存放场所防火防爆落实情况9 消防值班和设施记录运行情况10 防火巡查情况11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安好有效情况12 其它内容检查人: 年 月 日。

3、1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8 号发布,根据 2012 年 7 月 17 日公安部关于修改 的决定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三章 简易程序第四章 一般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现场调查第三节 检验、鉴定第四节 火灾损失统计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第六节 复核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六章 附则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4、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6 号国务院授权我部修改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已经一九九 0 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公安部长 王芳一九九 0 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

5、一、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2 分: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的;4、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5、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 日起施行。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非法人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 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

7、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

8、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 109号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 109号令) 公安部令(第 109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已经 2008年 12月 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现予发布,自 2009年 6月 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二九年四月十三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四章 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第五章 奖惩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

9、公安部123号令解读,讲课:郑惠明,Page 2,核心内容:公安部修订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下面详细介绍。除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外,123号令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Page 3,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客挡号牌由记6分提高到12分此次新增2项记12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记12分;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0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 2012 年 7 月 6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部 长 孟建柱 2012 年 7月 17 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将第二款修。

11、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原第六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增加一目,作为第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19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 2012 年 7月 6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部 长 孟建柱 2012 年 7月 17 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二、将第三条修改为。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39 号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9 年 5 月 11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l995 年1 月 26 日公安部第 22 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 129 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 2013 年 10 月 18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 郭声琨2014 年 2 月 3 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资质条件第三章 资质许可第四章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

15、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 61 号令)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23 号第 1 页 总 22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3 号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 2012 年 8 月 21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2012 年 9 月 12 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第二节 申请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节 考试要求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第一节 记分。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19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 2012 年 7 月 6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 发布,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安部关于修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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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中 华 人民共和国人力 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化 部国 家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总 局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国 家 旅 游 局令第 109 号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已经 2008 年 12 月 30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现予发布,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2 公 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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