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 2008 55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近年来,为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我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 (劳社部 2005 235 号)的要求,依托中国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将在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 ,对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2、一、充分认识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消防职业资格是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才能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在消防行业和岗位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源头上把住消防职业人员准入的“门槛” ,是提高社会消防职业人员素质的治本之策,对于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积极推进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照“发挥社会资源作用、行政部门监督推进、完善技术服务机制”的要求,认
3、真学习研究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附件 1)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附件 2) ,根据本地特有工种人员数量和两年内2确保消防特有工种岗位持证上岗的要求,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数量做出规划和实施计划,同时,由总队组织本地省级消防协会按照建站条件和工作程序指导承建单位建设鉴定站,按时完成本辖区鉴定站的建站工作。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 2008 年底前报部消防局,抄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三、积极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对于依法必须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由上
4、岗培训证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过渡工作。同时,各地要对辖区内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状况进行调查摸底,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保安等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四、加强对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监督管理。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接受公安部消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的管理和指导,对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日常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要会同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鉴定站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和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每 3 年对鉴定站工作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公安部消防局,抄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附件:1、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2、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公安部消防局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3附件 1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2005 年 12 月 26 日劳社部 2005 235 号文件批准发布)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消防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消防事业的发展和消防工作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劳部发 1993 134
6、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进行初级、中级、高级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第三条 公安部消防局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 ,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二)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三)负责组建和管理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四)审核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五)负责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
7、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制定考评员的聘用管理办法,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六)负责审核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七)负责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八)负责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九)负责组织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第四条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二)负责制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的具体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三)组织制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8、(四)制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五)指导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六)组织实施和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八)组织推动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九)承担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熟悉所鉴定职业(工种)的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负责人。(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三)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
9、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4器。(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第六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 ,由所在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初审,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第七条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
10、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 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以下工作规则:(一)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二)认真执行国家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
11、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职业(工种) 、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或公告。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八)自觉接受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消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
12、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第十条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公安部消防局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 、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
13、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5卡。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一)列入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范围的从业人员。(二)改变职业(工种) 、调换新岗位的人员。(三)其他必须经过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执行,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参加国家、部(省)级技能比赛获得前 10 名者、地(市)级专业技术比赛获得前 5 名者,视比赛项目和专业水平,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核实,报消防行业
14、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可进行高一级别的技能鉴定;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可申报更高一级的技能鉴定或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第十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由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公安部消防局核定。职业资格证书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公安部消防局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将职业资格证书送交本人,并将取得证书人员名单汇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15、第十六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和评估制度。年检工作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组织进行,每 3 年评估一次。年检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年检和评估结果由公安部消防局核定后公布。对年检和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年检和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对经鉴定站鉴定合格者,各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不再重复进行技术等级考核
16、。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依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6附件 2: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的管理,保障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职业资格人员从业素质,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承担对列入消防行业特有职业范围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或消防社团组织,实行站长负责制。第三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人员是
17、指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第四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在鉴定业务上接受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同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第二章 鉴定站条件第六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有专(兼)职负责人和组织管理人员及考评员:(一)具有专职站长,且站长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10 年以上从事消防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熟悉职业技能鉴定
18、政策法规和培训考核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二)具有专职财务管理人员,会计、出纳工作分别由两人承担。会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出纳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财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三)聘任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考评人员不少于 5 人,且其中 1 人具有高级考评员资格;(四)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包括计算机管理、档案管理、考务和设备维护人员。其中,计算机管理人员具有计算机文字录入和编程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该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档案管理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档案管理经验及计算机录入能力;考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设备维护人员具有高中以上
19、学历且能够熟练使用和维护设备。第七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室、办公设备和理论考试教室。办公室总使用面积不少于 80 平方米,且各办公室配备电话、办公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等,考评人员办公室和财务办公室配备保险柜,管理人员办公室配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计算机考务管理系统;理论考试教室不少于 2 个,总使用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照明、通风条件良好,每间教室内配有 40套标准课桌椅,讲台、黑板等设施齐全;7(二)具有建筑面积不小于 400 平方米的建筑消防设施技能鉴定室,且符合防尘、防静电、防潮、电压稳
20、定等条件和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三)具有占地面积不小于 2000 平方米的消防训练场,且满足扑救初起火灾的灭火展开、实际出水和使用各类灭火器灭火的条件。第八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有下列能够进行反复操作和实际测试功能的鉴定专用设施设备,每个系统不少于一套:(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扭、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二)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水泵结合器、室内消火栓箱、室外消火栓;(三)湿式、干式、预作用、雨淋、水幕、水喷雾等自动喷水灭火
21、系统和消防炮;(四)各种消防应急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五)应急广播系统;(六)消防专用电话:智能总线制消防电话主机、总线制固定式消防电话分机、插孔电话等;(七)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八)灭火器:各类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及充装装置;(九)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设备配电箱、发电机、储油设施;(十)泡沫灭火系统:供水设施、启泵按扭、泡沫液储罐、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和泡沫枪;(十一)模拟消防电梯;(十二)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风机、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控制柜和排烟管道;(十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机、送风阀、控制柜和送风管道;(十四)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惰性气体
22、等气体灭火系统。第九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详见附表) 。第十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等) 、岗位责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鉴定工作计划、考评和考务人员工作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考场规则等管理制度。第三章 建站程序第十一条 申请承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消防协会提出包括建站方案在内的书面申请。所在地省级消防协会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建站方案、拟建站单位性质等进行审核,确认后向
23、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推荐。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同意,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通知承建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要求进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第十二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成后,承建单位应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 ,附送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省级消防协会申请初审。第十三条 省级消防协会对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实地查验和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提出推荐意见后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8第十四条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承建单位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确定其承担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提出审查
24、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第四章 职业资格人员管理第十五条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将每批鉴定合格的人员名单报所在地省级消防协会核准,并将核准后的名单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公安部消防局核定。第十六条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统一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发放,并将获得证书的人员名单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对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
25、职业技能鉴定站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和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发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人员不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议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并送消防培训机构重新培训;通知当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对其进行重新鉴定,合格后在原职业资格证书的“复核记录”栏内填写复核成绩并加盖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方可重新上岗。(二)超过 3 个月不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将情况报告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鉴定站管理第十九条 对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年检工作,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
26、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由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每 3 年进行一次,并将年检、评估结果报公安部消防局,评估结果同时抄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年检、评估优秀的鉴定站提出表彰建议,对年检、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提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建议。第二十条 年检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人员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情况等。第二十一条 年检和评估结果由公安部消防局核定后公布。对年检和评估优秀的鉴定站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予以表彰;对年检和评估
27、不合格的鉴定站由省级消防协会督促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合格的鉴定站,省级消防协会报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认后,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公安部消防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第二十二条 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的职业资格人员不具备相应职业技能,对该职业技能鉴定站作出如下处理:(一)不得在年检和评估中评优;(二)1 年内发现 5 名以上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人员不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该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年检为不合格;9(三)3 年内发现 10 名以上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人员不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该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为不合格。
28、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附表: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检测仪器一览表序号 检测仪器名称 单位 数量 测量范围及精度1 秒表 个 3 2 数字照度计 个 3 测量范围不小于 2001x,精度3。3 数字声级计 个 3 测量范围 30-130db,精度l.5db。4 数字测距仪 个 1 测量范围不小于 50m。5 卷尺 个 3 测量范围不小于 30m。6 数字风速计 个 3 测量精度3。7 数字微压计 个 1 测量范围 0-500Pa,精度3。8 消火栓测压接头 套 3 压力表测量范围 0-1.0MPa,精度1.5 级。9 喷水末端试水接头 个 3 压力测量范围 0
29、-0.6MPa,精度 1.5级。10 点型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个 3 11 点型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个 2 12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滤光片 套 1 13 接地电阻测量仪 个 2 测量范围 1-100。14 绝缘电阻测量仪 个 2 测量范围 1-3000。15 数字万用表 个 3 16 钳型电流表 个 3 测量范围 0-1000A。17 泡沫称重电子称 个 l 18 漏电电流检测仪 台 1 测量范围 0-2A,精度 0.1mA。19 红外测温仪 个 1 测量范围:-30-800,精度 2。20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台 1可检测 CO、NH 3、H 2、CH 4、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浓度,并发出声光报警。21 防火涂料测厚仪 个 1 测量厚度 1-20mm,精度 0.1mm。22 超声波流量计 个 l 测量管径 0-100mm,精度l。23 火焰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台 1 红外850nm, 紫外280nm。24 红外热像仪 台 1 精度不小于 0.5。25 防爆静电电压表 个 1 测量范围:0-30KV,精度l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