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1表 2-1序 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36 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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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理由) 。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需现场踏勘的,组织现场踏勘。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7-42227612表 2-1序 号 2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

2、制度改革、保障城 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 责任。
拟订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责任。
指 导全县城乡规划的编 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拟订城乡规划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县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 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四)承担建立本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
组织实施工程建 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 额并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 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并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负责全县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提出房地产业的行 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 组织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 章制度并监督。

3、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
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三)拟订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地方性政策并监督执行。
(四)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
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
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六)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
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燃气等市政公。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 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 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宁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宁建发2014113号)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区内, 单项合同金额或中标价达到200 万元人民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 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的安装,以及城 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 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 设。
2.640500-01-1643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 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

5、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况会同省水利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 28 条;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 27 条风景处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风景处负责人、经办人2 行政处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业务的处罚建筑法第 65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60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62 号)第 35 条工程建。

6、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办公室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及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管综合管理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拟定县住房保障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住房保障股承办省、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宜 住房保障股2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的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住房保障股- 2 -负责公有住房出售核实审批 住房保障股落实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工作 住房保障股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所有保障性住房准入住条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所有保障性住房准入住条件的审核工作 住房保障股检查监督各类性质房地产交易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转让、租赁、抵押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法制综合管理股房。

7、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

8、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 行政许可权限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2015 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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