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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赔偿标准对于已经妨碍到采光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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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光权赔偿标准对于已经妨碍到采光权,而且不能排除妨碍,只能赔偿,请问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最佳答案 按建筑规范:相临房屋的采光间距一般应以相临房屋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 计算。如你的房屋高度为 10 米,而相临的房屋为 15 米,则基本间距应在 812 米;如相临房屋为 8 米,则基本间距应在 6.49.6 米之间。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要考虑,请你最好通过当地的规划部门去咨询和办理相关的手续。邻居不同意可以通过规划、房产、居(村)委会等部门和群众组织来协调。 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于相邻权作了一个抽象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

2、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有没有对你的采光权进行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的.至于间距,你现在可以先了解一下该房屋进行施工是否取得了合法手续,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及规划许可证等 . 关于日照还有一个部门规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 小时,冬至日1 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

3、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因此, 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 .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我家房子是 96 年左右盖的( 8 层,我家 2 层)。有间卧房(

4、20 平米左右),窗户在西面,因西面临街,有人在离这间房 1.5 米的距离盖了三层楼高的商铺(手能摸着墙),导致这间房白天进去都要开灯。能肯定的是商铺是在住宅楼之后盖的。不知道现在如何做,可以要回我家的采光权啊?请教大家了,谢谢!问题补充: 间距应为 1.2m 左右;如果能把那所房子拆掉最好,有没有什么办法? 请教大家了,谢谢!最佳答案 8 层是位于城镇吧?第一,咨询 3 楼高铺是否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无,是非法建筑。可以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如果已有,属于规划部门发证错误,忽视了你采光通风权。你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如均无效,可以向法院申请你的采光通风权。如果房屋未建成,则可以制

5、止,如已建成,只能通过协调了,赔你钱。金额各地各有不同。第二,肯定影响了你的采光通风权。二建筑之间的距离(二建筑是东西向)是三层楼的 0.5 倍的一半(双方在各自界址范围各退一半)。按对方 10 米楼高计算,应该是 2。5 米。第三,你说 1。5 米距离,手能摸到 1.5 米外的东西。怀疑中。第四,不要匿名,要光名正大,匿名没人管的。我家是河南的小城-郸城。我家房前邻居要盖 6 层高的私人住宅、严重影响我家的光照时间。我该如何应对、官司如何打、侵权着有很硬的后台、在法院、公安、政府都很有背景?最佳答案 1、你说是要盖:如果是还没有盖,可以调查一下对方是否有规划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据:如果

6、没有证或证不全,可以在其未盖前、或是盖的过程中,向当地规划、建筑部门举报或投诉,让他盖不起来更合适:一旦盖起来,即使给了你家采光赔偿,终年见不到阳光的日子感觉也不会太好,更何况对方如此有背景,你能不能拿到、能拿到多少采光赔偿还是个问题呢。2、如果房子已经盖起:你家可以侵犯你家采光为由要求采光补偿,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但在起诉前,先应先找到你所在地建设部门鉴定一下你家的的采光是否因受楼房影响没有达到规定的采光标准,在拿到检测报告后再起诉:如果对方楼房盖起后,虽然影响了你家以前的采光,但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采光标准的,不能算是侵犯你家的采光权、不能索要采光补偿。3、对方家里有背景,你家应收

7、集更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存在确实给你家造成了损失,如果当地法院判决不公,可以到上一级法院上诉。4、另外,这样一栋大楼,影响的绝不会是你一家,最好是联合各受影响人家共同反映或起诉,比你一家单打独斗要好得多。新华社沈阳 6 月 27 日专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盘锦市居民许文义从开发商处购得住宅一套,住宅位于三层,不料入住不久开发商在旁边建起高层住宅。在高层住宅建到第 13 层时,他以自家住房“采光权被侵犯”为由起诉索赔 5 万元。辽河油田中级法院日前判定开发商赔偿许文义不能正常采光的损失 2.5 万元。 去年 9 月,许文义购买了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九号楼 301 室住宅一套。入住

8、后不久,该公司在九号楼南侧开始建设一栋 17 层的高层住宅。在高楼盖到 13 层时,许文义感到自家采光受到了高层住宅楼遮挡,每天客厅和主卧室的光照时间缩短,于是找到这家开发商要求补偿。 开发商答复,业主许文义购买房屋时就已经知道在其住宅南侧要开发高层住宅楼,而且小区内所有项目规划都已经过了有关行政部门的许可,公司没有义务补偿。2008 年初,许文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开发商新开发的高层住宅楼妨碍了自己住宅的采光权,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要求赔偿损失 5 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辽宁省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应不小于日照间距系数乘以南侧建筑物的计算高度,依此计算,原告住宅所在楼与高层住宅楼间距

9、应不小于 43米。经现场勘查,两楼的间距为 35.5 米,不符合技术规定,因此导致原告购买房屋的正常采光受到影响,也使房屋使用价值降低。法院最后根据采光受到影响的面积、房屋价值的减损多少等,作出了上述判决。采光权,即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阳光的直接适度、适时照射和获取除太阳直线光线以外的其他天然光线的权利。公民的此项权利在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所涉及。当前,对采光权的侵犯,突出的表现为相邻一方高层建筑或者其他设施,未与相邻他方保持适当距离或即使在保持适当距离的前提下仍然发生了遮挡相邻他方现状居民的室内采光,导致采光不足的现象这种问题的出现具有广泛性,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采光权的纠纷也

10、不断出现,从城市到农村都存在邻里之间的采光权争议。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采光权引起日益增多。然而我国立法目前对采光权的规定都比较笼统,导致在各地在审判实践中对采光权性质、侵犯采光权的构成要件以及具体赔偿计算问题认定不一。一、采光权的法律性质分析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从这两部基础性法律中我

11、们可以看出,我国立法者从公法的角度,将采光权划分在物权下的相邻权中。一些学者认为,采光权是人身权的一种,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说法。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人格权主要包括有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身份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监护权、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即亲权、继承权。可见,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并未将采光权纳入人身权中。二、侵害采光权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侵害采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新建建筑对原有建筑的遮挡行为导致原有建筑的采光受到遮挡和妨害达到

12、一定程度。这一要件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新建建筑确实对原有相邻建筑有遮挡行为,这是前提。二是这种遮挡行为导致相邻建筑的采光权受到影响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对于一般的遮挡,相邻建筑物所有人和使用权人有容忍的义务,当这种影响采光的遮挡行为到达一个令相邻建筑所有人和使用权人不能容忍的程度时,才认为相邻建筑的采光权受到了了侵害。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版中对建筑物的日照时间有明确的规定。此规定还特别提出了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 1

13、小时的标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2 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 8时至下午 4 时)”。综上,笔者认为,在我国住宅建筑物的日照时间在受到影响后应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版中的规定,才能认定为采光权受到了侵害。(二)采光遮挡行为直接导致了被遮挡方经济损失后果的产生。现实中,业主在选购住宅时通常会考虑房屋的朝向和采光条件,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也会根据不同朝向和采光条件制定不同的购买价格。新建建筑出现后对原有建筑造成遮挡,导致原有房屋失去采光优势,原有房屋的经济

14、价值会下降。如果光照条件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则必然导致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增加额外的照明、取暖等费用支出。(三)遮挡侵害行为和被遮挡方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在新建建筑竣工完毕之后,被遮挡方又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建或是变更,造成自身的光照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房屋本身价值下降和增加额外的照明、取暖等费用支出,则不宜认为新建建筑侵害了原有建筑的采光权。(四)遮挡侵害行为方,在主观上系处于故意或过失。也就是说,在采光权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上,只要新建建筑和设施的遮挡缩短了原来建筑的采光时间,导致原来建筑的光照时间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规定并造成了损失,原建筑权利人的权利就受到

15、了侵害。就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成立。至于新建建筑是合法建筑还是非法建筑,是不是符合建筑间距的要求,不应成为认定民事侵权的标准。三、采光权受侵害的损失计算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损失提出一个比较准确的数字,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进行比较精确的计算。同时法院在审理采光权侵权纠纷的时候也没有可以参照的统一标准和计算方法,很多情况下只能根据当地商品房均价和经济发展水平运用自由裁量权来确定赔偿数额,导致各地法院对侵犯采光权的赔偿数额判决标准不一。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源是立法的滞后,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关于侵害采光权的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仅一些城市的地方

16、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1994 年 1 月 17 日施行。其中第十三条,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200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涉及补偿面积认定和赔偿数额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如上所列,目前各地法院在确定采光权纠纷中的具体赔偿数额时是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标准的。对上述三份规范新文件中的具体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比起 1994 年 1 月 17 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

17、定更为科学,这种进步性体现在赔偿标准从不区分房屋地段和具体日照长短的一刀切变为综合考虑不同地段商品房价值和房屋具体日照损失时间。客观说来,2007 年施行的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对其他无采光权赔偿具体规定的城市更具指导意义。从全国各地的审判实践看来,目前各地法院并不是完全以“一刀切”的形式和综合考虑房屋价值、具体房屋日照损失时间来确定最终赔偿数额的。从笔者收集的采光权赔偿案例中可以发现,各地法院对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三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先确定采光权受侵害的面积,然后根据公平原则、地方商品房均价、经济发展水平,再参照其他城市的补偿数额,确定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两项相乘从而得出最

18、终的赔偿数额。在此举几个案例作为说明。第二种方法是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阳光被遮后,以多用的照明、取暖电费为基准来确定赔偿数额。第三种是针对房屋价值的降低,以采光权受侵害前后房屋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采光权损失的标准。就房屋价值降低的损失而言, 房屋采光权受侵害, 房屋的市场价格降低是不争的事实。那么, 以采光权受侵害前后房屋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房屋价值损失的主要标准, 也不失为一种定额的方法。上述三种赔偿金额确定的方法,都是在既存案例中法院使用过的,笔者认为这三种方法都具有其合理性和不足之处。房屋日照时间受损,光照条件会有所降低,同时会引起室温低于日照时间未受损的同地段房屋,导致额外的照明、取暖

19、费用的增加。在实践操作中,这种费用增加的额度是比较好确定的,将受损房屋内的照明、取暖设备功率乘以每天损失的日照时间,就可以基本得出每日额外电费的支出。以额外的照明、取暖电费为基准来确定赔偿数额,优点是计算简便。缺点同样也很明显,对当事人因采光权受侵害而遭受的其他损失缺乏补偿,如房屋市场价值的降低。以这种方式计算出的最终赔偿额,数目会偏低。以采光权受侵害前后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算采光权损失的标准,优点是较容易为房屋所有权人接受和便于计算。房屋所有权人对自身房屋价值的涨跌通常比较敏感,很多当事人在房屋采光受影响后会聘请专业的评估公司对房价做评估,从而了解自身房屋与同地段采光未受损房屋价值差额

20、。但这种计算方式受一个因素影响比较大,就是该地区整体房价的走势。在楼市利好的时期,采光受损的房屋与同地段其他房屋的价值差可能不会过大。在楼市整体低迷的时期,采光权受损的房屋价值下跌幅度会远大于同地段其他房屋。也就是说,采光权受侵害的商品房的价值,更容易受楼市整体走势的影响。让我们把目光再回到前述的三份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这三份涉及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文件体现出了一种进步的立法趋势。这三份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分别是 1994 年、2002 年、2007 年。从最初的一刀切,到不同地段房屋的补偿标准有所区别,最后到综合考虑房屋地段和日照受损时间来确定受损房屋每平方米的赔偿额,立法者对房屋因采光权受损的

21、赔偿问题理解越来越深刻,趋向于制定一个比较科学的,既能适用于不同地段房屋又能体现个案房屋的具体日照损失时间的标准。笔者认为,施行于 2007 年 1 月 1 日的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对各地法院审理采光权赔偿案件的指导意义是巨大的。但该规定的面积计算方式,笔者认为不甚科学。“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下表规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也就是说,面积的计算不是以采光权受影响的面积为标准,而是以房全部屋的建筑面积为标准。建设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总局 2005 年联合发布的 GBT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第 7.2.1 条规定: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

22、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冬季日照。GBT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该规范的要求,在设计和建设商品房时每套住宅至少要保证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换句话说,如果一套商品房不能保证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的话,就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居住空间的定义是:卧室、起居室(客厅)的使用空间。通过对该条的分析,我们可以将其意思表述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者客厅的套内使用面积能获得冬季日照”。一些城市涉及采光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也体现了本条文的精神: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管理办法(施行于 2008 年 10 月 1

23、 日)第五条规定“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 2 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 2 小时。”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施行于 2008 年 11 月 15 日)第五条规定“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3 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3 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长沙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实施方案(施行于 2008 年 9 月 24 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24、”通过对上述四份文件涉及采光权受损面积确认的条文进行总结和归纳,笔者认为,在采光权受影响时,获得赔偿的房屋面积应当是一套房屋内日照不能达到标准的一间卧室或者客厅的使用面积。而不是整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是指房屋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通俗表示就是“地毯面积”减去各门洞下面的面积部分。对没有规定采光权赔偿具体标准的其他城市而言,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不论从其颁布时间早晚来看,还是从其计算方法的科学性来看,都是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只是在确定赔偿面积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应该使用的标准是“一套房屋内日照不能达到标准的一间卧室或者客厅的使用面积。”索赔面积一旦

25、确定,那么只需聘请具有资质的建筑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运用专门软件(如天正日照软件 TSUN6.5)对房屋准确的日照时间加以检测,再套用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九条的表格即可计算出确切的赔偿数额。在寸土寸金的当代社会,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因采光权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规定采光权受到侵害的赔偿细则问题,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法院难以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对赔偿金额进行计算。从目前的审判案例来看,当事人多是笼统估算自己的损失。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多运用公平原则,对当事人要求的赔偿数额进行适当调整,以期促使双方当事人能对赔偿数额能达成一致。各地虽然有一些涉及采光权赔偿计算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有的文件年代久远,同时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使得一些没有规定采光权赔偿计算标准的城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采光权纠纷案件时对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感到为难。就目前笔者对各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了解而言,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中的赔偿计算标准和方法是比较具有参照意义的。当然这也仅为权宜之计,要解决采光权纠纷审判难的根本途径还是要从立法着手,尽早出台有关采光权赔偿细则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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