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目 录内容提要2引 言 3一、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类 型 和 本 质 4(一)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类 型 4(二) 经济责任审计的本质9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10三、应采取的对策12附 录 16参 考 文 献 16致 谢 162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有 关 问 题 思 考指 导 老 师 :王 晓 霞 学 生 姓 名 :薛 智 丹【 内 容 提 要 】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实 施 ,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对 部 门 经 济 负 责 人 员 的 管 理监 督 制 度 , 增 强 了 领 导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的 自 觉 性 , 能 有 效 促 进 负 责
2、人 加 强 管 理 , 提 高 经济 运 行 质 量 和 效 益 。 本 文 分 析 了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本 质 、 类 型 , 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当 前 存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和 难 点 进 行 了 思 考 、 剖 析 , 并 且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了 加 强 和 改 善 经 济 责 任审 计 的 具 体 方 法 和 对 策 。 【 关 键 词 】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有 关 问 题 ;思 考3引 言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是 由 独 立 的 专 门 机 构 ( 或 组 织 ) 和 专 职 人 员 接受 委 托 , 对 有 关 部 门 经 济 负 责
3、 人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的情 况 , 根 据 一 定 的 标 准 和 依 据 , 遵 循 既 定 的 程 序 , 运 用 相 应 的 方法 进 行 审 查 分 析 , 依 法 进 行 的 经 济 评 价 活 动 。 是 要 通 过 对 经 济 负责 人 所 负 责 的 财 政 、 财 务 收 支 及 相 关 经 济 活 动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和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计 , 借 以 评 价 负 责 人 执 行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 履 行 经济 职 责 和 廉 洁 勤 政 状 况 , 为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考 核 任 用 领 导 干
4、部 提 供依 据 , 是 一 种 较 高 层 次 的 经 济 监 督 手 段 。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是 伴随 着 我 国 经 济 体 制 和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的 进 程 产 生 并 逐 步 发 展 起 来 的 。1986 年 底 , 审 计 署 制 定 下 发 了 关 于 开 展 厂 长 离 任 经 济 责 任 审计 工 作 几 个 问 题 的 通 知 , 对 厂 长 ( 经 理 ) 离 任 审 计 的 范 围 、 内容 、 程 序 和 要 求 作 了 原 则 规 定 。 此 后 , 各 级 审 计 机 关 陆 续 开 展 了厂 长 ( 经 理 ) 离 任 审 计 , 并
5、 在 实 践 中 不 断 积 累 经 验 , 完 善 规 章 制度 , 逐 步 扩 展 到 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的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特 别 是1995 年 以 来 , 山 东 省 菏 泽 地 区 在 全 区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离 任 审 计制 度 , 取 得 明 显 成 效 。 中 央 纪 委 和 审 计 署 等 部 门 根 据 中 央 领 导 的指 示 , 认 真 总 结 和 推 广 了 菏 泽 地 区 离 任 审 计 的 做 法 和 经 验 , 并 在此 基 础 上 研 究 制 定 了 县 级 以 下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6、 审 计4暂 行 规 定 和 国 有 企 业 和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期 经 济 责 任审 计 暂 行 办 法 。 2004 年 国 资 委 掀 起 中 央 企 业 审 计 风 暴 , 企 业诸 多 行 为 纳 入 范 畴 。 2004 年 9 月 12 日 , 国 资 委 发 布 中 央 企业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暂 行 办 法 指 出 , 今 后 国有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离 任 或 任 期 届 满 , 都 应 开 展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涉 及 的 企 业 改 组 改 制 、 上 市 融 资 、 资 产 重 组 等
7、 行 为 都 纳 入 审 计 的范 畴 之 内 。 同 时 , 中 央 企 业 还 将 建 立 对 主 要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任期 或 定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制 度 。 旨 在 加 强 对 国 资 委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企 业 的 监 督 管 理 , 规 范 企 业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 客 观 评 判 企 业 负责 人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及 经 营 绩 效 。 审 计 的 内 容 除 了 包 括 经 营 成 果 的真 实 性 、 财 务 核 算 的 合 规 性 等 内 容 以 外 , 还 需 对 企 业 的 重 大 经 营决 策 进 行 审
8、 计 , 包 括 :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 外 汇 买 卖 等 高 风 险 投资 决 策 的 审 批 手 续 、 决 策 程 序 、 风 险 控 制 、 经 营 收 益 或 损 失 情 况等 ; 改 组 改 制 、 上 市 融 资 、 发 行 债 券 、 兼 并 破 产 、 股 权 转 让 、 资产 重 组 等 行 为 的 审 批 程 序 、 操 作 方 式 和 对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的 影 响 情况 等 , 有 无 造 成 企 业 损 失 或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 对 外 担 保 、 对 外 投 资 、大 额 采 购 与 租 赁 等 经 济 行 为 的 决 策 程
9、序 ; 重 大 投 资 的 资 金 来 源 、决 策 程 序 、 管 理 方 式 和 投 资 收 益 的 核 算 情 况 等 。 至 此 , 经 济 责 任审 计 成 为 领 导 干 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 进入 了 一 个 新 的 发 展 阶 段 。 推 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评 价 经 济 责 任 人 履行 经 济 责 任 的 情 况 , 是 我 国 审 计 工 作 的 一 项 重 大 突 破 , 也 是 我 国审 计 工 作 的 一 种 新 的 发 展 趋 势 。 但 是 , 由 于 它 实 行 时 间 不 长 , 有5许
10、 多 问 题 需 进 一 步 探 索 , 经 验 有 待 总 结 。 为 了 更 好 的 发 挥 审 计 机关 对 经 济 责 任 履 行 的 有 效 监 督 , 本 文 就 其 概 念 、 本 质 、 类 型 和 审计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其 原 因 , 拟 采 取 的 对 策 等 , 提 出 来 进 行 探讨 。一 、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类 型 和 本 质( 一 )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类 型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进 行 适 当 的 分 类 , 有 助 于 从 各 种 经 济 责 任 审计 的 不 同 特 点 出 发 , 加 强 经 济 责 任 审
11、计 的 针 对 性 , 以 便 突 出 重 点 ,抓 住 主 要 矛 盾 , 客 观 公 正 地 作 出 审 计 评 价 , 分 清 被 审 计 人 的 经 济责 任 。按 照 审 计 的 内 容 、 审 计 的 时 间 、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性 质 , 可 以 将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分 成 如 下 几 类 :1 目 标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和 破 产 经 济 责 任 审 计按 照 审 计 的 内 容 , 可 以 将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分 为 目 标 经 济 责 任 审计 和 破 产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目 标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就 是 对 经 济 责 任
12、人 完 成 其 承 担 的 承 包 目标 、 租 赁 目 标 、 任 期 目 标 等 目 标 责 任 情 况 进 行 的 审 计 。 这 类 审 计主 要 是 根 据 经 济 责 任 人 与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发 包 (或 出 租 )单 位 或者 本 级 政 府 部 门 所 签 订 的 承 包 、 租 赁 合 同 或 目 标 责 任 进 行 审 计 。审 计 内 容 在 合 同 中 有 明 确 规 定 , 审 计 目 标 、 范 围 明 确 , 重 点 突 出 。6破 产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是 根 据 企 业 破 产 法 (试 行 ) 的 规 定 ,主 要 审 查 和 确 认
13、企 业 破 产 的 原 因 ; 确 定 对 企 业 破 产 应 当 承 担 责 任的 主 要 责 任 人 ; 监 督 破 产 企 业 的 财 产 物 资 , 包 括 破 产 清 算 时 资 产 、负 债 项 目 的 确 认 , 资 产 价 值 的 评 估 , 破 产 资 财 的 变 卖 和 分 配 等 。这 种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可 以 全 面 地 对 企 业 整 个 破 产 过 程 进 行 审 计 , 确认 责 任 人 应 当 承 担 的 经 济 责 任 , 保 证 破 产 清 算 的 顺 利 进 行 。2 事 前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事 中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和 事 后
14、 经 济 责 任 审 计按 照 审 计 时 间 的 不 同 , 可 以 将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分 为 事 前 经 济 责任 审 计 、 事 中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和 事 后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事 前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是 指 在 经 济 责 任 关 系 确 立 之 前 , 对 经 济责 任 关 系 主 体 的 资 产 、 负 债 、 损 益 的 真 实 、 合 法 、 效 益 情 况 进 行审 计 , 以 保 证 经 济 责 任 关 系 各 方 合 法 、 合 理 、 正 确 地 确 定 有 关 方案 和 合 同 , 以 保 证 经 济 责 任 的 合 理 性 、
15、 有 效 性 , 维 护 有 关 经 济 责任 关 系 各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事 中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一 般 指 在 经 济 责 任 人 任 职 期 间 对 其 进 行的 审 计 。 在 经 济 责 任 的 履 行 过 程 中 , 审 计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对 领导 干 部 或 经 济 责 任 人 经 济 责 任 的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价 , 以 检查 机 关 的 财 务 收 支 、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是 否 存 在 差 错 或 舞 弊 行为 , 督 促 责 任 人 正 确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 以 便 及 时 发
16、 现 问 题 , 防 患 于未 然 , 保 障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 完 整 和 保 值 、 增 值 。 事 中 经 济 责 任审 计 包 括 例 行 的 年 度 审 计 和 不 定 期 的 临 时 性 审 计 。7事 后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是 指 在 终 止 经 济 责 任 关 系 或 者 领 导 干 部调 离 所 在 部 门 、 单 位 后 , 对 其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情 况 进 行 的 审 计 。 如承 包 、 租 赁 经 营 合 同 期 满 时 , 对 经 济 责 任 关 系 主 体 的 经 济 活 动 和经 营 成 果 的 合 法 性 、 真 实 性 、
17、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价 , 确 认 经 济责 任 履 行 情 况 , 以 解 脱 责 任 人 所 负 的 经 济 责 任 。3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和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期 经 济 责任 审 计按 照 被 审 计 单 位 性 质 的 不 同 , 可 以 将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分 为 党 政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和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计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主 要 是 指 对 党 政 机 关 、 审判 机 关 、
18、检 察 机 关 、 群 众 团 体 和 事 业 单 位 的 党 政 正 职 领 导 干 部 的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主 要 是 指 对 国 有 独 资企 业 、 国 有 资 产 占 控 股 地 位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股 份 制 企 业 的 法 定 代表 人 (董 事 长 或 总 经 理 )的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将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分 为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和 国 有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主 要 是 从 政
19、企 分 开 的 改 革 思 路出 发 , 充 分 考 虑 到 党 政 机 关 与 国 有 企 业 在 工 作 性 质 、 工 作 内 容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等 方 面 的 不 同 特 点 , 以 便 审 计 机 关 能 够 分 层次 、 有 重 点 地 对 党 政 机 关 和 国 有 企 业 实 施 审 计 。4、 单 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多 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和 综 合 经 济 责 任 审 计8单 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是 以 某 种 单 一 经 济 责 任 为 对 象 而 进 行 的 审计 。 现 存 的 各 种 审 计 类 型 大 多 都
20、属 于 这 种 审 计 。 例 如 , 以 财 产 安全 责 任 为 对 象 而 进 行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审 计 、 以 最 大 善 意 使 用 财 产 责任 为 对 象 而 进 行 的 管 理 审 计 ( 我 国 称 之 为 经 济 效 益 审 计 ) 、 以 遵纪 守 法 责 任 为 对 象 而 进 行 的 合 规 性 审 计 以 及 以 社 会 责 任 为 对 象 而进 行 的 社 会 审 计 都 属 于 这 种 情 况 。 所 以 , 单 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根本 特 征 在 于 审 计 对 象 的 单 项 性 , 即 以 单 项 经 济 责 任 作 为 其 鉴 证
21、 的对 象 。多 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即 以 两 项 或 多 项 经 济 责 任 为 对 象 而 进 行 的审 计 。 例 如 , 可 以 将 财 产 安 全 责 任 和 最 大 善 意 使 用 财 产 责 任 结 合起 来 进 行 审 计 , 通 过 一 次 审 计 就 对 这 两 种 经 济 责 任 作 出 鉴 证 。 显然 , 还 可 以 对 各 种 经 济 责 任 作 出 其 他 组 合 , 从 而 产 生 各 种 各 样 的多 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综 合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就 是 以 所 有 的 经 济 责 任 为 对 象 而 进 行 的 审计 , 通 过 一
22、 次 审 计 , 同 时 对 财 产 安 全 责 任 、 最 大 善 意 使 用 责 任 、合 法 使 用 财 产 责 任 以 及 社 会 责 任 等 同 时 作 出 鉴 证 。 综 合 经 济 责 任审 计 是 多 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发 展 , 其 根 本 特 征 是 审 计 对 象 的 综 合性 , 即 以 全 部 经 济 责 任 作 为 其 鉴 证 的 对 象 。 加 拿 大 的 综 合 审 计 、我 国 的 承 包 经 营 责 任 审 计 、 组 赁 经 营 责 任 审 计 、 离 任 审 计 以 及 任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基 本 上 都 属 于 综 合 经
23、济 责 任 审 计 。从 历 史 来 看 ,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发 展 大 致 是 从 单 项 经 济 责 任 审计 发 展 到 多 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进 而 到 综 合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但 是 这9种 发 展 决 不 是 后 者 取 代 前 者 , 而 是 后 者 与 前 者 并 存 , 即 在 前 者 的基 础 上 增 加 后 者 。 所 以 , 从 现 实 来 看 , 三 种 类 型 的 经 济 责 任 审 计是 同 时 并 存 的 。 那 么 , 为 什 么 会 形 成 这 种 局 面 呢 ?首 先 , 现 实 社 会 中 的 经 济 责 任 关 系
24、 本 身 就 是 单 项 经 济 责 任 、多 项 经 济 责 任 和 综 合 经 济 责 任 并 存 , 所 以 , 作 为 对 经 济 责 任 进 行鉴 证 的 审 计 也 就 必 然 存 在 三 种 类 型 。其 次 , 受 经 济 责 任 鉴 证 需 求 影 响 。 如 果 经 济 责 任 主 体 对 现 存的 经 济 责 任 无 鉴 证 的 需 求 , 则 与 此 相 应 的 审 计 也 就 不 可 能 存 在 。例 如 , 从 股 东 与 经 营 者 的 经 济 责 任 关 系 来 看 , 经 营 者 承 担 的 应 该是 综 合 经 济 责 任 , 但 股 东 并 未 要 求 对
25、 综 合 经 济 责 任 进 行 鉴 证 。 所以 , 综 合 审 计 并 未 盛 行 , 而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却 成 为 上 市 公 司 的 一 种法 定 审 计 。( 二 )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本 质经 济 责 任 涉 及 两 个 责 任 主 体 , 即 第 一 责 任 主 体 和 第 二 责 任 主体 。 第 一 责 任 主 体 将 一 部 分 财 产 权 利 分 割 给 第 二 责 任 主 体 , 第 二责 任 主 体 在 拥 有 这 部 分 财 产 权 利 之 后 , 对 第 一 责 任 主 体 承 担 一 种责 任 , 并 且 要 报 告 这 种 责 任 的 履
26、行 情 况 。 第 一 责 任 主 体 和 第 二 责任 主 体 之 间 存 在 着 信 息 不 对 称 , 即 第 二 责 任 主 体 知 道 的 许 多 信 息是 第 一 责 任 主 体 所 不 知 道 的 。 为 此 , 第 一 责 任 主 体 就 存 在 着 信 息风 险 。 为 了 减 少 这 种 信 息 风 险 , 第 一 责 任 主 体 必 须 借 助 于 一 种 可靠 的 机 制 来 鉴 证 信 息 , 这 种 机 制 就 是 审 计 。 所 以 , 审 计 的 本 质 就是 经 济 责 任 鉴 证 。10二 、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其 原 因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有
27、 效 开 展 , 不 仅 增 强 了 领 导 干 部 的 勤 政 意 识 ,提 高 了 领 导 干 部 的 理 论 水 平 和 决 策 能 力 , 同 时 也 密 切 了 党 群 、 干群 关 系 , 维 护 了 党 政 机 关 和 国 有 企 业 的 良 好 形 象 。 但 由 于 多 方 面因 素 的 影 响 , 在 实 施 时 产 生 了 以 下 几 个 问 题 :( 一 ) 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重 要 意 义 认 识 不 清一 是 没 有 广 泛 宣 传 , 导 致 有 些 主 管 部 门 对 其 重 要 意 义 认 识 不清 ; 二 是 有 的 领 导 反 映 单 位 “
28、婆 婆 ”太 多 , 对 实 行 经 济 责 任 审计 有 顾 虑 ; 三 是 有 的 审 计 人 员 认 为 审 计 涉 及 面 广 、 工 作 量 大 , 要求 较 高 , 感 到 力 不 从 心 , 压 力 大 。( 二 )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问 题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制 度 是 通 过 国 家 立 法 建 立 的 一 项 新 的 审 计 制 度 ,虽 经 过 多 年 的 实 践 , 但 仍 有 不 少 地 方 需 要 进 一 步 改 进 。 又 由 于 它涉 及 到 各 行 各 业 , 对 不 同 的 地 区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要 求 , 对
29、 不 同 单 位的 经 济 责 任 者 要 求 也 各 有 所 异 。 在 内 容 和 时 间 要 求 上 , 也 得 规 范 。实 际 工 作 中 , 由 于 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在 内 容 、 范 围 和 方 式 方 法上 各 有 异 同 和 不 完 善 , 影 响 着 它 的 规 范 化 。( 三 )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分 工 问 题实 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单 位 越 来 越 多 , 审 计 的 范 围 不 断 扩 大 。目 前 我 国 审 计 力 量 普 遍 偏 少 , 审 计 任 务 较 重 , 尤 其 是 在 近 两 年 机构 改 革 中 ,
30、到 处 是 精 简 机 构 和 人 员 , 能 增 加 审 计 人 员 的 单 位 比 较少 , 而 恰 恰 在 机 构 改 革 , 中 层 领 导 班 子 换 届 的 情 况 下 , 又 是 经 济11责 任 审 计 任 务 非 常 集 中 的 时 期 , 审 计 人 员 普 遍 感 到 压 力 很 大 , 不堪 重 负 , 对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也 有 影 响 。( 四 ) 经 济 责 任 的 界 定 问 题 难 度 较 大经 济 责 任 的 界 定 主 要 是 涉 及 原 任 责 任 和 现 任 责 任 、 主 管 责 任和 直 接 责 任 、 个 人 责 任 和 集 体 责 任
31、等 的 界 定 。 一 方 面 虽 然 行 政 主要 领 导 主 持 行 政 方 面 工 作 , 只 要 其 本 人 无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 即 使 任期 内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方 面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 也 无 从 界 定 其 应 承 担 的 责任 。 另 一 方 面 , 被 审 单 位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 在 某 些 环 节 上 既 有 离 任者 的 个 人 行 为 , 又 有 领 导 班 子 的 集 体 行 为 时 , 往 往 相 互 推 卸 责 任 ,很 难 界 定 个 人 所 起 的 作 用 大 小 , 管 理 不 当 , 造 成 重 大 的 经 济 损
32、 失 ,应 追 究 何 种 行 政 责 任 也 无 明 确 金 额 标 准 界 定 。( 五 ) 审 计 人 员 业 务 素 质 不 全 面 与 扩 大 了 的 审 计 领 域 不 相 适 应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涉 及 的 内 容 很 广 , 这 就 要 求 审 计 人 员 既 要 懂 得行 政 财 务 , 又 要 懂 得 企 业 财 务 、 投 资 基 建 的 财 务 ; 不 仅 要 具 备 查账 技 能 , 还 应 具 备 宏 观 经 济 管 理 知 识 、 政 策 法 规 及 审 计 、 会 计 专业 知 识 、 口 头 及 书 面 表 达 能 力 、 综 合 分 析 能 力 等 。
33、 而 且 经 济 责 任审 计 的 职 能 不 仅 仅 是 监 督 , 同 时 还 有 评 价 、 鉴 定 等 。 审 计 对 象 的多 元 化 和 审 计 职 能 的 多 样 化 , 要 求 审 计 人 员 的 知 识 结 构 和 技 术 水平 相 应 的 赶 上 来 。 如 果 审 计 人 员 的 业 务 素 质 不 够 全 面 , 就 会 严 重制 约 和 影 响 审 计 工 作 的 质 量 。( 六 ) 对 审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纪 问 题 , 查 而 不 罚 或 罚 而 不 严12我 国 的 经 济 状 况 纷 繁 复 杂 , 人 们 的 法 制 观 念 还 不 强 , 一 些
34、 部门 、 行 业 等 单 位 制 定 办 法 和 规 定 时 , 常 出 现 与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相 抵触 的 现 象 。 这 些 合 理 不 合 法 的 规 定 , 使 审 计 中 查 出 的 问 题 带 有 一定 普 遍 性 , 也 往 往 成 为 审 计 处 理 难 的 焦 点 。 另 外 , 审 计 人 员 查 出了 问 题 , 处 理 时 却 难 于 下 手 , 特 别 是 违 纪 金 额 大 , 情 节 严 重 的 。而 且 在 处 理 中 来 自 各 方 面 的 阻 力 很 大 , 迫 使 审 计 人 员 要 掂 掂 处 罚的 分 量 ; 也 有 的 循 于 私 情 、
35、 关 系 , 无 视 国 家 法 规 、 制 度 , 把 对 违纪 、 违 法 责 任 者 的 处 罚 降 到 最 低 限 度 。三 、 应 采 取 的 对 策综 上 可 见 ,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政 策 性 强 , 涉 及 面 广 , 情 况 复杂 , 困 难 很 大 。 要 达 到 审 计 目 的 , 实 现 审 计 目 标 , 必 须 依 靠 正 确的 指 导 思 想 、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的 重 视 和 审 计 人 员 的 艰 苦 努 力 及 各 方面 的 支 持 。 这 项 审 计 工 作 的 任 务 应 服 从 “以 维 护 财 经 纪 律 为 重点 , 在 促
36、 进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社 会 风 气 好 转 方 面 积 极 发 挥 作 用 , 保证 经 济 改 革 顺 利 进 行 ”的 审 计 工 作 总 任 务 。 同 时 结 合 审 计 是 较 高层 次 的 监 督 部 门 , 是 宏 观 体 系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在 工 作 方 法上 要 分 层 次 、 抓 重 点 。 具 体 采 取 以 下 对 策 :( 一 ) 提 高 人 们 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重 要 性 的 认 识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制 度 是 一 项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社 会 主 义 审 计 制 度 ,是 保 证 经 济 体 制
37、改 革 、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一 项 重 要 措 施 。对 它 提 高 认 识 的 途 径 有 三 : 一 是 必 须 通 过 各 种 渠 道 , 大 造 舆 论 ,提 高 人 们 的 认 识 , 争 取 各 级 党 政 领 导 和 有 关 人 士 的 重 视 和 支 持 ,13使 这 些 工 作 得 以 顺 利 进 行 。 二 是 审 计 人 员 应 本 着 慎 重 、 负 责 的 态度 对 被 审 计 人 任 职 期 间 范 围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作 出 实 事 求 是 、 客 观公 正 的 评 价 。 评 价 时 , 应 依 照 审 计 规 范 评 价
38、 准 则 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实 施 办 法 规 定 的 评 价 内 容 作 出 评 价 建 议 , 提 出 审 计 意 见 。 通 过 评价 , 对 优 秀 者 赏 功 , 对 违 纪 者 处 罚 , 解 除 经 济 责 任 者 的 顾 虑 。 三是 通 过 宣 传 实 例 , 让 审 计 人 员 明 白 ,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意 义 重 大 , 审计 人 员 应 克 服 困 难 , 积 极 执 行 。( 二 ) 使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制 度 化 和 规 范 化国 务 院 指 示 , 要 逐 步 实 现 审 计 工 作 的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和 法 制化 。 为
39、此 应 总 结 经 验 , 深 入 推 敲 , 由 审 计 科 研 单 位 从 理 论 上 进 行研 究 , 把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制 度 建 立 在 科 学 的 基 础 上 , 使 之 更 加 完 善 。对 总 结 的 新 经 验 分 析 , 经 过 实 践 检 验 后 , 再 加 以 总 结 , 使 之 规 范化 、 制 度 化 。 另 外 还 应 研 究 试 行 经 常 性 的 任 期 目 标 责 任 审 计 制 度 ,早 日 形 成 一 个 科 学 的 任 期 目 标 责 任 审 计 规 范 , 使 之 成 龙 配 套 。( 三 ) 抓 分 工 , 实 行 分 层 次 、 分 类
40、 审 计解 决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评 议 分 工 问 题 , 我 认 为 应 精 心 组 织 , 将 审计 对 象 按 管 辖 范 围 不 同 分 为 中 央 、 省 、 市 地 、 县 四 个 层 次 , 每 个层 次 按 单 位 规 模 和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分 成 两 类 , 即 实 行 分 层 次 、 分 类审 计 。 第 一 类 是 党 政 机 关 、 重 点 事 业 单 位 和 利 税 额 较 大 的 大 中 型国 有 企 业 的 经 济 责 任 者 , 任 职 期 内 由 原 任 命 机 关 , 向 上 级 审 计 机关 提 出 申 请 , 以 各 级 政 府 审 计
41、 机 关 为 主 , 负 责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及 单14位 主 管 部 门 内 审 人 员 联 合 进 行 审 计 ; 第 二 类 是 对 小 型 单 位 的 经 济责 任 者 , 由 主 管 部 门 的 内 审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审 计 。( 四 ) 共 同 界 定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审 计 机 关 在 独 立 行 使 审 计 职 能 的 同 时 , 要 加 强 与 组 织 、 人 事 、纪 检 部 门 的 联 系 , 把 了 解 的 被 审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的 情 况 与 组 织 部 门掌 握 的 领 导 干 部 考 核 情 况 有
42、 机 结 合 , 为 深 入 审 计 提 供 线 索 。 组 织部 门 有 责 任 提 供 领 导 班 子 和 被 审 单 位 的 有 关 情 况 , 应 与 审 计 机 关共 同 分 析 研 究 , 确 定 审 计 重 点 , 以 解 决 干 部 考 核 中 群 众 举 报 或 反映 问 题 的 疑 点 。 当 审 计 查 证 严 重 违 反 财 经 法 纪 的 问 题 , 须 界 定 领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时 应 由 审 计 部 门 会 同 组 织 部 门 召 开 专 门 会 议 进 行分 析 研 究 , 共 同 确 定 领 导 干 部 应 承 担 的 经 济 责 任 。( 五 )
43、 提 高 审 计 人 员 的 业 务 素 质要 做 好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 审 计 人 员 在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素 质上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 即 政 治 上 要 求 进 步 ,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以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 提 高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为 宗 旨 ; 业 务 上 要 求熟 练 , 具 有 较 高 的 会 计 、 审 计 理 论 水 平 和 丰 富 的 经 验 , 掌 握 各 种运 算 技 术 , 熟 悉 有 关 政 策 、 法 令 、 规 章 制 度 和 会 计 制 度 。 因 此 ,审 计 机 关
44、 首 先 要 把 培 训 审 计 人 员 提 到 议 事 日 程 上 来 ; 其 次 , 可 采取 轮 流 担 任 主 审 , 重 点 项 目 与 一 般 项 目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使 人 人 都有 机 会 做 主 审 和 承 担 重 点 项 目 ; 最 后 , 采 取 下 户 前 集 中 学 习 , 审计 中 互 相 通 气 , 审 计 后 座 谈 的 办 法 , 推 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进 一 步深 入 。15( 六 ) 理 顺 处 罚 与 建 议 的 关 系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查 出 的 问 题 处 理 难 的 解 决 途 径 是 : 改 变 审 计机 关
45、现 行 的 领 导 体 制 。 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的 依 据 , 国 家 要 做 出 明 确可 行 的 规 定 。 审 计 人 员 做 出 处 罚 时 , 要 在 实 事 求 是 、 客 观 公 正 的基 础 上 , 努 力 做 到 有 法 必 依 , 执 法 必 严 , 违 法 必 究 , 并 坚 持 一 审二 帮 三 促 进 的 原 则 。 对 经 济 责 任 者 在 任 职 期 间 ,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弄 虚 作 假 , 虚 报 政 绩 以 及 违 反 财 经 法 规 和 经 济 犯 罪 问 题 , 审 计 机关 除 依 法 从 严 处 罚 外 , 还 应 针 对
46、 所 发 生 问 题 的 原 因 , 提 出 具 体 可行 的 改 进 建 议 。 另 外 , 还 必 须 加 强 审 计 机 关 自 身 的 廉 政 建 设 , 端正 审 计 人 员 的 思 想 和 作 风 。 监 督 他 们 正 确 运 用 手 中 的 权 力 , 不 能滥 用 职 权 , 不 准 搞 任 何 形 式 的 不 正 之 风 。 最 后 , 在 处 罚 、 评 价 时 ,要 特 别 注 意 执 行 政 策 , 把 握 政 策 , 宽 严 要 适 度 , 做 到 客 观 公 正 ,赏 罚 分 明 。附 录 :参 考 文 献 :1查 晓 岚 , 李 晋 夷 。 审 计 学 M.北 京 : 中 国 商 业 出 版 社 , 20002 中 央 企 业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 关 于 开 展 厂 长 离 任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工 作 几 个 问 题 的 通 知 164 国 有 企 业 和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任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管 理 暂 行办 法 致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