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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20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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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事诉讼法学Civil Procedure Law,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 主讲教师: 毛 玲 ,第一编 总 论,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四章 诉与诉权第五章 既判力,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其要素掌握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有关理论学说本章预计授课时数:3课时,本章内容,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三节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诉

2、讼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并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含义,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于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受民事诉讼法调整法院的审判权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主宰着民事诉讼的整个进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学说,概念的提出:1868 标罗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区分标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在哪些主体之间一面关系说二面关系说 三面关系说,一面关系说,诉讼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双方:冲突主体,围绕民事实体权利纠纷进行对抗当事人

3、的自主性法官:仲裁者中立性、消极性,二面关系说,诉讼法律关系:公法关系构成:法院:占主导地位法院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必须通过法院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被淡化,二面关系说的代表,前苏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诉讼参与人与法院之间,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法院当事人、检察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内容: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审判法律关系,三面关系说,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得通过法院才能发生诉讼法上的效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行为也产生一定的诉讼后

4、果协议管辖、诉讼和解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特定条件下也存在诉讼法律关系,其诉讼行为也会产生一定的诉讼后果委托代理,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多面关系说,1、由程序主体之间形成的多个社会关系组成审判法律关系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核心:法院的权利与义务:行使审判权;组织指挥诉讼的进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请求审判;服从法院对程序的控制与指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依法参加诉讼;服从法院对程序的控制与指挥,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

5、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核心:当事人行使诉权:提出诉讼请求和进行抗辩、证明责任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特定条件下与当事人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之间参加诉讼的目的:围绕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当事人权利的范畴内实施诉讼行为。,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结合 审判法律关系: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行使诉权以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各自对权利的行使和对义务的承担为核心,体现了审判权和诉权的结合,3、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的协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审判法

6、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的协调,【案情】 章华明(男)与章华秀(女)是兄妹,章华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登记在章华华名下的房屋(四层小楼)为章华明所有,并请求法院据此判令章华秀搬出房屋,将房屋归还章华明居住。理由是: 1978年,章华明离开故乡到香港定居。1983年,章华明返回故乡,用在香港积攒的5万元盖起了一座四层小楼。房屋建成后,章华明即返回香港工作,并将房屋交给章华秀居住管理,并约定章华明日后回乡定居,章华秀即将房屋交还章华明。后来房管部门登记产权,章华秀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1998年,章华明退休回乡定居,要求章华秀返还房屋,章华秀不同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除原告陈述外,原告并未提

7、出任何其他证据。针对原告的陈述,被告章华秀承认上述事实存在,但不同意搬出房屋,理由是:如果搬出房屋将无家可归,请求法院予以照顾。在调解阶段,原、被告双方共同向法院提出调解方案:产权归章华明所有,章华明与章华秀共同使用房屋,直到章华秀去世。法院调查发现,章华秀在当地经营豆制品加工厂,与市某食品公司存在经济纠纷,纠纷尚未解决,食品公司可能对章华秀提起诉讼。,于是,主审法官认为,章华明的主张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虽然章华秀对章华明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鉴于章华秀与食品公司存在经济纠纷的事实以及章华明与章华秀的兄妹关系,很可能章华明与章华秀串通,通过法院转移财产,以避免日后在章华秀与食品公司的诉讼中使

8、房屋成为执行对象。据此,法院没有同意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调解方案,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如何看待本案法官的判决?为什么?,对两面关系说的质疑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两方人民法院当事人 审判法律关系法院处于诉讼的主导地位控制诉讼的进程 法官的审判对象不受当事人主张的限制法官可以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之外自行收集证据并据此进行裁判,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审判权的产生依赖于诉权诉权的产生为审判权的作用提供了契机诉讼: 诉权 + 审判权争讼法律关系的存在 私法自治原则与处分权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审判权不应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 / 审判法律关系不能掩盖争讼

9、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的协调,(1)在确认争讼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贯彻辩论主义,使争讼法律关系形成对审判法律关系的约束。确认争讼法律关系使争讼法律关系构成对审判法律关系的约束贯彻辩论主义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得成为判决的基础法院对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必须原原本本作为判决的基础认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原则上限于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民事诉讼法T1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立法理论及实践的缺陷“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争讼法律关系没有真正对法官审判权的行使形成约束,(2)审判法律关系与争讼法律关系的相互关系:重视法官审判权的行使,正确引导争讼法

10、律关系审判权对争讼法律关系的规制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过度对抗当事人真实义务、赋予法官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审判权对争讼法律关系的协助与平衡保障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能力的平衡法官正确行使释明权(以不违反辩论原则、不干预当事人的处分权为限),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具体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条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系属于民事诉讼程序:参与民事诉讼程序,诉讼主体,诉讼主体: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能够直接对诉讼程

11、序的发生、发展和终结产生影响者。 民事诉讼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1、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成审判法律关系诉讼主体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能否导致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2、人民检察院,通说的观点:特殊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诉讼主体 宪法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T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T187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

12、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民事诉讼法,T188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T190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的方式,行使抗诉权: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发现有错误的,通过提起抗诉、派检察员参加诉讼的方式介入民

13、事诉讼的再审程序派员参诉讼:与人民法院发生诉讼权利义务关系,还与申诉人发生一定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是诉讼主体?,3、当事人,以诉权为基础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对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第三人、代表诉讼的代表人民事诉讼主体,4、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与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诉讼上的代理关系参加诉讼法定代理、委托代理诉讼权利与义务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结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5、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法T124、T125、T222、T223、T228

14、、T230范围: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以及协助执行人员与案件、与当事人一般没有利害关系与人民法院产生审判法律关系与当事人产生争讼法律关系参加诉讼的原因:协助法院顺利指挥诉讼程序协助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为法院裁判提供依据。对于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并无决定性影响,只是法院认为需要时可以通知他们参加,或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法院通知他们参加。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不是诉讼主体?,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1、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2、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

15、义务4、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5、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1、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人民法院的职责:行使审判权,保障国家审判制度的正常运作,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审判上的权利和义务:与审判职责合为一体审判上的权利:组织和指挥程序的进行审理权判决权执行权审判上的义务: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 诉讼权利公正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2、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基础 法律监督权抗诉权诉讼权利: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施行法律监督,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行使民事抗诉权诉讼义务: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派员参加再审案件诉讼,促使人民法院对抗诉案

16、件依法公正地进行审判,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权利:实体权利在诉讼中的具体表现 民事诉讼法T50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诉讼义务审判法律关系:必须服从人民法院的程序指挥,服从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判。争讼法律关系:必须履行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的诉讼上的协议,尊重对方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借行使诉讼权利来损害对方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T50.3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

17、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代理人分别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形成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如收集证据、查阅卷宗、服从法院的诉讼指挥争讼法律关系:依据当事人的授权享有诉讼上的代理权利和承担代理义务(获取当事人的授权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5、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人民法院发生审判法律关系,与当事人发生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配合法院对程序的指挥 争讼法律关系:对当事人负责,如实反映案件事实,或协助当事人实现他们的权利,并同时享有诉讼上的其他权利。,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民事诉

18、讼中当事人应否承担真实义务,【案情】吕某与景某同为A市B县五里庄村民。1994年,吕某为建房子向景某借款5000元,约定在1995年9月1日前还清,吕某给景某写了吕某一张欠条,并按了手印。1995年7月,B县发生洪灾,景某家中进水达1.2米。水退后,景某发现平时用来装一些收条、发票等单据杂物的小木箱进水,里面的单据全部被泡烂,混成一团,无法辨认。景某记得吕某的欠条也在这个木箱当中,相信已经被水泡烂。该消息被吕某得知。1995年8月,景某提醒吕某换钱,吕某说:“我什么时候借了你的钱?有本事你拿出证据来。”,景某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吕某。法庭将吕某传到,主审法官问吕某:“你向景某借钱了吗?”吕某说:

19、“没有,绝对没有。欠钱还有不认账的?”法官于是对景某说:“你先回去好好想想,看看有没有其他证据,例如有没有人能够证明吕某借了你的钱,先回去吧。”于是休庭。回家后,景某向妻子吴某说起此事,吴某突然想起欠条并没有放在木箱当中,而是在洪水来前和存折一起放在娘家报官。二人连夜到吴某娘家,找到了欠条。次日,法官再次将吕某传到法庭。面对欠条,吕某无可抵赖,只能说:“真的吗?可能我忘了。”,问题:针对吕某的行为,法庭内部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欠钱5000元是不可能忘记的,吕某分明是在法庭上撒谎,应当对吕某采取强制措施,刹一刹这种歪风邪气;另一种意见认为,吕某虽然撒谎,但作为当事人肯定会说对自己有利的

20、话,吕某这样的做法也没有什么不对的,况且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对吕某这种行为要采取强制措施,判他向景某还钱就是了。如何看待上述两种意见?并考虑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是否应当确立当事人应承担真实义务。,蔡章麟:民事诉讼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真实义务是指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代理人、辅助人、证人、鉴定人等)在民事诉讼上,应负陈述真实之义务而言。内田武吉:真实义务 真实义务是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上,不能主张已知的不真实事实或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实,而且不能在明知对方提出的主张与事实相符,或认为与事实相符,仍然进行争执。,争论:“真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巴哈、罗森贝克 非法律义务“ 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明知

21、对己不利的事实,法律上是否尚有陈述的义务?凡持肯定主张者,大都对民事诉讼的本质缺乏了解,对法律和道德的本质有所误解。”“ 违反公序良俗的诉讼行为,虽然发生诉讼外的某种效果,但此等行为在诉讼法上并非当然不容许。伪誓场合,在行为人尚未判决为有罪范围内,依伪誓而作之供述当有完全证据力。”当事人故意提出证据,使诉讼有利于己,是当事人的自由。即使故意延迟诉讼、延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证据资料等,法律也不得排斥。,赫尔维希、巴姆巴哈 “ 法院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欲达成诉讼目的,而命其一定作为或不作为,常可发生诉讼法上的义务。法律虽无直接明文规定,但从法律的精神来看,应承认当事人有真实义务。 且在私法上交易

22、有一种原则:凡是当事人因自己利益,故意招致某种事实之发生或不发生,此后不得借口该事实已经发生或未发生。 当事人为自己诉讼上的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恶意手段造成诉讼状态是否容许,诉讼法无明文规定,但私法上的交易行为既承认上述原则,则上述原则更宜应用于诉讼程序之上。”,德国民事诉讼法(1933)T1384 “当事人关于事实上之状况,应完全真实陈述之。”韩国:第一个在民事诉讼法上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应确立真实义务不违背基本法理有利于发现真实,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在民事诉讼法上确立真实义务,立法上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的要求:不得主张明知不真实之事实、不得争辨明知不

23、真实的事实对法官的要求:通过贯彻真实义务原则,发现当事人 在诉讼中违反真实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和纠正,保障当事人之间的“公平竞争”规定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的法律后果日本影响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的事实一旦被法院查明,法官在心证的形成方面将会忽视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的陈述,并且对全体辩论内容产生同样效果可以负担诉讼费用的制裁,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诉讼行为所指向的对象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要达到的诉讼目标查清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的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当事人的请求实现裁判的公正性,以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审判法律关系:客体:审判公

24、正,即保障程序的公开,判断的合法。以当事人的诉权为核心的争讼法律关系:客体:案件真实、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1)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的客体:案件事实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支持其实体权利请求,(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裁判行为,(3)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案件的客观事实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4)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诉讼理由诉讼请求,(5)当事人和其

25、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案件的客观事实(6)诉讼代理人与人民法院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案件事实实体权利请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与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查明案件事实实体权利请求民事诉讼法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民事实体法,第三节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一、诉讼上法律事实的概念二、诉讼上法律事实的种类,一、诉讼上法律事实的概念,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原告起诉-起诉的条件-受理案件,民事诉讼

26、中的客观事实,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起诉 撤诉 当事人死亡虽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但能产生其他诉讼法上的后果的事实财产保全的申请 被告无故不到庭,民事诉讼法T92,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民事诉讼法T

27、130,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诉讼上法律事实的种类,分类标准:能否依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一)诉讼行为(二)诉讼事件,(一)诉讼行为,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有意识实施的行为,是为达成一定诉讼目的而进行的可以导致相关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活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实施的行为诉讼行为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律后果 诉讼行为的分类依主体的意思表达方式分类作为不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特点,(1)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审判活动法院的诉讼行为:作为准备性行为:人民法院为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所进行的一系列准

28、备活动决定性行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作出裁判的行为特点:保障性、强制性、执行性,(2)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行为:抗诉,准备阶段的行为:受理申诉 立案实施阶段的行为:抗诉 派员参加庭审,民事诉讼法T187,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行为特点:任

29、意性: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销性:当事人对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行为进行处分期限性: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行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否则就会失去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权利效应性:行为合法就会获得正效应,行为违法就会得到负效应,(4)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其他诉讼参与人为查明案件事实进行的特定诉讼活动特定性:在诉讼的某一个阶段为完成某个特定的目标而进行。,(二)诉讼事件,诉讼事件: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够引起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区别于诉讼行为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会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民

30、事诉讼法T1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民事诉讼法T1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章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掌握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2)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的概念 理解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课后练习,名词解释审判法律关系 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思考题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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