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 2230 号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关于申请 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函( 公境 2004 434 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 60 号 )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出入境管理部门、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按规定在为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时收取外国人居留许可费的收费标准为:有效期不满 1 年的居留许可,每人 400 元; 有效期 1 年(含1 年) 至 3 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 800 元 ;有效期 3 年(含 3 年)至 5年(含 5 年)的居留许可,每人 1000 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 1 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 200 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 200 元。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 制的票据。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