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与管理人财产分离制度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财产分离制度。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四、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与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五、本制度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