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管辖,解决专门机关的分工问题。刑事诉讼中立案和审判的机关不同,审判一律由法院进行,但立案却是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进行的,所以除审判管辖之外,还有立案管辖。要考虑众多因素确定公检法三机关在立案上的分工以及法院在审判上的分工。既要考虑专门机关的条件、特点,又要考虑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第一节 立案管辖(职能管辖),一、立案管辖解决某案件由哪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1、公安立案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一般情况2、检察立案、侦查、起诉,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特殊情况3、法院立案、审理自诉案件,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除以下案件外,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1、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 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监狱罪犯在监狱内的犯罪;2、检察机关立案的自侦案件; 法院立案的自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总体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参见六机关规定(98.1)、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98.5)1、贪污贿赂犯罪(12种罪名)1)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案”;其他章节中规定按第八章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2)公司、企业人员的行贿受贿罪等商业贿赂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4种罪名)(1)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检察院侦查) (2)第三
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全部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使是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犯罪,主要指第166169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亲友牟利、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徇私舞弊等。,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7种罪名)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非法拘禁(No.238);非法搜查(No.245);刑讯逼供(No.247);暴力取证(No.247);体罚、虐待被监管人(No.248)、报复陷害(No.254)、破坏选举(No.256)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严格把握:确实不宜由公安机关立案侦
4、查,且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纯自诉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公诉可自诉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证据不足的,法院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纯自诉案件,(侮辱、诽谤案)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5、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虐待案)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侵占案)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
6、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返回,可公诉可自诉案件,1、故意伤害案(轻伤)(刑法234条第一款)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245条)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252条)4、重婚案(刑法258条)5、遗弃案(刑法261条)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同上第七节,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4、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7、利罪”“侵犯财产罪”) 返回,公诉转自诉案件,目的:解决被害人“告状无门”难题;制约检、公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条件:1 )主体;2 )证据;3 )前提是检、公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表现为不立案、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决定。4)没有案件范围的限制和“轻微”案件的要求。 返回,五、两个问题一项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即使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也应当接受,不得互相推诿。一案涉及几个罪名,分属不同机关管辖的,严格按管辖范围确定。,第二节 审判管辖一、级别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哪级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1、
8、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可能”检认为符合此条件而起诉到中院,中院即使认为不符合条件,也不能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相反,如检起诉到基层法院后,基层法院认为符合此条件应由中院管辖而移送至中院,由中院决定是否符合条件作出决定。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两个问题1、灵活管辖之“能上不能下”:“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2、“就高不
9、就低”: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数罪中的一罪或者共犯中的一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全案都由上级法院管辖。,二、地区管辖同级法院之间的分工(一)“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刑诉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销赃地;不作为犯罪中应当作为的地方或结果地。被告人居住地犯罪前、犯罪时、起诉时的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学习及实际生活地。“更为适宜”依个案确定,如犯罪地不明难以确定、居住地民愤极大、便于判决执行等原因,常见的是可能判缓刑、流窜作案
10、、居住地民愤大等。,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怎么办?(二)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刑诉法第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最严重或影响最大的犯罪或犯罪情节所在地“必要”更有利于核实证据、查明事实、准确处理案件、更便于法制教育等,三、指定管辖刑诉法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1、管辖不明的案件;2、特殊情形下如案件涉及法院院长,整个法院都应回避,或案件在当地造成很大影响,舆论、民愤危及案件的公正审
11、理。,四、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一)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1、外国人在领域内犯罪:按前述规定管辖;2、外国人在领域外犯罪:入境地的中院;3、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院;(二)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1、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犯罪:犯罪发生后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法院;2、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犯罪:犯罪发生后最初在中国的降落地法院;3、国际列车上的犯罪:与相关国家有管辖协定的依照协定;无管辖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三)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案件的管辖1、在驻外的中国使馆内犯罪: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其原户籍所在地的
12、法院;2、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四)正在服刑的罪犯的犯罪案件的管辖1、判决宣告前的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法院管辖;如果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更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2、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服刑地的法院;3、服刑期间脱逃,脱逃期间犯罪的,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五、专门管辖由其他专门法律另行规定1、军事法院: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犯罪。1)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
13、事法院管辖;2)不属军事法院管辖的: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军人在退役后犯罪;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的犯罪(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2、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火车上发生的犯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等。3、森林法院:违反森林保护法、破坏森林的犯罪。,第四章 回避,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一、回避的概念 二、回避的意义1、是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制度保障2、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3、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4、可以保护公安司
14、法人员免受法理亲情冲突的困扰,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和人员范围一、回避的理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6、参加过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高法解释第31条)另: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具体规定
15、了10个方面的回避理由。,二、回避的人员范围1、审判人员广义,包括直接审理本案的职业法官和陪审员,以及对本案参与讨论、审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委员。2、检察人员广义,包括直接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以及参与讨论、审查、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委员。 3、侦查人员广义,包括直接负责本案侦查的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还包括参与讨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委员。,4、书记员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5、鉴定人员各诉讼阶段中的。6、翻译人员各诉讼阶段中的。另:
16、刑事诉讼中的执行人员遇有回避事由也应回避。(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注意: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是考虑到某些与法院或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会带来负面影响,法院应不予准许其担任。(参见教材115页),第三节 回避种类和程序一、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3、(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或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指令回避,二、回避的审查决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检
17、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根据其所属诉讼阶段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审查期间,涉及人员暂停参与本案,但侦查人员例外。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申请复议一次。,另:1、我国实行有因回避,符合法定理由的决定回避,不符合法定理由的由法院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2、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违反回避制度规定的,经查证属实,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五章 辩护与代理,第一节 辩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一、辩护制度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三、实行辩护制度的意义,第二节 辩护人的范围和辩护种类一、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1、律师;2、人民团
18、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解释第35条:“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限制:1、刑诉法第32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正在执行死缓、无期、有期、拘役、管制的人(含缓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涉嫌犯罪被取保、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人;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劳教的人)2、解释第33条:“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19、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二、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一)诉讼地位非当事人,但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尤其是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1、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2、主要职责是提出无罪、
20、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3、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绝对不能在诉讼中尤其是在法庭上,讲述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三、辩护的种类(一)自行辩护:无时间限制,在侦查阶段也可;(二)委托辩护自诉随时委托;公诉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三)指定辩护:仅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仅指律师。1、强制指定辩护(应当): 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也适用于死刑上诉案件)2、任意指定辩护(可以):如经济困难;外国国籍;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四、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
21、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随时。另: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为被逮捕的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受托律师有权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嫌疑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但律师法不再做此要求),第三节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辩护人的权利1、独立辩护权;2、阅卷权;3、会见通信权;4、调查取证权;5、其他:提出意见权;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要求解除超过期限的强制措施;6、拒绝辩护权: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阅卷权
22、:两个阶段;辩护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1)审查起诉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2)审理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3)辩护律师可直接行使该权;非律师辩护人须经检院或法院许可方可阅卷。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案卷材料”装入案卷将移送到法院的材料;“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除包括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外,还包括不准备在诉讼中使用的材料。,会见通信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可直接行
23、使该权利,非律师辩护人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律师法第33条:1、只能会见、不再享有通信权(此观点有争议); 2、律师会见不被监听。,调查取证权:仅辩护律师享有,其他辩护人无此权利(1)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法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2)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准许调查书),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35条: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无须对方同意),二、辩护人的义务刑诉法第
24、38条:“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第306条: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制度一、含义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
25、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被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的权利既受到法律赋予被代理人的权利范围限制,又受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限制。1、一般委托代理:代理进行诉讼行为;2、特别授权代理:还可根据特别授权内容,代为处分相关的实体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二、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共同、类似之处1、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参照辩护人的范围(可担任和不可担任的范围);2、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和辩护人相同公诉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随时委托附带民诉当事人的委托依公诉、自诉案件而定。3、检察院、法院承担的告知可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义务相同。(3日以内),4、阅卷权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须经法院准许;(参见律师法第34条)5、取证权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方式参照辩护律师的权利,可自行收集、调取,也可申请法院收集、调取。非律师诉讼代理人无此权利。(参见律师法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