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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417《合同法》(第四版)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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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同法(第四版) 总主编 曾宪义 王利明 王利明 房绍坤 王轶 著,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材,总则,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八章 合同的终止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章 合同的解释,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常考知识点 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合同的种类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上也称契约。 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

2、 (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具有如下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果要变有偿为无偿,或

3、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 第二,义务的内容不同。 第三,主体要求不同。,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

4、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七)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 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 (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此种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 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第三人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二节 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 合同关系的主

5、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三)合同关系的客体 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二节 合同关系,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区别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第二

6、节 合同关系,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这一范围具体为: (一)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

7、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第三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二、合同法的特点 (一)合同法的特点 第一,合同法具有任意性。 第二,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 第四,合同法是创造财富的法律。,第三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二、合同法的特点 (二)合同法和物权法 第一,物权法旨在反映并维护特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保证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合同法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主要反映商品交易关系,

8、并旨在维护财产的动态安全。 第二,就保障的权利范围来看,物权法主要保护的是物权,而合同法主要保护的是合同债权,这两种权利在市场经济社会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第三,物权法在保护和确认社会财产占有关系时,最鲜明地反映了一个社会的阶级关系。,第三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二、合同法的特点 (二)合同法和物权法 第四,一国的物权法往往具有该国的特点;而各国合同法在反映商品交换关系内容上,在很多方面都具有共同的特点。 第五,在物权法中,各国法律一般都采取法定主义原则,各种物权的形式、内容、转移方式及取得方法等,均由法律规定。在合同法中,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允许当事人依法充分表达其意思。,第四节 合同

9、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 (一)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 (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第二,在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 (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第四,在合同的形式确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第五,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充分尊重当

10、事人的意志自由。 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 (一)在合同订立阶段 (二)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 (三)在合同履行阶段 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关于履行标的。 第二,关于履行时间。 第三,关于履行地点。 第四,关于履行数量。 第五,关于履行方法。 第六,关于履行的价格。,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 (四)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 (五)在合同的终止方面 三、合法原则 第一,合法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二,在合同订立方面,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订货任务,当事人不得拒

11、绝依据指令性计划和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 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 (一)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 (二)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三)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 (五)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 (六)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 (七)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 (八)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法第17条,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一编“合同和合同

12、法概述”,3207页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一章“绪论”及第二章“合同的分类”,1114页,课后习题,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分有何意义?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何意义? 试述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 试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表现,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常考知识点 合同成立的条件要约、承诺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成立要件如下: 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三

1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第二节 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有效条件 (一)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第二节 要约,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第二节 要约,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

14、别(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价目表 2.拍卖公告 3.招标公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第二节 要约,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第二节 要约,六、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

15、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三节 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第三节 承诺,二、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 三、承诺的期限 第一,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而要约又是

16、口头要约,则意味着要约的意图是立即以口头方式答复。 第二,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第三节 承诺,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迟延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二)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第三节 承诺,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一)确认书及其性质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二)交叉要约 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三)关于依据国家下达的

17、任务订立合同的问题 (四)合同的实际成立,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第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第三,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

18、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二)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一,从责任性质上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就是为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问题。 第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第三,从赔偿范围上来看,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

19、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则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而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要求赔偿。 第四,从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对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具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缔约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开始实行社会接触或交易上接触;二是这种接触使当事人形成一种特殊的联系,并使双方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 第二,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 第三,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此处利益的损失是因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

20、失。 第四,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它只有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法条链接,合同法第938条,第42、43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二编“合同的成立”中第六章至第八章,211369页 崔建远.

21、合同法总论.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三章“合同的订立”,115215页,课后习题,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区别,如何区分? 试述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何区别? 试述承诺的成立条件。 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常考知识点 合同权利和义务 合同条款 免责条款 格式条款 合同形式,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一、合同权利的概念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 1.请求履行的权利 2.保全债权的权利 3.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 4.处分权能 二、合同义务的概念

22、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一、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所确定的义务;法定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而非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 法定义务包括两大类: (一)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合同当事人所设立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一、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附随义务不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而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或者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附随义务

23、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主给付义务确定以后,附随义务才能随之而存在,附随义务本身不能独立于主给付义务而存在。 第三,附随义务的内容是任何合同都应当具备的,但在不同的合同中,其内容也不完全相同。,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二、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三、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 所谓明示义务,是指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所约定的义务。 所谓默示义务,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所确定的

24、义务。,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五、给付义务与受领义务 所谓给付义务又称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当事人应当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义务。 所谓受领义务,是指在债务人交付一定的标的物时,债权人应当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及时接受标的物的义务。,第三节 合同条款,一、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 合同条款区分为如下几类: (一)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所谓必备条款,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 所谓非必备条款,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第三节 合同条款,一、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 合同条款区分为如下几类: (二)格式条款和

25、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三节 合同条款,一、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 合同条款区分为如下几类: (三)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 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第三节 合同条款,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和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四节 免责条

26、款,一、免责条款的概念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 第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第四节 免责条款,二、承认免责条款的必要性 三、免责条款的分类 第一,根据免责条款所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性质不同,可将免责条款分为完全免责的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 第二,根据免责条款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免责条款分为协商订立的免责条款和标准合同的免责条款。 第三,根据免责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将免责条款分为消费性的免责条款和商业性的免责条款。

27、,第四节 免责条款,四、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如下限制: 第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第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第四,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第五节 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点: (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 (二)格式条款是一方与不特定

28、的相对人订立的 (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四)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第五节 格式条款,二、格式条款的无效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制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第四,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第五节 格式条款,三、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

29、款的含义作出说明。 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采取以下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 (一)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三)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六节 合同的形式,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的形式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合同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表现方式,与合同的内容是密不可分的。 第二,合同的法定形式要求有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一般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而任意予以排除,也不得通过协议加以变更。 第三,合同的法定形式是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合同所必须采取的方式,而不是物权法关于物权设立和变动的公示方法。,第六节 合同的形式,二、书面形式 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有

30、形的表现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书 合同书是指载有合同条款且有当事人双方的签字或盖章的文书。 (二)信件 所谓信件,是指载有合同条款的文书,是当事人双方通过书信交往而积累下来的文件。 (三)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第六节 合同的形式,三、口头形式 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的形式缔约,即运用语言对话的方式缔约。 四、其他形式,法条链接,合同法第3941条,第53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6、9、10条,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二编“合同的成立”中第九章、第十章及第十二章,

31、370432、484530页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216252页,课后习题,试述合同义务的分类。 试述附随义务的特点和种类。 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试述免责条款的特点和生效条件。 试述格式条款的特点和解释。 试述合同的形式。,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常考知识点 合同生效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一)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

32、同 (二)两者的要件不同 (三)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和意义 (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33、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 (三)附条件合同的分类 1.附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的合同 2.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的合同 (四)附条件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二、附期限的合同 期限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期限是合同的一种附款。 第二,期限是限制合同效力的附款。 第三,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三、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 狭义无权代理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

34、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第二,狭义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第三,狭义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三、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 (二)本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三)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四)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

35、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五)无权代理与代表行为,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四、无权处分合同 所谓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无权处分的特点在于: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第二,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第三,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第四,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第五节 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二)对

36、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 (三)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四)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第五节 无效合同,二、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 第二,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 第三,合同不成立是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但在内容上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第四,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必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但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而对无效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的原则,无须经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

37、。 第五,从法律后果上看,第五节 无效合同,三、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1.欺诈 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第二,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第三,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第五,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第五节 无效合同,三、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胁迫 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第二,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 第三,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 第四,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第五,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第五节 无效

38、合同,三、无效合同的种类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这种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第一,当事人出于恶意。 第二,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部分无效,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点表现在: (一)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三)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

39、然是有效的 (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这些条件包括: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这种合同

40、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的合同 乘人之危的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三、撤销权的行使,第七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一、返还财产 第一,从返还财产的目的来看,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不是使当事人处于合同被履行后的状态。 第二,返还财

41、产的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因原物所产生的孳息。 第三,一方行使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应当考虑对方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 第四,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应采取单方返还的办法。,第七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二、赔偿损失 须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损害事实的存在。 第二,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第三,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条链接,合同法第4452条,第5459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1115条,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三编“合同的效力”,533728页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四章“合同的

42、效力”,253474页,课后习题,试述合同的生效要件。 试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有何特点? 试述无效合同的特点。 合同的无效和不成立有何区别? 试述可撤销合同的种类。,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常考知识点 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及经济合理原则的含义及表现 合同的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及履行费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及效力,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债务。 二、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43、 三、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债务,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债务。 四、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第二节 合同的适当履行,一、履行主体 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履行的人。 二、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的内容,包括交付实物、支付货币、提供劳务等。 三、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第二节 合同的适当履行,四、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五、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法。 六、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

44、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特点与原则,二、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特点

45、与原则,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且已届履行期 3.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债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法条链接,合同法第6072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022条,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四编“合同的履行”,396页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一章“合同的履行”,1210页 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46、000: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84207、221234页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第五章“合同的履行”,232322页,课后习题,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不明时,合同应当如何履行? 试比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之异同。,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常考知识点 合同保全的概念与特点、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行使条件、诉讼主体、行使范围、费用负担及行使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行使条件、诉讼主体、行使范围及行使效力,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

47、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第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二、合同保全与其他保障债权形式的区别 首先,合同的保全不同于合同的担保。 其次,合同保全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

48、使权利的行为。 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第三,代位权的行使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第四,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三、代位权诉讼的主体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四、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费用负担 (一)

49、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二)代位权的费用负担,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五、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一)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二、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二)主观要件 1.关于债务人的恶意 2.关于第三人的恶意 三、撤销之诉的主体 四、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五、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 (三)对于受让人(受益人)的效力,法条链接,合同法第7375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1126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1718条,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五编“合同的保全”,99173页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三章“合同的保全”,239291页,课后习题,合同保全有何特点? 试述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 试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和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有何不同? 试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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