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第四版)主讲人:宁志红,总则,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八章 合同的终止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章 合同的解释,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重要知识点合同的概念与特点合同的种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上也称契约。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
2、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等给付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标准:是否双方相互承担给付义务;典型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保证、附义务赠与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具有如下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
3、存在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无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典型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且无约定时推定为无偿合同:委托、保管、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意义主要在于:第一,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果要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的变化。第二,义务的内容不同。第三,主体要求不同。,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
4、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典型实践合同:定金、保管、借用、自然人借款,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1.原则:不成立或不生效 2.例外:因履
5、行而治愈(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 3.特殊情况: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215)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6类):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七)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
6、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二、合同的种类(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此种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第三人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二节 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合同关系又称合同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该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客体。(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关系
7、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二)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三)合同关系的客体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二节 合同关系,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区别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8、,第二节 合同关系,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二、粮食购销案 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案情介绍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项粮食购销合同,合同的附则约定“有关交货事宜由丙公司出面协调解决。”该合同第5项约定:应在天津某粮库交货。后来,甲公司因嫌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不合适,便找到丙公司,要求变更时间和地点。丙公司即与甲公司
9、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将交货地点由天津变为石家庄,将交货时间由2000年12月变更为2000年10月。补充协议订立后,甲公司将该协议送交给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于2000年10月将货物发往石家庄某粮库。乙公司收到该协议后,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出交货地点变更,使其费用增加,甲公司必须为此提供补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甲公司便以乙公司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问题本案主要涉及合同的相对性问题。,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章 合同法的概述,重要知识点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
10、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的含义:1.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2.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3.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为财产性的合同关系,不包括人身性质的合同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这一范围具体为:(一)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11、义务的协议。,一、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吗? 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案情介绍2000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7岁的孩子,原告同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被告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法律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是否可以向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
12、任,与之问题密切相关的即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问题。,法律依据(1)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定的,可以订立收养协定。”(2)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3)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3.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4.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三、合同法和物
13、权法的区别合同法和物权法都属于财产法,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但物权法主体调整财产占有关系,这种关系是人们在社会中进行生产和交换的前提。第一,物权法旨在反映并维护特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保证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合同法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主要反映商品交易关系,并旨在维护财产的动态安全。第二,就保障的权利范围来看,物权法主要保护的是物权,而合同法主要保护的是合同债权,这两种权利在市场经济社会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第三,物权法在保护和确认社会财产占有关系时,最鲜明地反映了一个社会的阶级关系。第四,一国的物权法往往具有该国的特点;而各国合同法在反映商品交换关系内容上,在很多方面都具
14、有共同的特点。第五,在物权法中,各国法律一般都采取法定主义原则,各种物权的形式、内容、转移方式及取得方法等,均由法律规定。在合同法中,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允许当事人依法充分表达其意思。,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一、合同自由原则(一)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二)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二,在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15、。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四,在合同的形式确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五,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两项功能:1.直接规范功能;2.补救成文规定不足的功能。,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合法原则第一,合法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第二,在合同订立方面,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
16、达指令性任务或订货任务,当事人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和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第三,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我国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一点,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撰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相关规则,确立了鼓励交易的原则。(一)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二)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三)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四)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五)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六)合同法将合同的形式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七)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八)合同法严格
17、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合同履行中未尽通知义务能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案情介绍】2002年7月,某甲与乙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一份,约定甲向乙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元,甲随后取得小区商铺优先认购权,乙负责在小区正式认购时优先通知甲前来选择认购中意商铺,预购面积为150平方米,并明确小区商铺的均价为每平方米7000元(可能有1500元的浮动)。如甲未在约定期限内认购,则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已支付的购房意向金将无息退还。如甲按约前来认购,则购房意向金自行转为认购金的一部分。意向书对楼号、房型未作具体明确约定。上述意向书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2000元意向金。2001年11月乙取得房屋拆
18、迁许可证,2003年5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3年6月乙取得预售许可证。但乙在销售涉案商铺时未通知甲前来认购。2005年初,甲至售楼处与乙交涉,要求乙按意向书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乙称商铺价格飞涨,对原约定价格不予认可,并称意向书涉及的商铺已全部销售一空,无法履行合同,甲所交2000元意向金可全数退还。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甲遂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按105万元的销售价格向甲出售涉案商铺,如果不能履行,请求判令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法理分析】本案是关于预约合同的 认定、效力、违约责任以及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问题。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甲与被告乙公司签
19、订的商铺认购意向书的法律性质;第二,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如果构成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案情分析】具体到本案当中,乙公司与某甲签订的商铺认购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确定的拘束力。同时,该意向书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购商铺的面积、价格计算、认购时间等均作了较为清晰且适于操作的约定。这表明双方当事人经过磋商,就条件成就时实际进行商铺买卖得到主要内容达成了合意,对将来正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预先安排。综上,涉案意向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预约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由此而来的法律责任。根据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
20、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民事主体在合同履行阶段负有及时通知、相互协助的义务,对于合同履行有影响的事实,要及时 告知。2003年6月,乙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按约履行其通知义务通知甲前来选择认购中意商铺,并将商铺销售一空,导致涉案意向书中双方约定将来正式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甚至在争议发生 时主张双方签订的意向书无效,其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违约。但是乙公司已经将商铺售卖完毕,对于商铺不再享有物权,导致意向书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只能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判决结果】上海市虹
21、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意向金,双方初步确认交易乙商铺的有关事宜,从而对双方在乙商铺正式认购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了合意。对于意向书的签订及其内容双方均无异议,应予以认定。涉案意向书中虽对 意欲交易的商铺的楼号、房型、价格没有作明确约定,但其主要内容是对将来进行房屋买卖的预先约定,主要预约事项内容是完整的,而商铺的楼号、房型、价格等内容均可由双方最终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予以确认。因此,涉案意向书不是通常意义的“意向书”,而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涉案意向书是合法有效的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意向书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应依照诚实
22、信用原则行使合同权利,而且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也应以善意的方式,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不得规避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甲丧失了优先认购涉案商铺的机会,致使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在综合考虑上海市房价发展趋势以及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酌定乙公司赔偿甲150000元。另外,虽然甲按约支付了意向金,但是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毕竟同正式的买卖合同存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异。故甲主张的赔偿金额,不能完全支持。,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法第17条,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一编“合同和合同法概述”,3207页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
23、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一章“绪论”及第二章“合同的分类”,1114页,课后习题,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分有何意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何意义?试述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试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表现。,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重要知识点合同成立的条件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缔约各方就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事实状态。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属于认定一个事实有无发生,也即认定当事人是否实施过合同订立行为,是否形成协议。,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二、合同成立的条件(一
24、)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二)特殊成立条件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代物清偿合同等都是实践性合同,需交付借款、保管物、定金、清偿替代物才能成立。,第二节 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一种行为。二、要约的有效条件(一)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
25、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第二节 要约,三、要约邀请 邀约邀请又称引诱邀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要约邀请的特点:1.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像要约那样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第二节 要约,(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第二
26、节 要约,(三)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1.寄送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第二节 要约,四、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二)要约的存续期间(三)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第二节 要约,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一)要约的撤回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撤回的条件:1.要约已经发出;2.要约尚未发生效力;3.要约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4.撤回通知必须以排除要约发生效力为内容。,第二节 要约,(二)要约的撤销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
27、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撤销的条件:1.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处。2.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承诺人之处时,承诺尚未发出。3.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人未表示要约不可撤销。4.不存在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之情形。,第二节 要约,六、要约失效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二,要约人依法
28、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三节 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第三节 承诺,二、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虽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表示的
29、,承诺无须通知。三、承诺的期限第一,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而要约又是口头要约,则意味着要约的意图是立即以口头方式答复。第二,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第三节 承诺,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一)承诺迟延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承诺人未在适当时间发出承诺而致承诺迟到的,当然不生承诺效力。承诺人已在适当时间发出承诺,但因传递等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原因而迟到的,要约人应将承诺迟到状况通知承诺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承诺未迟到。(二)承诺撤回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第
30、三节 承诺,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一)确认书及其性质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 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二)交叉要约所谓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对于交叉要约是否可以成立合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不成立,认为都是要约,承认交叉要约将否定要约人的撤回权和撤销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有 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可推定双方已经作出了承诺。从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三)关于依据国家下达的任务订立合同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8条规定
31、,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四)合同的实际成立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1.必须是双方实际从事了履行行为。2.必须是双方履行了主要义务。3.实际履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刘某与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略谈交叉要约,案情介绍刘某系个体户,经营日常百货。1999年11月,刘某决定改行,想要处理库存存货。商某得知后,前去看货,但当时未与刘某达成协议,而是告诉刘某与妻子商量后再与刘某
32、联系。商某与妻子商议后,在1999年11月15日向刘某发函称:如果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出售,我们就买,并要求刘某在5日内回话。恰在此时,刘某也在11月15日向商某去信称:“所有货物按批发价处理,你是否购买?请于15日内答复。”11月18日刘某收到了商某的信后,认为已与商某成交,遂拒绝了其他客户。而商某在11月18日收到刘某的信后,听说百货生意现在比较难做,心生悔意,不再想购买刘某的货物,于是商某在11月22日向刘某发出一封电报,表示不买这批货物了。刘某获电,十分气愤,诉诸法院,要求维护双方已达成的交易。,法律问题此案涉及的是交叉要约能否直接成立合同的问题。,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
33、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2)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3)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4)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5)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达到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
3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几点情况值得注意: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第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第三,以非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书面形式、批准、登记)二、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大陆法系:到达主义
35、;英美法系:送信主义。),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一、先合同义务的含义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分为: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缔约当事人在为缔约而相互接触的一刹那间,彼此就建立了关于缔约的信赖关系,形成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缔约各方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应当履行忠诚、协力、告知、保密、保护、照顾义务。此种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被称为先合同义务。,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
36、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4.未尽缔约之义务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5.不履行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从责任性质上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就是为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问题。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能由当事
37、人自由约定。3.从赔偿范围上来看,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则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而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要求赔偿。4.从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对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了一定的限制。,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具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缔约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开始实行社会接触或交易上接触;二是这种接触使当事人形成一种特殊的联系,并使双方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2.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行为在本质上是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38、而侵权行为则违反了 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因违反这些义务而使侵权行为具有不法性。3.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此处利益的损失是因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侵权责任所保护的是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它只有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五、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
39、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这里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法条链接,合同法第938条,第42、43条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参考文献,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二编“合同的成立”中第六章至第八章,211369页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三章“合同的订立”,115215页,课后习题,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区别,如何区分?试述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何区别?试述承诺的成立条件。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重要知
40、识点合同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格式条款合同形式,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如果将合同理解为一种法律关系,则 合同的内容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称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将合同理解为法律文书,则指的是合同条款。,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一、合同权利的概念 合同权利是指权利人(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享有的请求义务人(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1.请求履行的权利 2.保全债权的权利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
41、保护其债权。3.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 4.处分权能,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二、合同义务的概念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从性质上来看,合同债务是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行为。债务人除应当承担履行义务以外,还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注意、照顾、忠实等附随义务。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违约责任。,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一、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所确定的义务;法定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而非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法定义务包括两大类:(一)法律、行政法规等为合同当
42、事人所设立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附随义务,是指合同 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的特点表现在:1.附随义务不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而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或者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2.附随义务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主给付义务确定以后,附随义务才能随之而存在,附随义务本身不能独立于主给付义务而存在。3.附随义务的内容是任何合同都应当具备的,但在不同的合同中,其内容也不完全相同。,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二、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三、主给付
43、义务和附随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四、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所谓明示义务,是指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所约定的义务。所谓默示义务,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所确定的义务。,第二节 合同义务的分类,五、给付义务与受领义务所谓给付义务又称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当事人应当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义务。所谓受领义务,是指在债务人交付一定的标的物时,债权人应当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及时接受标的物的义务。,第三节 合同
44、条款,一、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是指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合同条款区分为如下几类:(一)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所谓必备条款,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第三节 合同条款,(二)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区分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的主要意义在于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第三节 合同条款,(三)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45、凡是规定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第三节 合同条款,二、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和质量(四)价款或者报酬(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四节 免责条款,一、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第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第四节 免责
46、条款,二、承认免责条款的必要性允许当事人通过订立协议而设定免责条款,从实质上来看是由我国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决定的。只要免责条款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则国家不应当对其进行干预。三、免责条款的分类1.根据免责条款所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性质不同,可将免责条款分为完全免责的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2.根据免责条款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免责条款分为协商订立的免责条款和标准合同的免责条款。3.根据免责条款的性质不同,可将免责条款分为消费性的免责条款和商业性的免责条款。,第四节 免责条款,四、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意味着当事人已经就免责条款达成了合意,但当事人已经达成的免责条款
47、并不是当然有效的。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如下限制: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4.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第五节 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概念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点:(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二)格式条款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48、(四)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第五节 格式条款,二、格式条款的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二,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第三,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制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第四,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第五节 格式条款,三、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采取以下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一)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三)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