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气压缩机设计规范 GB50029-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布时间:2010-7-19 15:23 文字 大 中 小 空气压缩机设计规范 GB50029-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mpressed air station GB 50029-2003 主编部门:中华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 年 6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139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292003,自 20
2、03 年 6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0.6、3.0.11、3.0.12、3.0.14、4.0.7(2)(4)、4.0.12、6.0.3、6.0.8、6.0.9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 29-90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 号文的要求,由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原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 2990 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
3、设计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测试工作。经审查定稿,建设部以第 139 号公告发布执行。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六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新增了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条文,并对螺杆压缩机、压缩空气干燥、净化及有关环保、节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长沙市韶山中路 18 号,邮政编码:41
4、0007,传真:07315551914),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副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协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原机械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 副主编单位: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湖南省冶金规划设计院 机械工业部第三设计研究院 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 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家电力公司中南电力设计院 协编单位:广东肇庆环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联合超滤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复盛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杭州汉业气源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嘉美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5、王选和 彭 恒 李红梅 徐辉 李德斌 邱宝安 田鸿斌 杨 凯 王栋 牛豫人 韩嘉龙 胡多闻 1 总 则 1.0.1 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 1.25MPa 的活塞空气压缩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单机排气量小于等于 500m3 /min 的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1.0.3 压缩空气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除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活塞空气压缩机
6、或不喷油的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应为戊类外,其他均应为丁类。 1.0.4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1.0.5 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2.0.1 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 *近用气负荷中心; 2 供电、供水合理; 3 有扩建的可能性; 4 避免*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 5 压缩空气站与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
7、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2 压缩空气站的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宜减少西晒。 2.0.3 装有活塞空气压缩机或离心空气压缩机,或单机额定排气量大于等于 20m3/ min螺杆空气压缩机的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 压缩空气站与其他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空气压缩机宜*外墙布置。设在多层建筑内的空气压缩机,宜布置在底层。 3 工艺系统 3.0.1 空气压缩机的型号、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内,活塞空气压缩机或螺杆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 36 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
8、,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离心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25 台,并宜采用同一型号。 3.0.2 压缩空气站备用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最大机组检修时,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其余机组应保证全厂(矿)生产的需气量; 2 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时,可增设备用机组; 3 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 3.0.3 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应设置空气过滤器或空气过滤装置。离心空气压缩机驱动电机的风冷系统进风口处,宜设置空气过滤器或空气过滤装置。 3.0.4 空气压缩机吸气系统的吸气口,宜装设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措施。夏热冬暖地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排气量
9、小于或等于 10m3/min 的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可设在室内。3.0.5 风冷螺杆空气压缩机组和离心空气压缩机组的空气冷却排风宜排至室外。 3.0.6 活塞空气压缩机的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后冷却器。各空气压缩机不应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离心空气压缩机后冷却器和储气罐的配置,应根据用户的需要确定。 3.0.7 空气干燥装置的选择,应根据供气系统和用户对空气干燥度及需干燥空气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当用户要求干燥压缩空气不能中断时,应选用不少于两套空气干燥装置,其中一套为备用。3.0.8 当压缩空气需干燥处理时,在进入干燥装置前,其含油量应符合干燥装置的要求。 3.0.9 根据用户
10、对压缩空气质量等级的要求,应在空气干燥装置前、后和用气设备处设置相应精度的压缩空气过滤器。除要求不能中断供气的用户外,可不设备用压缩空气过滤器。3.0.10 装有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压缩空气站,其空气干燥装置应设在储气罐之后。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40。进入冷冻式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应根据装置的要求确定。 3.0.11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应装止回阀。在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放空管。放空管应设消声器。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切断阀。当需装设时,在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 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排气管上,应装止回阀和切断阀。压缩机与止回阀
11、之间,必须设置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装防喘振调节阀和消声器。 离心空气压缩机与吸气过滤装置之间,应设可调节进气量的装置。 3.0.12 离心空气压缩机应设置高位油箱和其他能够保证可 *供油的设施。 3.0.13 离心空气压缩机宜对应设置润滑油供油装置,出口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止回阀。 3.0.14 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 3.0.15 空气干燥装置和过滤器的出口,宜设分析取样阀。 3.0.16 空气压缩机的吸气、排气管道及放空管道的布置,应减少管道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其管道上设置的阀门,应方便操作和维修。 活塞空气压缩机至后冷却器之间的管道,应方便拆卸,清除积炭。 排气管道应设热补偿。 在寒冷地区,室外地面上的排油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0.17 压缩空气站宜设置隔声值班室。 在空气压缩机组、管道及其建筑物上,应采取隔声、消声和吸声等降低噪声的措施。 压缩空气站的噪声控制值,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0.18 压缩空气站应设置废油收集装置。 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