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处方管理制度1. 医 院 电 子 处 方 的 开 具 , 药 品 的 调 剂 、 保 管 的 相 关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相 关内 容 的 规 定 。2. 取 得 处 方 权 的 医 师 相 应 获 得 使 用 电 子 处 方 开 具 权 , 由 医 院 分 配 登 录 编 号 和 个 人 密 码 , 登 录和 使 用 电 子 处 方 的 开 具 , 并 妥 善 保 管 个 人 的 登 录 信 息 , 严 禁 将 个 人 登 录 信 息 泄 漏 给 他 人 。 具有 调 剂 资 格 的 药 剂 人 员 获 得 相 应 的 电 子 处 方 调 剂 、 审
2、核 权 , 并 妥 善 保 管 个 人 的 登 录 信 息 , 严禁 将 个 人 登 录 信 息 泄 漏 给 他 人 。3 电 子 处 方 的 “前 记 ”部 分 由 挂 号 分 诊 处 录 入 , 要 求 录 入 人 员 要 如 实 详 细 地 将 患 者 个 人 信息 录 入 院 内 计 算 机 系 统 , 并 建 立 医 院 的 诊 疗 卡 。 不 得 采 用 冒 名 顶 替 的 录 入 。4. 具 有 电 子 处 方 权 医 师 必 须 使 用 自 己 的 编 号 、 密 码 登 陆 , 开 具 处 方 时 必 须 认 真 核 对 病 人 信息 。 根 据 医 疗 、 预 防 、 保
3、健 需 要 , 按 照 诊 疗 规 范 、 药 品 说 明 书 中 的 药 品 适 应 证 、 药 理 作 用 、用 法 、 用 量 、 禁 忌 、 不 良 反 应 和 注 意 事 项 等 开 具 处 方 。 开 具 的 电 子 处 方 与 门 诊 病 历 用 药 记 录要 相 一 致 时 方 可 确 认 录 入 计 算 机 。5 收 费 员 必 须 按 医 生 电 子 处 方 的 医 嘱 进 行 收 费 ,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或 手 工 录 入 其 他 收 费 项 目 ,如 需 改 动 收 费 项 目 录 , 应 联 系 处 方 医 生 修 改 确 认 后 方 可 收 费 。6 电 子
4、 处 方 按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的 格 式 及 要 求 打 印 出 来 进 行 调 配 。7.药 师 应 当 认 真 逐 项 检 查 处 方 前 记 、 正 文 和 后 记 书 写 是 否 清 晰 、 完 整 , 并 确 认 处 方 的 合 法 性 。药 师 调 剂 处 方 时 必 须 做 到 “四 查 十 对 ”: 查 处 方 , 对 科 别 、 姓 名 、 年 龄 ; 查 药 品 , 对 药 名 、 剂型 、 规 格 、 数 量 ; 查 配 伍 禁 忌 , 对 药 品 性 状 、 用 法 用 量 ; 查 用 药 合 理 性 , 对 临 床 诊 断 。8.药 师 应 当 按 照 操 作
5、 规 程 调 剂 处 方 药 品 : 认 真 审 核 打 印 的 纸 质 处 方 , 准 确 调 配 药 品 , 正 确 书写 药 袋 或 粘 贴 标 签 , 注 明 患 者 姓 名 和 药 品 名 称 、 用 法 、 用 量 , 包 装 ; 向 患 者 交 付 药 品 时 ,按 照 药 品 说 明 书 或 者 处 方 用 法 , 进 行 用 药 交 待 与 指 导 , 包 括 每 种 药 品 的 用 法 、 用 量 、 注 意事 项 等 。 完 成 处 方 调 剂 后 , 在 打 印 的 纸 质 处 方 上 签 名 。9.药 师 对 处 方 有 质 疑 时 , 应 当 与 门 诊 病 历 记
6、 录 或 医 嘱 核 对 病 人 信 息 、 核 对 打 印 的 纸 质 处 方 ,并 向 开 具 医 师 询 问 、 核 实 , 无 误 后 发 给 药 品 。10.麻 醉 药 品 、 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和 第 二 类 精 神 药 品 , 应 使 用 纸 质 处 方 开 具 , 不 得 使 用 电 子 处方 。11.药 剂 科 应 当 将 打 印 的 纸 质 处 方 与 计 算 机 传 递 处 方 同 时 收 存 备 查 。 保 存 期 按 规 定 执 行 。12.严 禁 使 用 他 人 编 号 和 密 码 登 陆 开 具 电 子 处 方 或 调 剂 处 方 。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进行 处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