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旧版附则对比序号项目 新要求 旧要求1. 垃圾定义 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废弃物、所有的塑料、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界定的或列出的物质除外。垃圾的范围扩大了货物残留物、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此前只存在附则的实施导则中或从未定义过。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业用品的废弃物。2. 垃圾分类 将船舶垃圾从 6 类扩大到 9 类:塑料、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食用油、焚烧炉灰渣、作业废弃物、货物残余、动物尸体和渔具。6 类:塑料;漂浮的垫舱物料、
2、衬料、包装材料;粉碎的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货物残余、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食品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其它种类为油类、有毒液体、生活污水。3.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须适用于所有船舶。 适用于一切船舶4. 船上垃圾收集程序含义扩大船上垃圾收集程序应基于考虑船舶在航途中可弃之于和不可弃之于海洋中的垃圾范围,并应区分出能倾倒于港口设施的可循环或可重复使用的垃圾的种类。5. 垃圾排放原则一般性禁止,但是列明类目的垃圾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排放” 一般性许可,但是列明类目的垃圾禁止排放6. 特殊区域外的垃圾处置新增船舶须在航行中的要求;移除了有关塑料(的处
3、置)、衬料和包装材料(的处置要求)、其他垃圾(的处置要求);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新增允许排放清洗甲板所用的清洗剂、动物尸体、货物残留物的要求。7. 垃圾处理的特殊要求有关固定和移动平台(垃圾排放)要求修改包含在内;特别将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8. 特殊区域内的垃圾处置新增船舶须在航行中的要求;新增食物废弃物必须经粉碎方可排放的要求;特别将烹饪用油排除在允许排放之列;新增最近冰架的距离要求;不准在南极区域排放禽肉;新增允许排放在货舱清洗水中货物残留物及状况的要求;9. 例外条款 新增在航的例外:如果船上留存的食品废弃物明显会立刻危害船上人员的健康,则第 4 和 6 条关于在航的规定
4、须不适用于这些食品废弃物的排放;非故意丢失合成网具扩展为所有渔具。10. 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扩大范围至“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或离岸式码头时” 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时11. 垃圾管理计划1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 15 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以及固定或移动平台,均应备有 1 份船员必须遵守的垃圾管理计划400 总吨及以上船舶和核准载运 15 名或以上人员的船舶,均应备有1 份船员必须遵守的垃圾管理划12. 垃圾公告牌总长在 12 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总长在 12 米及以上的船舶,以及固定或浮动平台,均须张贴公告牌13. 垃圾记录簿格式有所
5、调整;新增渔具丢失的报告要求;新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中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除了固定或浮动平台以外的所有船舶 4)垃圾种类 1) 特殊海域外(距海岸的最近距离) 特殊海域(距海岸或冰陆架的最近距离)固定或浮动平台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 2) 3 海里以外, 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 12 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 3) 允许排放未经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 12 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不含货物残留物 5),6)的洗舱水 禁止排放含货物残留物 5).6)的洗舱水12 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 12 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需满足规则6.1.2 条)禁止排放
6、含有清洁剂或添加剂 6)的洗舱水 12 海里以外,在航状态且越远越好(需满足规则6.1.2 条)含有清洗剂或添加剂 6)的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允许排放允许排放禁止排放动物尸体(要进行分解或其它处理以确保尸体能够立即沉入海底)必须在航状态并且尽量远离海岸,要求距离海岸大于 100 海里的深海中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其它垃圾包括塑料,尼龙绳,渔具,塑料包装袋,焚烧炉灰,溶渣,食用油,漂浮垫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及类似垃圾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1)垃圾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为严格的要求。2)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必须能够通过筛眼不大于 25mm 的粗筛。3)禁止在南极区域排放包括禽类及禽类部位在内的外来鸟类产品,除非经焚烧、高压或其它方式无菌处理后。4)距离海岸 12 海里以外的包括从事海底矿物的勘探、开采或相关近海加工的固定或浮动平台及和所有其旁边或 500 米范围之内的其它船舶。5)货物残留物指无法用常规卸载方法回收的物质。6)对海洋环境无害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