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目的规范救助船舶垃圾的处理,以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2适用范围救助船舶垃圾的处理3职责3.1 船长监督、指导船上垃圾管理计划的保管和垃圾管理。3.2 大副负责甲板及船上生活垃圾的管理,大管轮负责机舱垃圾的管理。3.3 其他船员应学习、熟悉、执行垃圾管理计划及本须知。 83.4 大副负责垃圾记录簿的保管和记载。4实施4.1 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和垃圾桶的配备4.1.1 所有船舶都应配备海事局印制的垃圾记录簿。4.1.2 应张挂公告牌,以向船员展示 MARPOL 73/78 附则 V 第 3 条和第 5 条关于垃圾处理的要求。每船至少配备 3 块,置于船 员餐 厅及两舷舷梯入口处。4.1.3
2、 应配备一份“ 垃圾管理 计划” ,该计划以书面形式规定垃圾收集、存放、加工和处理的程序,包括船上 设备的使用,并由大副 负责该计划的实施。全体船员应遵守此计划,每季度船长应组织船员学习一次,并记入船上培训记录中。4.1.4 每次向海中、向港口接收设施或其它船舶排放垃圾,在船上焚烧、意外排放、泄露、丢失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排放垃圾时,船 员都应向大副报告,大副应按规定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垃圾记录簿应存放在船上合适的地方,以便随时取来检查。4.1.5 每次焚烧或排放的记录都应写明日期、时间、船位、垃圾种 类说明和焚烧或排放垃圾的估计数量;使用焚烧炉时特别要注意禁止焚烧 MARPOL 公约附则VI
3、第 16 条规 定的物质。4.1.6 船舶必须备有密封性能良好的专用垃圾袋或有盖的专用垃圾桶,专用垃圾桶可以用油漆桶加盖代用。桶、袋应按颜色分类,用于收集不同类型的垃圾。红色:用于收集塑料和混有塑料制品的垃圾;绿色:用于收集食品废弃物;蓝色:用于收集能在海上处理的垃圾。4.1.7 船舶生活垃圾、维修保养后的垃圾、塑料等应分类保存。4.1.8 油回丝、油垃圾应另行堆放;并应防止燃烧。含有毒、有害的垃圾 应单独堆放,来自疫区的垃圾应申 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处理;垃圾桶不得悬挂在舷外任何位置。4.2 在特殊区外的垃圾处理4.2.1 禁止将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鱼网和塑料垃圾袋,排
4、放入海;4.2.2 在离最近陆地 25 海里以内,不准将漂浮的包装材料处理入海。4.2.3 经粉碎或磨碎后,其直径小于 25 毫米的食品废弃物、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废物,可以在距最近 陆地 3 海里以外排放入海。未经粉碎或磨碎,须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 12 海里外排放入海。4.2.4 如分别堆放的垃圾被混杂时,处理时应按其中较严格的要求执行。4.3 停泊在港口时的垃圾处理4.3.1 禁止在港口倾倒任何垃圾。4.3.2 具备焚烧炉的船舶在港口禁止焚烧。4.3.3 对航行中未能处理的垃圾,抵港可申请接收处理。4.3.4 当进行接收垃圾作业时,船方应配合,防止垃圾落入水中。接收后 应向接收单位索取证明,该证明应 与垃圾记录簿一同保存。5记录垃圾记录簿由大副用中文和英文对照记载,每页记完由船长签字;同时应保证最后一页记完后留船保存 2 年。学习、熟悉“ 垃圾管理计划”的活动,记入船上培训记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