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阅卷笔录 时间:19年月日时至时 地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A,男,岁,市县人,族,市中学学生,住县路号楼号。因故意伤害于 19年月日被拘留,月日被取保候审。19年月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月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应祥述,此略。 ) (卷宗第页) 2被告人 A陈述 (应祥述,此略) (卷宗第页) 二、有关证据 (应祥述,此略。 ) 法医:王 医生:胡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 1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 2 章第 6 条第 11 款: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2 刑法第 234 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敌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四、案件情节及有关法律规定 1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 17 条第 3 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3其他肯况:被告人正在中学读书,系中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学习成绩较好。同学、教师反映均好。 阅卷人:蔡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