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阅卷笔录时间: 年 月 日 至 时地点:人民法院 案由: 案被告人:,男,岁,汉族,身份证号码:。职务,住址。因案于 年月日被刑事拘留,经 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年月日予以逮捕,年月 日经公安局补充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 日提起公诉。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1起诉认定的事实主要写明公诉机关即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起诉的事实(起诉书第页 )2被告人陈 述结合讯问笔录,写明被告人阐述的事实。二、有关证据1授权证书(卷宗第页)2的函(卷宗第页)3购销协议(卷宗第页)4支付采购预付款的请示、信用社电汇凭证、进账单、拨款凭证(卷宗 168-172)10.公司章程(卷宗第 221-227 页)11.其他
2、相关资料(卷宗第 192-200 页)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本案定性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认定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68 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1)国有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 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 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案件情节及法律有关规定1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于年月 日被拘留, 人民检察院 年月 日对被告人所作询问笔录,被告 在还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就向检察机关交代了滥用职权的事实(卷宗第 1-38 页)。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酌情从轻情节:(1)被告人 归 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初次犯罪、偶然犯罪。3其他情况:阅卷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