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婚姻法(本),2,一、婚姻与感情的关系二、离婚的问题,感情,婚姻,3,第一章 婚姻与家庭,4,第一章 婚姻与家庭,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是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结合,5,第一章 婚姻与家庭,(二)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组成的亲属团体。收养是例外。 家庭须有共同经济,是一个既包括人口再生产,也包括组织家庭经济生活的一个生活单位。,6,第一章 婚姻与家庭,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
2、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有法定权利、互负有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7,第一章 婚姻与家庭,(三)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前提 家庭是婚姻的结果,8,第一章 婚姻与家庭,二、婚姻家庭的属性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两性、血缘) 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习惯),9,第一章 婚姻与家庭,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一)婚姻的社会职能 性爱功能 生育功能 扶助功能,10,第一章 婚姻与家庭,(二)家庭的社会职能实现人口再生产功能 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 教育功能,11,第一章 婚姻与家庭,
3、四、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一)群婚制,是指在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12,第一章 婚姻与家庭,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婚,是指在同一原始群体内部,根据人们的出生辈分或年龄划分允许通婚的集团。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伙婚,它仍是同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后又排除了血缘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13,第一章 婚姻与家庭,(二)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式。(三)一夫一妻制,指根据一定社会规范的要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14,第一章 婚姻与家庭
4、,恩格斯: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 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 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15,第二章 婚姻法概述,16,第二章 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7,第二章 婚姻法概述,婚姻法是包括了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法是现行法律体系中所有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法属于部门法、基本法、实体法和国内法。,18,第二章 婚姻法概述,二、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既调整婚姻关系,也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纵向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也包括
5、横向的婚姻家庭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从性质上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但婚姻法是一部身份法,不是财产法。,19,第二章 婚姻法概述,三、婚姻法的特点适用的广泛性 强烈的伦理性 鲜明的强制性,20,第二章 婚姻法概述,四、婚姻法的渊源宪法 法律 国务院及所属部委颁布的条例、决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认可的有关案例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21,第二章 婚姻法概述,五、婚姻法与其它法律的关系宪法 行政法 民事诉讼法 刑法,22,第二章 婚姻法概述,儿子 儿媳(房子)父母 儿子 儿媳儿子 儿媳,23
6、,第二章 婚姻法概述,民法通则基本原则:民法是“自、公、等、诚”;婚姻法是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 。 目的:民法服务于市场经济关系;婚姻法服务于家庭关系。 主体:民法是一切平等的自然人和法人。婚姻法是有特定身份的人。 性质:民法具有任意性“意思自治”。婚姻法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民法是事实、行为和事件;婚姻法是特定的身份。,24,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5,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概念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26,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古代:包办婚姻 欧洲中世纪:
7、神作之合 近代:天赋人权1791年法国宪法:民事契约 1804年法国民法典:未经合意不能成立婚姻,27,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胡果:性关系 康德:法律关系契约关系 黑格尔:伦理关系 马克思:社会关系特殊的社会关系平等、忠诚、恩爱、共同对子女负责的合作关系。,28,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包括: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也不允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和干涉。 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9,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离婚自由包括: 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的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在夫妻感情确已
8、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 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0,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三)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钱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31,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联系:均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区别:包办不一定买卖,但买卖一定是包办。如果不是出于钱财上的目的,但实际从中索取了大量财
9、物的,应认定为买卖婚姻。,32,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甲 : 儿子 女儿乙 : 儿子 女儿(17),33,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34,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35,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禁止借
10、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与诈骗钱财的区别 与馈赠礼品的区别,36,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37,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38,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二)一夫一妻制的必然性人性的要求 自然的要求,39,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
11、原则,(三)禁止重婚和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1、禁止重婚 (1)重婚,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40,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经结婚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41,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重婚与重婚罪处理原则:维持前婚,解除后婚。(3)重婚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 离婚的法定理由,可请求损害赔偿 可追究刑事责任,42,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姘居,是指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男女非法同居,但并不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
12、,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别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的结合。 通奸,是指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43,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禁止卖淫、嫖娼,44,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三、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45,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妇女 残疾人18岁 60岁,46,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人口结构倒挂 性别比例失调
13、,47,第四章 亲属关系,48,第四章 亲属关系,一、亲属关系的概念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及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49,第四章 亲属关系,二、亲属关系的种类(一)中国古代亲属的分类: 宗亲,是指以男系亲为中介而联络的亲属 外亲,是指以女系亲为中介而联络的亲属 妻亲,是指以妻子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50,第四章 亲属关系,(二)现代亲属的分类配偶,即夫妻,是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配偶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51,第四章 亲属关系,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1)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共同祖先,彼此之间存在天然血缘联系的亲属。全血缘、半血缘。 (2)拟制血亲,是指本无天然血缘
14、联系,但是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法律赋予他们与血亲相同的的地位。,52,第四章 亲属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1)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 (3)配偶血亲的配偶,53,第四章 亲属关系,三、亲系和亲等1、亲系亲系,是指亲属之间的世系联系,即亲属联系的脉络和途径。,54,第四章 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出生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着共同的血缘,但彼此间没有直接生育联系的亲属。,55,第四章 亲属关系,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己身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玄孙子女,56,第四章 亲属关系,2、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
15、系亲疏远近程度的方法,即亲属的等级。,57,第四章 亲属关系,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往上或往下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但己身不算。旁系血亲,是先找出自己和所要计算的亲属最近的共同祖先,再分别计算自己所要计算的亲属与这位祖先的亲等,两者相加为亲等数。,58,第四章 亲属关系,四、世代计算法直系血亲,先由自己算起,然后向上或向下代数相加。 旁系血亲,先找出自己和所要计算的亲属的最近的共同祖先,然后各自计算代数,同辈以一方的代数计算,不同辈份以代数多的一方为准。,59,第五章 结婚制度,60,第五章 结婚制度,一、婚约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为订婚,订
16、婚后的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的关系。,61,第五章 结婚制度,早期型的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有宗教上的约束力,违约须在财产上给予赔偿。晚期型的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婚约,但对婚约期间的财产问题有特别规定。我国对婚约的态度:既不提倡,也不反对。,62,第五章 结婚制度,婚约期间的财产问题: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赠与:单方赠与、双方赠与、第三人赠与,63,第五章 结婚制度,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
17、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64,第五章 结婚制度,现行法处理的原则是:(1)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受理。 (2)起诉要求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的,受理。 (3)起诉要求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和子女问题的,受理。,65,第五章 结婚制度,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归个人;能证明是双方出资形成的共同财产的,归双方;不适用照顾女方、无过错方和相互扶助的原则。,66,第五章 结婚制度,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原则:包办、买卖的婚约,财产收缴。 自愿给付的财产,按赠与处理。 已消费的财物,不返还。 为结婚做准备而交付对方占有
18、的财产,应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互赠价值较大的物品,应适当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借债购买财物送给对方,不返还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酌情返还。?,67,第五章 结婚制度,二、结婚的概念和条件结婚,也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68,第五章 结婚制度,结婚的条件:必备条件实质要件 禁止条件 结婚条件 形式要件 程序,69,第五章 结婚制度,(一)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自主权) 2、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70,第五章 结婚制度,3、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22 女:20男:20 女:18(少数民族),71,第五章 结婚制度,
19、(二)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结婚的亲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72,第五章 结婚制度,兄弟姐妹 叔伯与侄女 姑与侄 舅与外甥女 姨与外甥 堂兄弟姐妹 表兄弟姐妹,73,第五章 结婚制度,禁止血缘婚:(1)优生学 (2)伦理学拟制的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74,第五章 结婚制度,父亲儿子 儿媳,儿子,儿子,75,第五章 结婚制度,2、禁止结婚的疾病精神方面 身体方面,76,第五章 结婚制度,1986年卫生部颁布了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分为四类: 不许结婚:禁婚亲、双方为重症智力低下者。 暂缓结婚:包括性病、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传染病在隔离期间的。
20、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包括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婚配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症情绪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等。 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严重的性连锁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女性携带者与正常的男性可以结婚,但只保留女性胎儿。,77,第五章 结婚制度,三、结婚的程序结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78,第五章 结婚制度,(一)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仪式制 (宗教仪式、世俗仪式、法律仪式) 登记制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79,第五章 结婚制度,(二)结婚制度的沿革1、奴隶社会 掠
21、夺婚,是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的婚姻。 有偿婚,是指男方向女方家给付一定代价而成立的婚姻。买卖婚、交易婚、劳役婚。 无偿婚,是指不需要给付经济上的代价而缔结的婚姻。赠与婚、收继婚、强制婚。,80,第五章 结婚制度,2、中国封建社会的聘娶婚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4、近、现代的共诺婚 允诺婚 自由婚,81,第五章 结婚制度,(三)结婚登记的程序1、机关 在城市,是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在农村,是以便民的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82,第五章 结婚制度,2、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本人声明。 审查:实质要件 登记:结婚
22、证,83,第五章 结婚制度,四、无效婚姻(一)无效婚姻无效婚姻 ,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84,第五章 结婚制度,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85,第五章 结婚制度,(二)宣告无效的程序1、请求权人: 解释(一)第7条重婚: 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 早婚: 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血缘婚: 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 疾病婚: 当事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86,第五章 结婚制度,2
23、、解释(一)第8条: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禁婚亲重婚 早婚 疾病婚,87,第五章 结婚制度,3、解释(一)第9条、(二)第2、3、7条: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一审终审。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予。 离婚案件,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作婚姻无效的判决。 当事人同时申请了婚姻无效及离婚的,离婚案件应等婚姻无效案件判决后进行。 婚姻无效的案件涉及子女和财产处理的,可适用调解,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上诉。,88,第五章 结婚制度,五、可撤销的婚姻(一)可撤销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
24、撤销的违法结合。,89,第五章 结婚制度,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90,第五章 结婚制度,(二)撤销的程序1、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 2、请求权人: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3、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91,第五章 结婚制度,六、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
25、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92,第五章 结婚制度,自始无效:不具有人身关系 不形成财产关系 子女为非婚生子女,93,第五章 结婚制度,解释(一)第13条: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时,才确认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解释(一)第15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94,第五章 结婚制度,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
26、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95,第五章 结婚制度,解释(一)第16条:因重婚导致无效的,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96,第五章 结婚制度,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与离婚的法律后果不同:(1)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2)不适用以下规定: 第39条:照顾女方原则 第40条:经济补偿 第42条:经济帮助 第46条:损害赔偿,97,第五章 结婚制度,七、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98,第五章 结婚制度,事实婚姻的特征:双方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双方以夫妻
27、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有被群众所公认的事实。 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仅不符合形式要件。,99,第五章 结婚制度,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100,第五章 结婚制度,解释(一)第4条: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101,第五章 结婚制度,解释(一)第5条:不补办的: 94年2月1日前同居,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94年2月1日后同居,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
28、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102,第五章 结婚制度,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调解不好的,应判决离婚,不宜判不离。 调解和好的,要补办结婚手续,不宜以不离结案。 判决离婚时,对子女和财产的处理,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103,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104,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是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一体:男女结婚后,妻子的人格被丈夫吸收。 夫妻别体:男女结婚后,夫妻各自保留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行为能力。夫妻在家庭地位中平等。,105,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一、夫妻人身关系配偶权是夫妻基于身份而享有的身份利益。 (一)姓名权(14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
29、的权利。,106,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二)人身自由权(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三)生育权(16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07,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四)家事代理权 解释(一)第17、18条:(1)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 (2)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财产的,双方均有决定权。 (3)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财产的,应协商一致。 (4)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5)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有约定的,由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108,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五)
30、住所决定权(六)忠实的权利和义务(七)同居的权利和义务,109,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指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两种。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110,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共有(17)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 特有(18)约定财产制(19),111,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一)法定的夫妻财产制1、法定的共有共有法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一切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112,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婚后:从确立夫妻关系时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
31、离婚时止。 已登记,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礼物、礼金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113,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共同制: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114,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共同共有的基本要求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但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按等分原则处理。离婚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不考虑贡献和实际生产、生活需要。) 有人主张共同共有,有人主张按份共有,无法查证的,推定为共同共有。
32、,115,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所得: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116,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117,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
33、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118,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
34、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同等情况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119,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解释(二)第18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
35、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给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120,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3)知识产权的收益;解释(二)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121,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22,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
36、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123,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当财产权利取得的时间与财产实际取得的时间不一致时,应当以权利取得的时间为准。 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归个人所有。 婚前财产转化的规定已经作废。(1993年的司法解释:一方婚前财产,房屋经过8年,贵重物品经过4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124,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2、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125,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3)遗嘱或赠与合同
37、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26,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其他应归个人的财产:解释(二)第13、14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127,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3、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的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
38、利义务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128,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1)约定的条件双方必须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代理。 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财产权利的范围,不得规避法定义务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129,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2)约定生效的时间协议 公证 登记结婚 登记结婚 协议 公证,130,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3)约定的形式财产约定 违约协议 欠条 处分了他人财产的约定 离婚前签署的财产协议,131,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制的种类:联合财产制,除特有财产外,财产归各自所有,但联合管理。(大陆法系) 分别财产制,财产各自所有,各自管理。(英美法系) 共同共有制。(
39、中国),132,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三、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在经济上相互扶助和供养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133,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法律的适用:在正常状态下,夫妻共同生活,应相互照顾,相互扶助。 在特殊情况下,夫妻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自理能力或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对方有扶养的义务,不得虐待和遗弃。 如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可要求给付扶养费。,134,第七章 离婚制度,135,第七章 离婚制度,一、婚姻的终止婚姻的终止,是指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
40、灭。婚姻因配偶的死亡而终止。(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婚姻因离婚而终止。双方自愿 行政程序 协议离婚一方要求 诉讼程序 判决离婚,136,第七章 离婚制度,二、离婚制度的沿革 夫权离婚制度 禁止离婚制度 限制离婚制度 自由离婚制度 美国:不可调和的矛盾已导致婚姻不可挽回的破裂,137,第七章 离婚制度,中国封建社会: 出妻: (1)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 (2)三不去:与共更三年不去;先贫贱后富贵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义绝:指夫妻间发生了一定的事件,由官府断处。 和离:协议离婚。,138,第七章 离婚制度,三、离婚的程序(一)登记离婚登记离婚,即按行政程序离婚的方
41、式。,139,第七章 离婚制度,1、登记离婚的条件双方自愿合意 双方必须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必须对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140,第七章 离婚制度,2、登记离婚的程序:机关: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141,第七章 离婚制度,审查:下列情况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142,第七章 离婚制度,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
42、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143,第七章 离婚制度,(二)诉讼离婚1、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44,第七章 离婚制度,感情过于抽象,难以判断; 以感情为标准,范围过窄; 感情是婚姻的基础,但并不是婚姻的全部。,145,第七章 离婚制度,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 婚姻基础; 婚后感情; 离婚原因; 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146,第七章 离婚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3、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47,第七章 离婚制度,2、离婚纠纷的诉讼外调解: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148,第七章 离婚制度,调解后果:调解和好; 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共同办理离婚登记; 调解无效,一方向法院起诉。,149,第七章 离婚制度,3、诉讼离婚的程序 原告申请撤诉,而被告又提出离婚的,被告须另行起诉。 离婚案件属于隐私案件,可申请不公开审理。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调解和好的案件、原告撤诉的案件,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不得再行起诉。被告不限。,150,第七章 离婚制度,开庭审理
44、,当事人双方必须出庭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缺席判决。 当事人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起诉及应诉。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非经调解不得进行判决。,151,第七章 离婚制度,调解的结果: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或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和好的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存档,按撤诉处理。 当事人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签字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送达后不能上诉。 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依法判决。,152,第七章 离婚制度,4、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45、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153,第七章 离婚制度,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154,第七章 离婚制度,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155,第七章 离婚制度,5、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因打骂、虐待引起的离婚纠纷 因生育引起的离婚纠纷 因一方劳改、劳教引起的离婚纠纷 因疾病引起的离婚纠纷,156,第七章 离
46、婚制度,因婚外情引起的离婚纠纷 因一方社会地位变化引起的离婚纠纷 因草率结婚引起的离婚纠纷 因性格不合引起的离婚纠纷,157,第七章 离婚制度,其他(1)下落不明满2年的; (2)有恶习的,赌博、酗酒、吸毒屡教不改的; (3)长期外出打工的。,158,第七章 离婚制度,取消了:患有疾病的;有生理缺陷,不能性行为的。 草率结婚的; 精神病婚的; 被判长期徒刑的。增加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159,第七章 离婚制度,四、离婚的法律后果(一)解除夫妻人身关系扶养义务终止 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再婚自由,160,第七章 离婚制度,(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
47、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161,第七章 离婚制度,1、析产 2、房屋的处理原则: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男女同等情况下,照顾女方; 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162,第七章 离婚制度,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163,第七章
48、离婚制度,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4,第七章 离婚制度,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65,第七章 离婚制度,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
49、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166,第七章 离婚制度,3、夫妻共同财产的无形化美国:“医疗学校综合病症说”,167,第七章 离婚制度,4、债务的清偿 下列债务是个人的债务: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友所欠的债务;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其他应有个人承担的债务。赌博等。,168,第七章 离婚制度,没有约定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债务人死亡,生存配偶为共同债务人的,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解释(二)第26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的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