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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宣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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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婚姻法宣传资料一、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1 次会议于 2001 年 4 月 28 日修正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简称婚姻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 年 12 月 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99 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

2、 2011 年 7 月 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 次会议通过,自 20112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 )二、结婚1、婚姻无效情形(婚姻法第十条): (1)、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 2、结婚登记现实中,若未办理登记的,应该补办登记。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自愿、一夫一妻、年龄等)时起算,而非从补办时起算。 3、同居关系 (1)同居情形:A、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禁止);B、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2

3、)同居之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1 条的3规定, A、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原则不予以受理,但该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B、无论何种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作为普通民事诉讼予以裁判。三、夫妻财产关系1、法定共有财产A、工资、 奖 金;B、生 产、经营所得;C、知 识产权 收益(婚姻期 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D、继 承、受赠所得财产 ,但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除外(注意: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作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

4、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也归夫妻共4有;F、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 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G、由一方婚前承担,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 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法定个人财产A、一方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 伤而得的医 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赠 或赠 与合同确定只 归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此外,夫妻还可以在婚前或婚内自由约定财产归属(书面形

5、式)。3、夫妻债务 原则上婚前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5但需注意: A、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B、婚姻有存 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 义所负债务,原 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C、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D、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四、离婚1、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法定离婚情形: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 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 赌博、吸毒等 恶习屡教不改的;6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情形: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 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 遗 弃家庭成员 的。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注意点:1、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A、一方有隐藏、转移、 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

7、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B、一方 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7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2、亲子鉴定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 项 的规定

8、(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84、婚前一方购买不动产离婚处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

9、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先协议,协议不成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知识问答1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是什么?答:除双方存在有效的婚姻外,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为:(一)重婚;(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 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家庭成员;9(五)遗弃家庭成员; (六)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七)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八)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答:离婚诉讼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 居住地不一致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提起。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 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満一年的地方。3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

10、地超过一年的,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之诉?答: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应 向原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提起;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本人起诉时的居住 地人民法院提起。4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答: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10(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 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 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5婚姻法规定的个人财产有哪些?答:婚姻法第十八规定,有下列

11、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 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6父母为双方购房的出资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答: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11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7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怎么办?答:可另行提起

12、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提起 诉讼的时 效为两年,自 发现之日起计算。8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答: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 (一)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三)为支付 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 训等费用所负的债务; (四)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 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五) 夫妻共同从事生 产、 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12(六) 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9个人债务有哪些?答:个人债务包括:(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 除外;(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的债 务: (三)夫妻一方未经对

13、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四)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 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五)夫妻双方约定由一 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六)夫妻一 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 (七)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 的债务。10双方都要求抚养子女,如何确定抚养人?答:(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13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 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 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

14、活的。(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 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 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 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 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 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 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 孙子女或外孙14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四)父母双方对

15、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 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 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11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答: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12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答: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 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 至 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 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 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50%,无固定收入的, 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 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前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 低上述比例。13同居关系能通过诉讼解除吗?15答:通过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属于解除“ 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法院将受理并依予以法解除。14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如何处理?答:对不能通过诉讼解除的同居关系,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 养纠纷,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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