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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婚姻法.ppt

上传人:hwpkd79526 文档编号:10024929 上传时间:2019-09-30 格式:PPT 页数:23 大小:24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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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婚 姻 法,2,婚 姻 法 概 述,结 婚,离 婚,3,一 婚 姻 法 概 述, 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 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原则,4,二 结 婚,结 婚 的 条 件无 效 婚 姻 和 可 撤 销 婚 姻 家 庭 关 系,5,结 婚 的 条 件,必备条件 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拟制血亲间”以及“姻亲之间”是否可以结婚?,双方自愿 法定年龄(男22,女20 ) 一夫一妻,6,直 系 血 亲,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

2、血亲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虽然无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 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直系血亲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 (外)祖父母 父母 自己 子女 (外)孙子女 第3代 第2代 第1代 第2代 第3代 ,7,旁 系 血 亲,旁系血亲无生育与被生育关系,但在血缘上 出自于同一血缘的亲属。请问:“你与你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哥之间”分 别是第几代的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图示,8,(外)曾祖父母,(外)祖父母 (外)祖父母之兄弟姐妹,父母之兄弟姐妹 父 母,(外)祖父母之兄弟姐妹之女,兄弟姐妹,父母之兄弟 姐妹之子女,自己,子 女,孙子女,兄弟姐妹子 女,兄弟姐妹之孙

3、子女,兄弟姐妹之子女,9,“拟制血亲间”、“姻亲之间”是否 可以结婚?, 姻亲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1、血亲的配偶(姐妹之夫、女婿);2、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3、配偶血亲的配偶。(妻的兄弟的妻, 夫的姐妹的夫等)。姻亲间婚姻问题,争论主要集中于丧偶岳母与女婿、 丧偶公公与儿媳可否结婚。 “姻亲之间”、“拟制的血亲间”能否结婚,婚姻法没有 明确规定大家观点?,10,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 婚姻,或是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 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婚姻失效。 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几种情

4、况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11, 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1、重婚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的婚姻因胁迫结婚的。1、受胁迫的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2、撤销权行使时效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3、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 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1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其具体表现,13,具体体现在:1、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5、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判决。3、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 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4、其当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为非 婚生子女。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 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规定。,14,家庭关系,概念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基础而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类型:夫 妻 关 系父 母 子 女 关 系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15,夫 妻 关 系,1、夫妻的人身关系姓名权生产、工作、学习、活动的自由平等的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义务2、夫妻的财产关系,16,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1、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2、互相扶养的义务3、相互继承

6、遗产的权利 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确的,适用婚姻法法定财产的规定。,17,父 母 子 女 关 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的内容第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18,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基于人为的设定、法律的认可。养父母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间的关系,19,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7、的关系兄弟姐妹间的关系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他们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20,特 殊 情 况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 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 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 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 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21,三 离 婚,双方自愿离婚一方要求离婚 诉 讼外调 解诉 讼 离 婚 离婚问题上的特殊保护 军 婚妇女权益 离婚的法律后果,22,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失,对子女 的抚养教育等都发生一定的影响:1、离婚对夫妻关系的法律后果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人资格的丧失、再婚自由)夫妻财产关系的变更(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2、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和教育权利与义务的确定(对子女的抚养育不因离婚而消除)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法定的探视权(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视权,直至中止事由消除时止)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和变更,23,婚姻法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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