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关于公款私存的处罚规定.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9537615 上传时间:2019-08-13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公款私存的处罚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关于公款私存的处罚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关于公款私存的处罚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 48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 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的规定,对“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行为,应“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公款私存

2、的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作了类似规定。2、2005 年 2 月 1 日起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对公款私存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即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共产党员,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于公款私存行为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