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申请书申请人:宁夏和盛华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三柯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中止被申请人执行申请人(2015)银民商终字第 311 号生效判决书。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作出的(2015)银民商终字第 311 号民事判决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审查,并附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此案正在高院审理当中,所以我公司申请中止执行。此致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宁夏和盛华商贸有限公司2016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