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mark 与 e-mark 相关资料一、E 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简称 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目前 ECE 包括欧洲 28 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 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 ECE 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 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 ECE 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 E 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 E 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 E 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
2、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 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 ECE 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 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 ECE 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E6比利时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E17芬兰 E18丹麦 E19罗马尼亚 E20波兰 E21葡萄牙 E22俄罗斯 E23希腊 E25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罗斯 E29爱沙尼亚 E31波黑 E37土耳其 二、e 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
3、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 e 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同 E 标志认证一样,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e6比利时 e9西班牙 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e17芬兰 e18丹麦 e21葡萄牙 e23希腊 e 24爱尔兰E-MARK 和 e-mark 比较标志 E e规范名称 规章(Regulation ) 指令(Directive)制定单位 EC EEC总部 日内瓦 布鲁塞尔会员资格 联合国会员可自由加入 需为 EC 会员国
4、成员适用区域 欧洲及其它区域 EC 会员国会员国接受度 非强制性,可自由选择 强制性,所有条文皆须接受整车认证 无 有三、E-mark 方形标志和圆形标志的区别:E-Mark 标志分为两中形式:一种是长方形外框,一种是圆形外框,分别代表不同的含义;长方形外框: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车载充电器、车载灯具/电筒、车载气泵、车载按摩/ 加热坐垫、车载风扇、车载电水壶、车载冰箱、车载音响等等圆形外框: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轮胎、车灯、后视镜、挡风玻璃、安全带等等而外框内的数字 1,2 ,3, 4,代表颁发该 e-Mark 证书的各个
5、不同欧盟成员国家之代号。该代号所示表示是该国家的交通部签发的 e-Mark 证书。四、EC 及 ECE 认证体系针对机动车辆等级划分:等级 特征M 载人机动车辆,具有四轮以上或最大重量超过 1 公吨的三轮车辆。M1 载人机动车辆,出了驾驶者外,座位不超过 8 人。M2 载人机动车辆,出了驾驶者外,座位超过 8 人且最大载重量不超过 5 公吨的。M3 载人机动车辆,出了驾驶者外,座位超过 8 人且最大载重量超过 5 公吨的。N 载货机动车辆,具有四轮以上或最大重量超过 1 公吨的三轮车辆。N1 载货机动车辆,具有四轮以上或最大重量不超过 3.5 公吨的。N2 载货机动车辆,最大重量超过 3.5-
6、20 公吨。N3 载货机动车辆,最大重量超过 20 公吨。两轮车辆 少于四轮的机动车辆。轻型机车(moped) 二或三轮车辆,内燃机引擎容积低于 50 立方公分,最高时速不超过 45 公里/ 小时。机车(motorcycle) 两轮或三轮车辆,无论是否配备便车(side car) ,内燃机引擎容积超出 50 立方公分,最高时速超过 45 公里/小时。机动三轮车(motor tricycles) 具有三个对称安装车轮,内燃机引擎容积超出 50 立方公分,最高时速超过 45 公里/小时。五、出口各国需要做的认证:出口海湾阿拉伯国家需要 GCC 认证;出口沙特阿拉伯需要 SASO 认证;出口尼日利亚
7、需要 SONCAP 认证 ;出口俄罗斯需要 GOST 认证;出口肯尼亚需要 PVoC 认证;出口美国需要 DOT 认证和 ts16949 认证;出口欧盟需要 E-Mark 认证好 CE 认证;出口巴西需要 INMETRO 认证;六、台湾 BSMI 认证BSMI 认证是强制性的,他对 EMC 和 SAFETY 都有要求。 BSMI 目前没有工厂检查,但必须按照标准局的规定办事。 台湾电压:单相 110V/220, 三相 220V, 频率 60Hz。BSMI 申请方式:目前有三种申请方式。一、 型式认可包含两种: 1,型式认可(EMC+Safety) ,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有 178
8、 种电子电器产品需要申请此种认可。适用的标准:EMC+Safety,需要提供的文件有(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公司或工厂的执照、测试报告、用于电磁兼容性的技术文件:照片、标签、有电磁干扰的零部件、方框图和使用手册以及安规的技术文件) 。证书有效期:三年,可延期一次。 2,EMC 型式认可(取代原先的 EMC 申请) ,从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强制执行。适用的产品:61 项电子电器产品只有 EMI 要求,124 项电子电器产品只需 EMI+安规报告(如果产品有安规要求) 。适用的标准:只有 EMI。需要提供的文件有(电磁兼容型式认可申请书、测试报告、技术文件:照片、标签、有电磁兼容的零部
9、件、方框图和使用手册) 。 二、 认证注册 强制执行日期:还未公布,适用标准:EMI+安规。需要提供的文件有(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公司或工厂的执照、测试报告、用于电磁兼容性的技术文件:照片、标签、有电磁干扰的零部件、方框图和使用手册以及安规的技术文件、符合性声明) 。证书有效期:三年,可延期一次三、 符合性声明 强制执行日期:2002 年 1 月 18 日。适用的产品:19 种信息技术设备零组件。适用的标准:CNS13438(ONLY EMC) 。需要提供的文件有(符合性声明、测试报告、技术文件:照片、标签、有电磁干扰的零部件、方框图和使用手册) 。没有证书。 对于电子电器产品,标准局提供的三
10、种申请方式特点如下: 1, 符合性声明仅适用于一些信息技术设备的零部件(请参照标准检验局网站的产品说明) 。 2, 由产品成本制造商自行决定申请认证注册或型式认可。 3, 认证注册和型式认可的差异在于: 一、 检验方式:如果产品已经获得了型式认可,对客户的检查将会简化。对于申请认证注册的产品,不对客户进行检查,采取市场随机抽测的方式。 二、 费用差异:认证注册的申请费比形式认可高,而且要收取年费,型式认可不收取年费。七、CE/E,e-mark 等标准变更E/e Mark 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 , 对汽. 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与
11、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 ECE Regulation 】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汽机车零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汽机车零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 2002 年 10 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 EMC 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 EMC 指令95/54/EC,根据 EMC 指令 89/336/EEC 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
12、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 E/e Mark 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 CE(EMC)认证将从 2002 年 10 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 E/eMark 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2002 年 10 月起,根据欧盟指令 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 95/54/EC 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 e-Mark 相关测试认证,标贴 e 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 e-Mark 认证,势在必行。 E 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 (Economic
13、Commisssion of Europe, 简称 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目前 ECE 包括欧洲 28 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 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 ECE 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 成员愿意接收符合 ECE 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 E 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 E 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 E 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 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 ECE 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