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装行业标准运输包装用拉伸缠绕膜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 任务来源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 2012 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工信厅科2012119 号)的要求,推荐性包装行业标准运输包装用拉伸缠绕膜 (计划编号:2012-1079T-BB)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9)归口管理,中国包装联合会负责组织制定。2 编制过程(1)形成标准初稿2014 年 3 月在北京召开标准讨论会成立了标准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包括:厦门聚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厦门百强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伊斯顿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等 4 家企业。工作组各成员针对讨论稿展开了讨
2、论与研究,从标准的框架、内容等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形成标准初稿。2015 年 8 月,针对第一次标准讨论会的修改意见,标准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标准讨论会,对标准文本的具体内容、指标进行了充分讨论,再度提出了完善运输用拉伸缠绕膜要求的意见。(2)形成征求意见稿2016 年 8 月,标准工作组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对标准中存在争议的物理机械性能再次进行讨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二、标准制定原则和主要内容 制定原则:标准要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普遍适用性,填补目前国内该行业某些指标要求的空白或不足,进一步完善各项尺寸数据的规定;和现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协调一致。 主要内容(1) 标准
3、名称由于标准中主要规定了运输包装用拉伸缠绕膜的,因此标准名称命名为“运输包装用拉伸缠绕膜”。(2)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运输包装用拉伸缠绕膜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3)分类按照拉伸缠绕膜的缠绕方式,可分为机用缠绕膜和手用缠绕膜;缠绕膜的生产加工方式,可分为流延缠绕膜和吹塑缠绕膜;增粘的途径,可分为单面粘缠绕膜、双面粘缠绕膜、迁移性增粘缠绕膜和非迁移性增粘缠绕膜;层区分,可分为单层缠绕膜和多层共挤缠绕膜;颜色区分,可分为透明缠绕膜、彩色缠绕膜和不透明缠绕膜;打包机区分,可分为预拉伸机用缠绕膜和阻拉伸机用缠绕膜;手用缠绕膜分为全预拉伸手用缠绕膜和普通手用缠绕
4、膜。(4)要求根据生产企业以及下游用户对产品的要求,标准中对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及规格、物理机械性能等三个部分做出了规定。a.外观质量规定了断头、气泡、穿孔、破裂、僵块、鱼眼、膜面平整度等方面;b.尺寸偏差要求按目前行业通行要求制定;c. 物理机械性能要求包括拉断力、断裂伸长率,根据目前行业中等偏上水平规定。d. 粘性按照目前行业内同行的要求制定;e抗刺穿按照目前行业内同行的要求制定;f透光率按照目前行业内同行的要求制定;g永久变形、弹性恢复、拉力保持、F力值按照目前行业内同行的要求制定。(5)试验方法规定了各项指标要求的检测方法,均为常规检测和标准检测方法。(6)检验规则规定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
5、验的检验项目以及抽样方案、判定规则。(7)标志产品的每件包装内外应附有合格证或标签,并说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执行标准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数量(或重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章等。(8)运输运输中应防止机械碰撞和接触锐利物体,轻装轻卸,避免日晒、雨淋,并不受污染。(9)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的库房内,远离热源,并不得堆放过高,产品贮存期自生产日期起为2年。三、技术经济论证及预期经济效果缠绕膜已经是我们众所认识和接受的新型包装材料,其标准 BB/T0024-2004从发布实施至今已经走过了 8 个年头,在实施应用中缠绕膜由于包装应用范围较广,不同包装领域的技术要求差异
6、化也较大,因此产品的使用特性存在一些与标准不协调的客观现象,在实际使用中它所产生的指导性、规范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一方面是因为标准中规定的部分功能性指标不是产品基础包装技术要求,所以在实际使用中失去了指导意义,影响了标准指导市场的规范性;另一方面是对产品包装的功能性指标规定不全面,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功能性缠绕膜将随着包装市场的细化而逐渐增加品种,这就要求标准制定的更全面更细化。为了进一步规范运输用拉伸缠绕膜的生产及销售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缠绕膜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可以有力推动缠绕膜行业技术水平的进步,促进其在我国储存、运输中包装的推广和应用,将
7、为我国包装工业增加上亿,乃至几十亿元的产值。同时,还将带动相关机械设备、原料等行业的进步和发展,创造更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修订的情况无采标。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未有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违背的地方。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本标准在起草以及征求意见阶段,均未出现重大分歧。本标准在对征求意见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工作组成员进行了反复讨论、论证,对未采纳的意见与企业也进行了相应的讨论与沟通,未发生意见分歧。七、标准性质(强制性、推荐性)的建议标准起草单位、归口单位以及审查专家均认为,此标准应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进行上报。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标准发布替代 BB/T 0024-2004。九、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未有其他予以说明的事项。标准起草工作组2017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