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 工作情况汇报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办公室 2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策 3 2008年 4月 1日修订实施的 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六条明确提出国家支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办法。 2009年 7月 1日修订实施的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十八条明确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设立用于支持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六十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咨询、评估、检测费用给予专项补贴;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节能量进行奖励” 法律依据 4 2010年 5月 5日国务院
2、召开的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明确要求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认真落实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2010年 5月 28日本市召开了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推进大会,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同志在会上部署了九方面强化措施,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快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领导重视 EMCSH 5 2010年 4月 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10 25号) 2010年 5月 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3、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 2010 21号) 快速落实 EMCSH 6 一、资金支持 利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二、税收支持 暂免征收营业税;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 用能企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节能服务公司赠与给用能单位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处理。 三、完善会计处理制度 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事业单位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 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 四、改善金融服务 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
4、审批手续; 节能服务公司投入的固定资产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等。 国办发 2010 25号要点 7 除了贯彻国办发 2010 25号文并作了具体分工外,对资金支持力度进行了明确,对各委办局的工作分工进行了明确。 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每吨标准煤 500元的奖励。 按照年节能率计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30%的奖励。 对符合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合同金额高于 200万元且年节能量超过 5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 6万元;其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 3万元。 沪府办发 2010 21号要点 EMCSH 8
5、 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每吨标准煤 500元的奖励;按照年节能率计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30%的奖励。其中,年节能率在 15% 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20%的奖励;年节能率在 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 对符合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合同金额高于 200万元且年节能量超过 5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 6万元;其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 3万元。 年节能率是指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或该幢建筑改造前年耗能比重。 沪府办发 2010 21号创新点 EMCSH 9 2
6、010年 6月 3日国家财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建 2010249号) 2010年 12月 20日对原 2008年 9月 28日制定的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沪经节2008560号)进行修改,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 (沪经信法2010833号) 认真执行 EMCSH 10 一、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 240元 /吨 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 不低于 60元 /吨 标准煤。 二、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三、只有获得备案资格的节能服务公司才可以申请,备案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 500万元以上(含);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良好; 财建 2010249号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