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范本)合同号: (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紧急联系人: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车辆事宜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标的1. 租赁车辆车辆型号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2. 甲方为租赁车辆所有权人,乙方在租赁内,对租赁车辆享有使用权。3. 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车辆的技术操作、行车安全等事项承担全部责任。4. 租赁车辆租赁期内,乙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在租赁车辆内发生的物品被盗
2、 、丢失事项由乙方自行负责。第二条 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 如需续订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期满前 15 天联系商定重新签订合同。3. 本合同到期后,在双方未续订合同的情况下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可继续使用车辆的,本合同按月续延,同时甲方也可终止此合同。第三条 租车费、押金、管理费计算及支付1.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预付租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先付后用。2. 乙方于每月 日前主动支付租赁费,甲方会提前三日告知乙方如遇周六周日节假日等情况乙方应主动提前还款。若乙方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款项的 6%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发生其它费用,
3、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付款明细同当期租金一并支付。3.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车辆押金人民币 【大写:元整】(小写:¥ 元),该押金性质为乙方及时处理车损及交通违章的保证金。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7 日内乙方未能处理车损及交通违章的,甲方可代为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在该押金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须再行支付给甲方。如未发生乙方违约之情形,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40 个工作日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乙方不得预先使用该押金抵扣应付租金。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按照乙方的需要,提供配置完整、性能符合使用标准 、证件齐全的车辆。2. 按照乙方提供的车辆起讫地点、时间 、停靠点 、
4、保证安全 、准点提供服务车辆。3. 提供每月 1 次免费保养和年度检验,以及非人为造成的故障维修(发动机缺水,缺油造成的故障除外),提供南京市市内租赁车辆抛锚处理和车辆急修,代理乙方在 租赁期内的车辆事故理赔办理。4. 甲方应在车辆到达保养公里或车辆证件到期前,通知乙方参加例行保养或更换证件。5. 甲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内引发的第三者责任。6. 甲方不承担在租赁期内因租赁车辆驾驶员违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使用租赁车辆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转租车辆,不得将车辆用于抵押,担保,倒卖等,若由此造成甲方合
5、法权益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2. 乙方在租赁期内按时参加保养和年检,并承担因延迟参加的保养和年检而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3. 乙方接车时应仔细检查各种随车证件,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到甲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证件过期,在出市境时被有关部门查出罚款,费用由乙方负责。4. 乙方不得私自拆卸和改装车辆设施,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5. 乙方合同到期还车时应按离场时车辆交接单检查车况,如有新的碰擦、擦痕等车身损坏或设备、证件不全和需要清洁等项目,乙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车辆维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6. 车辆驾驶人员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6、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驾驶证,驾龄必须三年以上,同时必须具有网约车驾驶从业资质。驾驶员证件复印件和联系方式须在甲方备案,未备案的驾驶员且未经甲方的书面许可,无权驾驶租赁车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7. 乙方驾驶员在租赁期内应每天检查车况,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人员故意损坏甲方车辆设备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8. 租赁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或交通事故损坏,应到甲方指定的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如 遇特殊情况需在外急修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发现擅自去外厂修理而造成质量不符合车辆技术检测部门要求,必须重新修复和调换,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9. 乙方必须每月 25
7、日将租赁车辆行驶公里数(路码表数)准确地报给甲方,并按甲方规 定的保养时间和保养里程将车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免费保养、检测。10. 如租赁车辆在租赁期内发生被盗、被抢、或遗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11. 乙方按照租赁车辆的性能使用车辆,不得承载与租赁车辆用途不相符的运输任务;不 得参与竞速活动。如乙方违背用车规定而造成租赁车辆损失或造成事故,乙方应承担所有相关费用。12. 租赁期间,因乙方用车所发生的所有路桥费及停车费,都由乙方承担。13. 租赁期内,若乙方将租赁车辆用于非法用途的,则由此引起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4. 租赁期结束后,乙方
8、归还车辆必须保证车辆能正常使用,若不能正常使用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事故赔付1. 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50 万元营运险。保险费用在租车费中支付。2. 乙方在车辆租赁期内,发生车辆违章违纪和车辆碰撞等事故,所有曝光罚款和计分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所租赁车辆需在甲方指定修理厂进行日常保养以及维修。如车辆发生事故,要及时向甲方车管汇报。乙方从甲方所租车辆如若因乙方全责情况下,所租车辆出险一次金额不大于一千元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所租车辆出险一次金额大于一千元的,由保险公司赔付,如若需要垫付,由乙方先行垫付,同时甲方向乙方收取维修费用的 20%
9、的费用(下限为 500 元),另收取维修费用的 5%作为车辆保险上浮费,且所租车辆出险一次金额大于陆千元的(乙方所租车辆定损),乙方需额外赔偿甲方所租车辆总价的 10%作为车辆折损费用。事故期间,不能正常营运,所有损失乙方自行承担。3. 服务车辆如发生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配合甲方安全管理人员完成事故处理和理赔等事项,并承担事故理赔部分以外的其他费用。若发生车辆事故后,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不配合甲方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则视为自动放弃对本次事故的理赔权利,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七条 违章处理1. 乙方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行车,避免违章。2. 甲方可有偿代为处理乙方不扣分的交通
10、违章(每条违章代办费 50 元),但乙方必须缴付违章罚款,该费用另行结算,不计入车辆租车费。3. 乙方租车期间若产生扣分的交通违章,乙方必须自行处理,并应在违章告知书指定日期内完成违章处理并承担因违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若已接到甲方通知且未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处理违章的视作违约,应按违章罚款金额的 2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4. 乙方需在车辆归还给甲方前将租期内与本车相关的违章全部处理完结。归还车辆后所有违章由甲方代为处理并扣除一定费用。第八条 违约责任1. 乙方提供虚假信息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租赁车辆。2. 乙方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从事
11、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或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等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租赁车辆。3. 若乙方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款项的 6%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单次逾期超过 2 日或累计逾期超过 5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租赁车辆,乙方须支付未付款项,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5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逾期 10 个工作日后收回车辆。4.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政府调用或不可抗力事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均应支付另一方合同未履行部分租车费总额 50%的违约金。5. 乙方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违反本合同
12、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7 日内消除该违约事宜,乙方收到通知之日起 7 日内仍不消除违约事宜的,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并终止合同。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1.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而提起诉讼的,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经营地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受理。第十条 双方法律文书有效送达地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以下地址作为双方法律文书往来(含诉讼)的有效送达地址:甲方: 乙方: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 车辆交接单是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签署,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 如乙方无条件违反合同租赁期限,将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车辆总租赁费用的 30%作为 违约金。4. 本合同共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5. 其他事项:1)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使用指定平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2)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租赁车辆被拖回、停用等情况,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2000 元拖车费用(限南京市范围,超出南京市范围,相关费用由甲方据实计算)并消除违约事宜,经甲方评估通过后可继续履行合同。(以下无正文)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