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行为治安安全责任书为进一步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盗窃、收销赃等案件的发生,根据商务部、公安部等 6 部委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安部通知精神,按照“谁经营、 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的要求,明确阿拉买提乡 12 村 5 组废品收 购站(单位)经营负责人 肖飞 的治安责任,现由单位法定代表人 肖飞 与莎车县阿拉买提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 一、责 任内容和目标 肖飞 法定代表人( 经营负责人)是 单位的治安责任人,承担责任内容如下: 1、从事 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
2、后 30 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15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 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 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 记资 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3、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4、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禁收购下列金属物品:(1)枪支
3、、 弹药和爆炸物品;(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3)铁路、油田、供电、 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5、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6、人民警察到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任务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必须如实反映情况,积极协助工作。 二、责任承担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履行上述治安责任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单位及其责任人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三份,由管辖地派出所、责任民警、法人(经营负责人)各执一份。 责任民警签名: 管辖地派出所领导签名:法人(经营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