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查验、登记制度一.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必须确定一名专(兼)职登记员,持证上岗,负责对所收购物品的查验、登记工作。二.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到公安局治安大队领取统一的废旧金属收购登记簿,进行如实地登记。三.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和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对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在分割、拆解前拍照或者录象保存,并按要求报送公安机关。四.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金属物品。五.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六.公安机关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时,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主动出示登记簿,配合公安人员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