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等 4 个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考核制度、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制度 等 4 个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2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 行)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规范进行,依法追究
2、违反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权责统一; (二)追究集体领导责任和追究个人领
3、导责任相结合;(三)责任与处理相适应;3(四)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应当公开而未公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一)未公开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工作范围、权限、服务电话、举报电话等);(二)未公开职权目录和流程图的;(三)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未实施动态公开的;(四)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第六条 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一)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二)未公开全部职权目录和流程图的;(三)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四)当行政职权发生调整或改变时
4、,不能按照要求修订职权目录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的。 第七条 权力运行不规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一)未按法律法规设定授权,擅自设立行政权力的; (二)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三)在权力运行中不能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4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不能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一)不能按时报送上一年度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的;(二)不能按时报送其他材料的。第九条 监督管理不到位,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一)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
5、理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开展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 (三)不按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四)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因责权不明、公开运行不力而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 第十条 责任区分 (一)应当报经主管领导审批而未报批,造成第五条至第九条情况之一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批或同意,造成第五条至第九条情况之5一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由于承办人明知行为会导致主管领导失误,而不提醒和建议的,承办人承
6、担全部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提出了正确的意见而未被采纳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造成第五条至第九条情况之一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口头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有关责任
7、人给予无职务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 3 个月。 (四)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6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
8、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7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考核制度(试 行)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预防政治腐败的各项战略方针为指导,以全面提升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质量和水平为目标。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四条 考核的对象:各县(市、区)政
9、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组织领导情况。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健全,人员、经费是否有保障;是否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目标8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年终进行检查落实。(二)宣传教育情况。是否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是否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是否抓住了正反两方面典型。(三)公开情况。1、是否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项目)作为公开的重点;2、是否按照要求清理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流程图,是否利用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开形式向
10、社会公布; 3、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4、对公开的事项是否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地采取有效公开形式进行公开,并做到及时更新,切实方便群众知情、监督。(四)动态公开情况。1、是否根据行政职权的变更及时调整并公布行政职权目录和流程图;2、对未实现权力网上运行、网上公开的重要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填报并公示重要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登记表,或以其他形式完整记录权力运行过程;3、是否按照要求落实“会审会”、“处(科)务会议纪要”、政府常务会议“旁听制”等制度。9(五)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公开载体更新维护责任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
11、制度、预审核制度、公示制度、公开响应、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等配套制度;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并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民主评议之中。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单位,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单位,按照河北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和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0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12、试 行)第一条 为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我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运行社会评议(以下简称“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上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企业代表、特邀纪检监察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等进行。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全市行政机关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
13、事业单位。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一)公开情况。1、是否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事11项(项目)作为公开的重点;2、是否按照要求清理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流程图,是否利用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布; 3、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4、对公开的事项是否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地采取有效公开形式进行公开,并做到及时更新,切实方便群众知情、监督。(二)动态公开情况。1、是否根据行政职权的变更及时调整并公布行政职权目录和流程图;2、对未实现权力网上运行、网上公开的重要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填报并公示重要行
14、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登记表,或以其他形式完整记录权力运行过程;3、是否按照要求落实“会审会”、“处(科)务会议纪要”、政府常务会议“旁听制”、建设工程领域“十公开”等制度。(三)制度规范化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公开载体更新维护责任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预审核制度、公示制度、公开响应、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等配套制度;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12明运行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
15、开透明运行工作汇报;(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评议情况在一定范围公开;(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做出恰当处理。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全市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3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制度(试 行)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反映的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突出问题,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我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
16、于全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设立保定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中心设在市纪委(监察局),投诉举报电话为 5066670(白天),5035538(晚间)。第四条 在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权投诉举报:(一)不贯彻、落实有关于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的;(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三)不按本单位行政职权目录和流程图行使职权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14信息的;(五)不按照规定的时间、
17、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六)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七)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有关规定行为的。第五条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群众举报。第六条 投诉举报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直接到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反映问题等方式。第七条 受理群众举报的程序:(一)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信息线索进行分类和整理,并逐项做好登记备案。(二)经领导批准后,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及时组织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三)对需要转办的,应在收到举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转15交有关单位处理。(四)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办理的,要及时向投诉人或相关单位说明理由。(五)对实名举报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7 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六)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5 日内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本人。第八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群众举报投诉的事(案)件。要做好保密工作,案情及办案过程不得泄密。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