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地址:江苏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 (http:/)电话:0512-58282433/2533 传真:0512-58132373镇 江 市 权 力 公 开 透 明 运 行 系 统建设方案2009 年 2 月免 费 技 术 支 持 电 话 : 800-828-2433目 录一 、 项 目 概 述 .71.1 项 目 背 景 .71.2 总 体 目 标 .7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8三 、 系 统 建 设 需 求 9四 、 方 案 总 体 规 划 .114.1 系 统 架 构 114.2 业 务 框 架 结 构 .134.3 系 统 网 络 平 台 设 计 .134.3.
2、1 网 络 安 全 设 计 .144.3.2 数 据 安 全 设 计 .144.4 设 计 原 则 154.5 性 能 优 化 设 计 .164.5.1 网 络 优 化 164.5.2 硬 件 性 能 优 化 .164.5.3 操 作 系 统 性 能 优 化 .174.5.4 代 码 优 化 174.6 系 统 特 点 184.6.1 强 大 的 使 用 功 能 .184.6.1.1 Vista 的 操 作 界 面 184.6.1.2 统 一 的 待 办 事 宜 入 口 .184.6.1.3 快 捷 的 个 人 收 藏 .194.6.1.4 分 级 的 分 类 信 息 .194.6.1.5 可
3、 调 整 的 权 限 构 造 .194.6.1.6 分 布 式 的 附 件 存 储 .204.6.2 丰 富 的 沟 通 方 式 .204.6.2.1 实 用 的 公 务 邮 件 .204.6.2.2 实 时 的 在 线 交 流 .204.6.2.3 强 大 的 短 信 发 送 .204.6.2.4 便 利 的 办 公 助 手 .204.6.3 完 备 的 扩 展 接 口 .21五 、 行 政 权 力 库 建 设 .215.1 整 体 架 构 215.2 许 可 权 力 备 案 .225.3 处 罚 权 力 备 案 .245.4 征 收 权 力 备 案 .265.5 强 制 权 力 备 案 .
4、275.6 其 他 权 力 备 案 .28六 、 镇 江 市 外 网 政 务 大 厅 建 设 296.1 政 务 大 厅 门 户 结 构 .306.2 权 力 公 开 306.3 在 线 申 报 316.4 状 态 查 询 326.5 在 线 咨 询 336.6 网 上 投 诉 336.7 行 政 权 力 库 与 政 务 大 厅 门 户 的 接 口 整 合 .35七 、 镇 江 市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系 统 建 设 427.1 行 政 许 可 子 系 统 .447.1.1 目 前 现 状 447.1.2 许 可 数 据 交 换 整 合 .447.2 镇 江 市 行 政 处 罚 公 共 平
5、 台 447.2.1 案 件 办 理 流 程 .467.2.1.1 流 程 图 467.2.1.2 流 程 设 计 工 具 .477.2.2 行 政 处 罚 系 统 特 点 .487.2.3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管 理 .497.2.3.1 案 件 受 理 497.2.3.2 立 案 调 查 507.2.3.3 现 场 检 查 517.2.3.4 立 案 517.2.3.5 调 查 取 证 527.2.3.6 案 件 初 审 537.2.3.7 案 件 审 理 547.2.3.8 撤 销 立 案 557.2.3.9 移 送 处 理 557.2.3.10 处 罚 告 知 567.2.3.11
6、 陈 述 申 辩 567.2.3.12 听 证 567.2.3.13 依 法 处 罚 577.2.3.14 送 达 587.2.3.15 执 行 587.2.3.16 结 案 597.2.3.17 整 理 归 档 597.2.4 文 书 打 印 597.2.5 自 由 裁 量 功 能 .607.2.6 内 部 监 察 627.2.7 其 他 相 关 功 能 .637.3 行 政 征 收 子 系 统 .647.3.1 征 收 流 程 657.3.2 征 收 登 记 657.3.3 征 收 审 核 657.3.4 征 收 核 定 657.3.5 征 收 管 理 667.3.6 规 范 性 文 书
7、打 印 .667.4 行 政 强 制 子 系 统 .667.4.1 流 程 设 定 677.4.2 强 制 登 记 、 告 诫 .677.4.3 陈 述 和 申 辩 677.4.4 强 制 执 行 决 定 书 .687.4.5 领 导 审 核 687.4.6 送 达 687.4.7 执 行 管 理 697.4.8 强 制 管 理 707.4.9 规 范 性 文 书 打 印 .707.5 镇 江 市 便 民 服 务 系 统 .707.5.1 便 民 介 绍 707.5.2 业 务 流 程 717.5.3 监 督 与 评 价 727.5.3.1 总 体 要 求 727.5.3.2 统 计 和 分
8、析 737.5.3.3 督 办 747.5.3.4 监 控 747.5.3.5 综 合 评 价 757.6 综 合 信 息 管 理 子 系 统 .787.6.1 组 织 架 构 787.6.2 模 块 管 理 807.6.3 权 限 管 理 817.6.3.1 角 色 用 户 关 系 .827.6.3.2 系 统 功 能 授 权 .837.6.3.3 角 色 功 能 授 权 .847.6.3.4 用 户 功 能 授 权 .847.6.3.5 网 络 访 问 授 权 .847.6.4 系 统 日 志 857.6.4.1 操 作 日 志 857.6.4.2 访 问 日 志 857.6.5 跟 踪
9、信 息 管 理 .857.6.6 辅 助 资 料 867.6.7 数 据 字 典 867.6.8 系 统 配 置 管 理 .867.6.9 自 由 裁 量 模 型 .86八 、 镇 江 市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数 据 交 换 平 台 878.1 功 能 需 求 878.2 数 据 交 换 格 式 .888.3 数 据 交 换 类 型 .898.4 数 据 交 换 体 系 架 构 .918.5 数 据 交 换 机 制 的 实 现 .928.6 部 门 交 换 前 置 机 系 统 .928.7 应 用 适 配 器 接 口 .948.7.1 数 据 抽 取 与 数 据 加 载 功 能 968.7
10、.2 数 据 传 输 功 能 .968.7.3 数 据 转 换 功 能 .968.7.4 系 统 监 控 功 能 .978.8 交 换 平 台 功 能 参 考 .988.8.1 交 换 平 台 服 务 端 管 理 系 统 988.8.2 数 据 交 换 平 台 客 户 端 配 置 998.8.3 前 置 机 服 务 程 序 1028.9 镇 江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及 监 察 平 台 数 据 交 换 接 口 与 管 理 .1028.9.1 与 镇 江 市 基 础 数 据 交 换 平 台 的 整 合 .1028.9.2 数 据 接 口 功 能 1028.9.3 数 据 标 准 及 接 口
11、 规 范 1038.9.3.1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基 础 信 息 1038.9.3.2 行 政 审 批 过 程 信 息 1058.9.3.3 行 政 审 批 结 果 信 息 1068.9.3.4 行 政 处 罚 事 项 基 本 信 息 1078.9.3.5 行 政 处 罚 过 程 信 息 1088.9.3.6 行 政 处 罚 结 果 信 息 1108.9.3.7 部 门 统 计 数 据 信 息 1118.9.3.8 部 门 监 察 数 据 信 息 113九 、 行 政 监 察 管 理 平 台 1149.1 行 政 监 察 系 统 架 构 1159.2 行 政 审 批 电 子 监 察 11
12、59.2.1 综 合 监 察 模 块 1159.2.2 时 限 监 察 模 块 1169.2.3 收 费 监 察 模 块 1179.2.4 程 序 监 察 模 块 1179.2.5 异 常 情 况 监 察 模 块 1189.2.6 来 信 处 理 流 程 1189.2.7 投 诉 监 察 .1189.2.8 办 件 数 量 异 常 监 察 1189.3 行 政 处 罚 电 子 监 察 1189.3.1 时 限 监 察 模 块 1189.3.2 罚 款 监 察 模 块 1199.3.3 程 序 监 察 模 块 1199.3.4 异 常 情 况 监 察 模 块 1199.3.5 督 查 督 办 (
13、 责 任 追 究 ) 1219.3.6 投 诉 举 报 监 察 1219.3.7 案 件 数 量 异 常 监 察 1229.4 预 警 纠 错 .1229.5 绩 效 评 估 模 块 1239.5.1 评 价 过 程 .1239.5.2 评 价 等 级 .1259.6 查 询 统 计 模 块 1259.6.1 综 合 统 计 模 块 1259.6.2 许 可 项 目 查 询 1269.6.3 许 可 项 目 统 计 1269.6.4 处 罚 项 目 查 询 1269.6.5 处 罚 项 目 统 计 1279.6.6 项 目 收 费 统 计 127十 、 镇 江 市 政 府 法 制 监 督 12
14、710.1 行 政 权 力 过 程 监 督 12810.2 政 府 法 制 监 督 12810.2.1 行 政 权 力 标 准 库 管 理 12810.2.2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备 案 13010.2.3 重 大 行 政 许 可 备 案 13010.2.4 行 政 复 议 与 行 政 诉 讼 情 况 汇 总 .13110.2.5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监 督 13310.2.6 行 政 复 议 过 程 管 理 133十 一 、 扩 展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与 人 员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13311.1 执 法 人 员 资 质 管 理 模 式 13311.2 行 政 执
15、 法 机 构 管 理 13411.3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管 理 13411.3.1 执 法 人 员 登 记 13411.3.2 执 法 人 员 送 审 13511.3.3 区 县 执 法 人 员 审 核 13511.3.4 地 市 执 法 人 员 审 核 13511.3.5 发 证 .13511.3.6 注 销 .13511.3.7 换 证 .13511.3.8 年 检 .13611.3.9 单 位 执 法 人 员 管 理 13611.3.10 区 县 执 法 人 员 管 理 13611.3.11 市 执 法 人 员 管 理 13611.3.12 外 网 查 询 .13611.4 执 法
16、 人 员 在 线 培 训 与 考 核 .13611.4.1 考 核 设 置 .13611.4.2 在 线 培 训 .13711.4.3 在 线 考 试 .137十 二 、 系 统 关 键 技 术 14012.1 工 作 流 平 台 .14012.1.1 总 体 框 架 .14112.1.2 流 程 设 计 工 具 14112.1.3 流 程 控 制 .14212.1.4 流 程 的 监 控 与 管 理 14412.1.5 活 动 定 义 设 计 14412.1.5.1 处 理 人 员 .14512.1.5.2 处 理 时 限 .14512.1.5.3 文 档 材 料 .14612.1.5.4
17、可 用 操 作 .14612.1.5.5 触 发 事 件 .14712.1.5.6 自 由 跳 转 .14712.1.5.7 链 接 信 息 .14712.1.6 子 流 程 .14812.1.6.1 常 规 信 息 .14812.1.6.2 文 档 材 料 .14812.1.7 基 本 算 法 实 现 14812.1.7.1 关 于 多 人 并 行 处 理 14812.1.7.2 最 后 一 人 处 理 法 14912.1.7.3 关 于 会 签 .15012.1.7.4 关 于 回 退 .15112.2 通 用 数 据 管 理 平 台 15212.2.1 数 据 源 定 义 .15312.
18、2.2 查 询 模 板 .15312.2.3 打 印 模 板 .15412.2.4 领 导 查 询 .15412.3 WEB 打 印 15512.3.1 需 求 及 常 用 处 理 方 式 15512.3.2 解 决 方 案 .156十 三 、 系 统 安 全 建 议 15713.1 系 统 安 全 设 计 意 义 15713.2 挑 战 : 日 益 严 重 的 安 全 问 题 .15713.3 对 策 : 进 行 全 面 的 安 全 保 护 .15813.4 原 则 : 将 工 具 和 服 务 相 结 合 .15913.5 硬 件 安 全 设 计 思 路 16113.5.1 机 房 安 全
19、措 施 16113.5.2 网 络 安 全 产 品 16113.5.3 硬 件 容 灾 设 计 16213.6 软 件 安 全 设 计 思 路 16213.6.1 防 病 毒 软 件 .16213.6.2 安 全 审 计 和 检 测 系 统 16313.6.3 系 统 软 件 安 全 设 计 163一 、 项 目 概 述1.1项 目 背 景推 进 电 子 政 务 建 设 , 构 建 权 力 阳 光 运 行 机 制 , 是 全 面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 实 现 国 民经 济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必 然 选 择 。 “十 五 ”期 间 , 镇 江 市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坚 持
20、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建 设 面 向 公 众 的 服 务 型 政 府 , 转 变 政 府 机 关 工 作 作 风 , 进 一 步 优 化 了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在 此 基 础 上 , “十 一 五 ”将 总 结 经 验 , 不 断 深 化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 切 实 推 进 政 府 管 理 体制 改 革 和 运 行 机 制 创 新 。 因 此 , 推 行 政 府 权 力 公 开 透 明 运 行 , 是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文明 、 加 快 民 主 政 治 进 程 、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的 内 在 要 求 。 同 时 , 权 利 阳 光 运 行 对 提 交
21、政 府办 公 效 率 , 增 加 工 作 透 明 度 , 增 强 服 务 功 能 , 全 面 提 升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水 平 和 快 速 应 急反 应 , 促 进 政 务 公 开 和 廉 政 建 设 也 都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镇 江 市 法 制 办 根 据 市 委 、 市 政 府 的 具 体 要 求 , 以 信 息 技 术 为 手 段 , 推 动 行 政 权 力网 上 规 范 、 公 开 、 透 明 、 高 效 运 行 , 实 现 政 府 行 政 执 法 业 务 办 理 电 子 化 、 流 程 标 准 化 、办 公 网 络 化 、 信 息 公 开 化 。 通 过 构
22、 建 权 力 阳 光 运 行 机 制 , 通 过 信 息 化 技 术 向 社 会 公 开国 家 机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强 制 ) , 信 访 办 理 等 , 公 开 案 件 内 容 、 办 理 程 序 、 承 诺 时间 、 监 督 渠 道 和 结 果 公 示 , 让 权 力 在 阳 光 下 运 行 , 置 于 人 民 群 众 的 监 督 之 下 , 可 以 有效 的 遏 止 暗 箱 操 作 , 防 止 和 减 少 腐 败 行 为 , 符 合 人 民 群 众 利 益 , 获 得 人 民 群 众 赞 同 ,这 也 是 构 建 和 谐 镇 江 的 基 础 之 一 。 阳 光 下 的
23、 政 府 必 须 是 行 为 规 范 的 政 府 。 一 是 要 完 善政 府 机 关 改 革 , 切 实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 要 把 重 点 放 在 政 府 内 部 管 理 效 率 的 提 高 和 职 能 转变 上 , 放 开 不 该 管 的 事 , 使 政 府 职 能 回 归 到 经 济 调 节 、 市 场 监 管 、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事务 上 来 , 为 人 民 群 众 提 供 更 多 更 好 的 公 共 服 务 。 二 是 要 严 格 依 法 行 政 。 坚 决 杜 绝 有 法不 依 、 执 法 不 严 现 象 , 对 一 些 不 依 法 行 政 的 害 群 之 马
24、 要 公 开 曝 光 , 依 法 严 惩 。1.2总 体 目 标采 用 先 进 的 计 算 机 技 术 和 通 讯 技 术 , 以 法 制 办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为 指 导 , 建 设 镇 江市 人 民 政 府 权 力 阳 光 运 行 软 件 系 统 , 以 镇 江 市 政 务 网 为 平 台 , 规 范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实 施 过 程 监 控 , 实 现 行 政 权 力 阳 光 运 行 的 工 作 机 制 。 整 个 项 目 的 实 施 需 要 达 到 以 下 目标 :1)以 安 全 、 实 用 、 高 效 、 先 进 、 经 济 为 原 则 , 建 立 镇 江 市 行 政
25、执 法 管 理 与 监 督平 台 ; 以 各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和 信 息 共 享 为 基 础 , 建 成 案 件 办 理 透 明 、 处 罚流 程 明 确 、 信 息 处 理 电 子 化 、 文 档 管 理 一 体 化 、 行 政 运 作 高 效 化 的 综 合 管 理 系统 。2)真 正 实 现 “网 上 办 公 、 阳 光 操 作 ; 内 部 运 作 、 流 程 监 控 ; 承 诺 办 理 、 超 时 查 处 ;统 一 标 准 、 执 法 规 范 ”的 设 计 要 求 。3)强 化 政 府 对 各 职 能 部 门 履 行 行 政 职 能 情 况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26、, 实 现 政 府 行 政 的 公 开 、公 平 、 公 正 , 同 时 为 领 导 者 的 决 策 提 供 大 量 的 综 合 信 息 。4)系 统 应 具 备 开 放 性 、 扩 展 性 和 完 备 的 二 次 开 发 能 力 , 以 适 应 政 府 电 子 政 务 建 设的 发 展 要 求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本 项 目 主 要 实 现 镇 江 市 范 围 内 的 行 政 执 法 综 合 管 理 和 监 督 监 控 功 能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1.建 设 镇 江 市 行 政 执 法 权 力 运 行 门 户 网 站 : 提 供 信 息 发 布 、
27、 政 务 公 开 。2.建 设 镇 江 市 统 一 行 政 处 罚 管 理 平 台 : 规 范 相 关 流 程 , 涵 盖 全 市 各 行 政 执 法 部 门的 行 政 处 罚 行 为 。3.建 设 镇 江 市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资 质 和 基 本 信 息 , 对 执法 人 员 进 行 在 线 培 训 和 考 核 。4.建 设 镇 江 市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平 台 : 对 各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进 行 全 方 位监 督 。5.镇 江 市 行 政 执 法 数 据 交 换 平 台 : 与 自 建 行
28、政 处 罚 系 统 的 单 位 、 区 县 实 现 数 据 交换 ; 与 镇 江 市 行 政 权 力 电 子 监 察 平 台 实 现 数 据 交 换 。三 、 系 统 建 设 需 求1、 镇 江 行 政 执 法 权 力 运 行 门 户 网 站建 立 镇 江 市 行 政 执 法 权 力 运 行 门 户 网 站 , 结 合 各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项 目 , 建 立 强 大的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和 在 线 服 务 平 台 , 实 现 网 上 案 件 公 开 、 咨 询 、 查 询 、 申 报 、 投 诉 、 监督 等 功 能 。 并 与 中 国 .镇 江 门 户 的 政 务 公 开
29、进 行 有 效 整 合 。网 站 子 栏 目 主 要 包 括 :权 力 公 开 透 明 运 行 系 统 的 法 律 依 据权 力 公 开 透 明 运 行 系 统 的 办 事 指 南权 力 公 开 透 明 运 行 系 统 的 结 果 公 示权 力 公 开 透 明 运 行 系 统 的 状 态 查 询权 力 公 开 透 明 运 行 系 统 的 投 诉 咨 询相 关 的 文 档 、 表 单 下 载 等 功 能2、 行 政 权 力 备 案行 政 权 力 备 案 主 要 用 于 存 储 各 部 门 经 法 制 部 门 审 核 确 认 后 的 行 政 权 力 , 固 化 权 力运 行 流 程 。 当 法 律
30、 法 规 或 部 门 职 能 发 生 变 化 时 , 行 政 权 力 备 案 应 能 提 供 及 时 更 新 、 调整 和 审 核 的 功 能 。3、 镇 江 市 行 政 处 罚 公 共 平 台行 政 权 力 运 行 系 统 包 主 要 包 括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处 罚 、 行 政 征 收 、 行 政 强 制 、 综 合信 息 管 理 以 及 网 上 政 务 大 厅 等 子 系 统 。( 1) 行 政 许 可 子 系 统行 政 许 可 子 系 统 能 够 实 现 项 目 受 理 、 审 批 、 公 示 等 全 过 程 网 上 运 行 , 能 够 打 印 标准 、 规 范 的 格 式
31、文 书 , 实 现 数 据 查 询 , 统 计 分 析 , 日 常 管 理 等 功 能 。( 2) 行 政 处 罚 子 系 统行 政 处 罚 子 系 统 能 够 支 持 所 有 职 能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项 目 的 过 程 管 理 , 对 一 般 程 序的 环 节 进 行 规 范 , 并 提 供 标 准 、 规 范 的 格 式 文 书 。( 3) 行 政 征 收 子 系 统行 政 征 收 子 系 统 能 够 实 现 征 收 事 项 的 处 理 的 整 个 过 程 , 包 括 事 项 登 记 、 审 核 、 核定 打 印 等 内 容 。( 4) 行 政 强 制 子 系 统行 政 强 制
32、 子 系 统 实 现 了 强 制 过 程 管 理 以 及 相 关 的 规 范 性 文 书 管 理 。( 4) 便 民 服 务 系 统建 立 便 民 服 务 系 统 , 促 进 服 务 公 开 , 实 现 网 上 咨 询 、 报 修 、 投 诉 、 举 报 、 建 议 、监 督 等 功 能 ; 逐 步 整 合 各 个 部 门 的 服 务 资 源 ,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 强 化 政 府 形 象 ; 实 现 便民 服 务 中 心 “为 民 服 务 网 络 化 、 解 决 问 题 高 效 化 、 信 息 管 理 自 动 化 ”, 实 现 领 导 对便 民 服 务 工 作 的 监 察 监 督 。
33、( 5) 网 上 政 务 大 厅 子 系 统内 网 政 务 大 厅 主 要 提 供 给 内 部 机 关 人 员 及 相 关 执 法 人 员 使 用 , 主 要 是 各 子 系 统 的应 用 集 中 化 管 理 、 统 一 待 办 事 宜 、 各 子 系 统 实 现 单 点 登 录 等 功 能 。( 3) 综 合 信 息 管 理 子 系 统综 合 信 息 管 理 子 系 统 能 够 对 用 户 权 限 、 角 色 、 功 能 、 行 政 权 力 基 本 信 息 、 流 程 信息 、 系 统 参 数 等 进 行 配 置 。4、 镇 江 市 行 政 权 力 监 察行 政 权 力 监 察 系 统 是
34、利 用 数 据 交 换 平 台 , 从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系 统 和 自 建 系 统 中 获 取数 据 , 形 成 监 管 数 据 库 , 实 现 信 息 采 集 、 流 程 监 控 、 自 动 预 警 、 绩 效 评 估 、 投 诉 处 理 、异 常 处 理 、 统 计 分 析 以 及 实 时 报 送 等 功 能 , 监 察 系 统 主 要 包 括 政 务 公 开 检 查 、 时 效 监察 监 控 、 流 程 监 察 监 控 、 行 为 监 察 监 控 、 异 常 情 况 自 动 报 警 督 办 跟 踪 监 察 监 控 等 部 分 。5、 镇 江 市 行 政 执 法 法 制 监 督 平
35、 台面 向 法 制 办 的 法 制 监 督 工 作 平 台 , 对 行 政 权 力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总 体 监 督 , 并 可 对重 大 事 件 的 每 一 细 节 进 行 实 时 监 督 查 看 , 可 以 及 时 纠 正 不 规 范 的 行 政 行 为 。 具 体 包 括 :行 政 执 法 过 程 监 督 、 重 大 许 可 、 处 罚 备 案 、 行 政 复 议 、 行 政 诉 讼 管 理 等 。6、 镇 江 市 行 政 处 罚 数 据 交 换 平 台根 据 江 苏 省 行 政 权 力 网 上 公 开 透 明 运 行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接 口 规 范 要 求 , 采 用
36、应 用 集 成 或 应 用 平 台 中 间 件 实 现 各 平 台 数 据 间 的 交 换 , 建 立 镇 江 市 统 一 接 口 标 准 ,能 够 快 捷 、 便 利 地 整 合 各 部 门 系 统 中 行 政 权 力 的 类 别 、 办 理 事 项 、 办 理 人 员 、 办 理 时间 、 流 程 环 节 、 办 理 结 果 、 部 门 统 计 和 部 门 监 察 等 动 态 数 据 。7、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与 人 员 综 合 管 理 平 台对 全 市 的 所 有 执 法 人 员 按 部 门 进 行 管 理 , 能 新 增 加 执 法 人 员 信 息 , 可 以 对 已 有 的执
37、法 人 员 信 息 进 行 修 改 , 能 按 部 门 查 询 执 法 人 员 情 况 , 能 统 计 分 析 出 各 部 门 执 法 人 员年 龄 层 次 、 学 历 层 次 的 分 布 情 况 。四 、 方 案 总 体 规 划系 统 架 构严 格 遵 循 安 全 性 、 共 享 性 、 扩 充 性 、 可 维 护 性 、 可 兼 容 性 的 开 发 原 则 ; 系 统 通 过镇 江 市 政 务 网 平 台 , 提 供 了 一 个 各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信 息 交 互 和 共 享 的 环 境 , 便 于 信 息 顺畅 流 转 、 快 速 发 布 , 以 及 对 各 种 行 政 执 法
38、信 息 的 收 集 、 整 理 、 统 计 和 维 护 。 系 统 总体 架 构 如 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 图 整 体 架 构 为 5 层 模 型 :基 础 层 :主 要 包 括 网 络 ( 路 由 、 交 换 、 存 储 、 安 全 等 设 备 ) 及 应 用 平 台 ( 服 务 器 、操 作 系 统 、 数 据 库 等 ) 。目 前 基 于 镇 江 市 政 务 网 进 行 架 构 ; 支 撑 层 包 括 统 一 用 户 、 权 限 管 理 平 台 、 工 作 流 平 台 、 数 据 交 换 平 台 、 辅 助 决 策 平台 、 监 控 管 理 平 台 等 中 间 开 发 平 台 , 在 此 基
40、础 上 构 建 相 关 应 用 的 开 发 , 可 以 大 大 缩 短开 发 周 期 。应 用 层 :就 是 这 次 需 要 开 发 的 镇 江 市 权 力 公 开 透 明 运 行 系 统 , 其 中 包 含 了 面 向 不同 应 用 人 员 的 多 个 子 系 统 。表 现 层 : 主 要 就 是 显 示 的 样 式 , 分 别 通 过 镇 江 市 政 务 网 、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对 政 府 工作 人 员 和 公 众 进 行 相 关 功 能 的 展 示 。接 入 层 : 即 不 同 的 用 户 角 色 通 过 相 关 的 安 全 认 证 后 登 录 系 统 。另 外 包 括 系 统
41、的 2 个 体 系 设 计 , 一 个 是 安 全 及 管 理 体 系 、 另 一 个 是 相 关 业 务 数 据标 准 体 系 , 主 要 为 应 用 系 统 的 建 设 和 使 用 提 供 相 关 规 范 标 准 。4.2 业 务 框 架 结 构系 统 业 务 框 架 如 下 图 所 示 :对 于 所 有 应 用 系 统 , 系 统 采 用 开 放 架 构 , 可 以 实 现 模 块 的 灵 活 添 加 与 管 理 , 实 现各 功 能 模 块 访 问 权 限 灵 活 管 理 。 各 业 务 系 统 尽 量 按 模 块 独 立 开 发 ,逐 步 整 合 进 系 统 。4.3 系 统 网 络
42、 平 台 设 计系 统 依 托 镇 江 市 政 务 网 进 行 构 架 , 在 使 用 时 , 加 强 数 据 传 输 和 数 据 存 储 的 安 全 管理 , 防 范 黑 客 和 病 毒 等 不 安 全 因 素 , 以 及 加 强 对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教 育 。具 体 部 署 方 式 参 考 下 图 :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外部网站市民企业网民镇江政务内网外网数据拷入内网数据拷出政务大厅权力运行系统电子监察平台法制监督系统市领导监察局 / 法制办等领导行政权力系统使用单位行政权力系统使用单位外网数据交换平台自建系统网 络 安 全 设 计根 据 对 实 际 情 况 的 了 解 , 包 括 整
43、 个 网 络 部 署 的 讨 论 , 我 们 建 议 采 用 以 下 几 种 方 法 ,对 网 络 进 行 安 全 防 护 。在 镇 江 市 政 务 网 采 用 防 火 墙 及 入 侵 检 测 模 块 确 保 网 络 应 用 的 安 全 , 防 范 来 自 外 部的 各 种 不 安 全 因 素 。可 以 在 应 用 服 务 器 群 ( 应 用 服 务 及 数 据 库 服 务 ) 前 端 加 装 二 级 防 火 墙 , 防 范 来自 内 部 的 各 种 不 安 全 因 素 。部 署 相 关 防 病 毒 软 件 , 确 保 系 统 使 用 的 通 畅 。4.3.2数 据 安 全 设 计针 对 目
44、前 的 部 署 方 式 , 采 用 内 外 网 隔 离 多 台 服 务 器 来 针 对 不 同 的 用 户 , 公 众 使用 外 网 外 部 服 务 器 ; 对 于 政 务 网 各 职 能 部 门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通 过 统 一 身 份 认 证 后 访 问内 部 应 用 服 务 器 , 以 保 证 响 应 速 度 及 相 关 的 安 全 性 要 求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的 数 据 存 储 采 用 磁 盘 阵 列 柜 或 SAN模 式 进 行 , 确 保 应 用 的 可 靠 安 全 。4.4 设 计 原 则 安 全 性 与 保 密 性在 保 证 网 络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45、充 分 考 虑 服 务 器 系 统 、 存 储 系 统 、 操 作 系 统 、 数 据 库系 统 和 应 用 系 统 的 安 全 。 同 时 要 有 完 善 的 信 息 保 密 机 制 。 能 提 供 有 效 的 安 全 保 障 , 保证 政 务 应 用 平 台 内 部 信 息 安 全 , 保 证 单 位 之 间 的 办 公 信 息 能 够 安 全 传 送 与 接 收 , 提 供完 整 的 基 于 和 的 安 全 保 密 机 制 。 灵 活 性 与 可 扩 展 性系 统 各 功 能 模 块 提 供 灵 活 的 自 定 义 配 置 工 具 , 让 系 统 在 最 短 时 间 内 适 应 单 位
46、不 断变 化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业 务 信 息 , 适 应 管 理 策 略 的 不 稳 定 性 而 收 敛 到 稳 定 状 态 。系 统 能 与 相 关 业 务 系 统 的 有 效 衔 接 , 实 现 跨 平 台 、 跨 系 统 的 信 息 交 换 。 既 确 保 原有 投 资 得 到 保 护 , 又 能 使 系 统 保 持 好 的 可 扩 展 性 , 有 利 于 逐 步 升 级 。 直 观 性 与 可 维 护 性系 统 中 功 能 模 块 和 功 能 按 钮 的 说 明 应 定 义 清 晰 , 命 名 以 简 单 直 观 为 原 则 , 不 存 在歧 义 问 题 。充 分 考 虑 整
47、个 系 统 的 管 理 维 护 性 能 , 使 得 系 统 的 管 理 机 制 清 晰 、 完 备 , 使 系 统 的管 理 维 护 工 作 方 便 高 效 。 标 准 化 与 规 范 化方 案 的 设 计 要 遵 循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家 标 准 , 有 利 于 实 现 不 同 厂 家 产 品 的 互 联 和 互 操作 , 方 便 应 用 系 统 的 移 植 , 同 时 整 个 系 统 有 很 强 的 通 讯 能 力 。 模 块 化 与 成 熟 性系 统 中 各 功 能 模 块 的 设 计 应 注 重 业 务 逻 辑 的 细 化 , 采 用 模 块 化 和 开 放 性 设 计 , 方便
48、 地 实 现 应 用 模 块 的 增 加 和 删 除 。系 统 设 计 和 开 发 平 台 采 用 业 界 公 认 成 熟 并 被 广 泛 应 用 的 技 术 , 保 证 系 统 实 施 的 进度 和 质 量 。 实 用 性 与 先 进 性坚 持 以 需 求 为 导 向 , 以 应 用 促 发 展 , 贴 近 用 户 的 需 求 , 满 足 实 际 应 用 的 要 求 。 站在 用 户 立 场 上 , 在 先 进 、 可 靠 、 和 实 用 的 前 提 下 , 充 分 考 虑 经 济 性 原 则 , 软 硬 件 的 选型 、 配 置 和 采 购 要 坚 持 性 能 价 格 比 最 优 原 则
49、, 同 时 兼 顾 与 已 有 设 备 的 互 联 能 力 。 在 满足 系 统 性 能 、 功 能 以 及 考 虑 到 在 可 预 见 期 间 不 失 去 先 进 性 的 条 件 下 , 尽 量 取 得 整 个 网络 系 统 的 投 资 合 理 性 , 以 构 成 一 个 性 能 价 格 比 优 化 的 网 络 系 统 。采 用 先 进 、 成 熟 的 技 术 , 构 建 先 进 的 应 用 , 要 求 系 统 着 眼 点 要 高 , 不 仅 能 够 满 足当 前 应 用 的 要 求 , 而 且 要 符 合 信 息 化 的 最 新 发 展 万 向 。 良 好 的 用 户 界 面有 美 观 、 大 方 的 良 好 用 户 界 面 , 做 到 易 学 习 、 易 操 作 ; 操 作 应 符 合 用 户 平 时 工 作流 程 的 要 求 , 使 用 户 感 到 工 作 变 的 轻 松 流 畅 。系 统 是 为 工 作 人 员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服 务 , 保 证 在 功 能 和 人 机 交 互 界 面 上 贴 近 用 户 日常 使 用 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