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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征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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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电子商务的征税-淘宝现状2010年7月1日,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国内网店开始步入“实名制”时代。各界普遍猜测,这将是对网店征税的“前奏” ,一时之间议论纷纷。日前,武汉市国税局开出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 对淘宝女装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税430余万元。据称,在汉的淘宝皇冠级以上网店都将被纳入该市税收征管范围。武汉网店“我的百分之一”是淘宝网女装销售冠军,信用级别达到3个金皇冠,意味着累计有200万笔以上交易。武汉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介绍,多方掌握的数据显示,该店2010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该局征收其2010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430.79万元。据统计,20

2、10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498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2%,其中近4000亿元发生在淘宝。截至2010年底,武汉市个人网店达3万余家,年销售额约80亿元,其中皇冠以上级别近400家。仅2011 年11 月11 日当天淘宝商城与淘宝网交易额之和突破52 亿,这个数字是“购物天堂”香港一天零售总额8.5 亿的 6 倍。有调查机构预计,到今年年底,我国网购市场交易额有望突破万亿元大关。然而面对如此巨大的网上交易数额,却只有不到20% 的网店依法纳税,网购税收流失或超过百亿元。淘宝作为中国电子商务的代表,具有很高的典型性。同时电子商务提出的税收挑战,具体表现为:1.纳税主体认定较为困

3、难。纳税主体没有固定场所,也没有常设机构,难确定。2.纳税时间确定困难。现行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是分为按月、按季、按年。而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它是在线完成交易行为,与传统的交易行为在交易方式上存在明显不同。是按现行税法规定来确定电子商务的纳税期限(按月、按季),还是按发生交易当时来确定纳税期限,税务机关则显的不好操作。 纳税环节游移不定在电子商务交易情形下,交易双方可以通过网上订单、网上支付、网上发货传递方式进行,可以在瞬间得以完成交易过程,而且交易具有隐匿性,因而纳税环节难以判断。3.纳税地点的确认难以把握交易行为的发生所涉及到的买卖双方主体、网上银行、服务器、网络服务商等,都可能处于不同的

4、地方因此,到底是以电子商务机构的所在地或是注册登记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还是以营业行为发生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或是以服务器所在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正确把握。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制定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一)是否

5、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 (Internet Access Taxes) 。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 1998 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 132 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 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二)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19

6、98年,一些国家政府和一些专业人士在联合国会议上提出,除对电子商务交易本身征税外,新开征“比特(Bit 电子信息流量的单位名称)税” 。此提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欧盟的反对。美国政府多次提出报告,强调国际税收制度不应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如“比特税” ) 。1998年,欧盟通过决议原则上同意不向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强调现行税法应公平适用于电子商务。OECD 于1998年发布了“电子商务课税框架条件”的报告,虽未明确表示反对开征“比特税” ,但着重指出,各国应实施公平的、可预见的税收制度,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目前,世界各国在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这一问题

7、上的意见已趋于一致,即不同意开征“比特税”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对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征管能力和效率,避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源流失,就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就目前而言,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2、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

8、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的,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过国际互 联网交易了什么。3、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2.常设机构的认定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 “常设机构”原则是以纳税人

9、与来源国之间的实际联系来确定征税依据的,要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就只有对具有电子商务化的 “常设机构”加以重新定义。企业通过建立由软件和大量信息构成的网站来开展电子商务,无形的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相对固定的,且企业对其拥有处置权,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 ,从而完全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我国现行税法应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明确规定:如果企业通过服务器达成了实质性的交易,那么该服务器应被看成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但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助性活动(如广告宣传、信息发布等

10、)的除外。3.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所谓电子税务,就是把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搬到网上,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等。它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与税务机关各部门的职能紧密结合,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使用网络功能来实现信息的储蓄、加工及使用,才能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实施有效征管。如要判断出售商品或劳务所获取的收益和性质,税务部门就要先通过网上税收资金监控中心的职能来实现。国际税收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二班姜正君10070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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