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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小税种知识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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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税 种 城 建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地 方 教 育 附 加纳 税 人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 缴 纳 增 值 税 、 和 消 费 税 的 单 位 和 个 人计 税 依 据 1.实 际 缴 纳 “ 两 税 ”2.被 查 补 的 “ 两 税 ”3.免 抵 税 额纳 税 义 务发 生 时 间 分 别 与 两 税 一 致纳 税 地 点 1.代 扣 代 缴 、 代 收 代 缴 : 代 扣 代 缴 地2.跨 省 开 采 油 田 : 油 井 所 在 地3.跨 地 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 销 售 和 出 租 不 动 产 : 与 增 值 税 一 致4.流 动 经 营 : 经 营 地纳 税

2、 期 限 与 两 税 大 致 相 同税 收 优 惠 1.进 口 不 征 、 出 口 不 退2.对 “ 两 税 ” 减 征 、 免 征 或 因 减 免 税 而 进 行 退 库 的 , 同 时 减 免 、 退 库3.对 国 家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基 金 免 征4.2016.2.1起 , 对 月 销 售 额 不 足 10万 的 免 两 种 附 加 费税 种 烟 叶 税纳 税 人 在 境 内 收 购 烟 叶 ( 烤 烟 叶 、 晾 晒 烟 叶 ) 的 单 位计 税 依 据 收 购 烟 叶 的 金 额 : 收 购 金 额 =收 购 价 款 *( 1+10%)进 项 税 额 =收 购 价 款

3、 *( 1+10%) *( 1+20%) *11%或 13%采 购 成 本 =收 购 价 款 *( 1+10%) *( 1+20%) *( 1-11%或 13%)纳 税 义 务发 生 时 间 收 购 烟 叶 的 当 天纳 税 地 点 烟 叶 收 购 地纳 税 期 限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起 30日 内税 种 船 舶 吨 税征 税 范 围 由 我 国 境 外 港 口 进 入 境 内 港 口 的 船 舶计 税 依 据 船 舶 净 吨 位拖 船 、 非 机 动 驳 船 =机 动 船 舶 *50%, 拖 船 按 发 动 机 功 率 每 1千 万 =净 吨 位 0.67吨纳 税 义 务发 生 时 间

4、 进 入 港 口 的 当 日纳 税 期 限 自 海 关 填 发 吨 税 缴 款 凭 证 之 日 起 15日 内 税 收 优 惠 直 接 优 惠 : 免 税 延 期 优 惠 : 吨 照 期 限 内 , 延 长 执 照 期 限1.税 额 在 50元 以 下 1.避 难 、 防 疫 隔 离 、 修 理 , 并 不 上 下 客 货2.自 境 外 购 买 受 赠 继 承 取 得 的 初 次 进 口 到 港 的 空 载 货 船 2.军 队 、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征 用3.执 照 期 满 后 24小 时 内 不 上 下 客 货 的 3.不 可 抗 力4.非 机 动 船 舶5.捕 捞 、 养 殖 渔 船

5、6.避 难 防 疫 隔 离 修 理 终 止 运 营 或 拆 解 并 不 上 下 客 货7.军 队 、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专 用 或 征 用 的8.外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 国 际 组 织 驻 华 代 表 机 构9.其 他税 种 关 税征 税 范 围 准 许 进 出 境 的 货 物 和 物 品计 税 依 据 1.除 购 货 佣 金 以 外 的 佣 金 和 经 纪 费2.与 货 物 视 为 一 体 的 容 器 费 用关 税 完 税 价 格 3.包 装 材 料 和 包 装 劳 务 费核 定 保 险 费 =( 货 价 +运 费 ) *3% 4.与 该 货 物 有 关 的 开 发 、 设 计

6、 费 用5.与 该 货 物 有 关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6.卖 方 直 接 或 间 接 转 售 、 处 置 获 得 的 收 益不 计 入 : 进 口 后 、 进 口 环 节 税 金 及 其 他 国 内 税 、 培 训 、 考 察 、 利 息 费 用适 用 税 率 一 般 进 出 口 : 申 报 进 口 或 出 口 之 日先 行 申 报 的 : 运 输 工 具 申 报 进 口 之 日进 口 转 关 : 指 运 地 海 关 申 报 进 口 之 日出 口 转 关 : 启 运 地 海 关 申 报 出 口 之 日集 中 申 报 : 每 次 货 物 进 出 口 时 申 报 之 日依 法 变 卖 的

7、: 运 输 工 具 申 报 进 境 之 日违 法 追 征 的 : 行 为 发 生 之 日 , 行 为 发 生 之 日 不 能 确 定 的 , 海 关 发 现 该 行 为 之 日需 要 重 新 纳 税 的 , 再 次 填 写 报 关 单 以 办 理 手 续 之 日纳 税 期 限 自 海 关 填 发 税 款 缴 款 书 之 日 起 15日 内 强 制 执 行 1.征 税 滞 纳 金 : 税 额 *0.5 *天 数2.强 制 征 收 : 强 制 扣 缴 、 变 价 抵 缴 ( 3个 月 )税 收 优 惠 法 定 减 免 特 定 减 免1.税 额 在 50元 以 下 1.科 教 用 品2.无 商 业

8、价 值 的 广 告 品 和 货 样 2.残 疾 人 用 品3.外 国 政 府 、 国 际 组 织 无 偿 赠 送 的 物 资 3.慈 善 捐 赠 物 资4.进 出 境 运 输 工 具 装 载 的 途 中 必 要 的 燃 料 、 物 品 和 饮 用 食 品5.海 关 放 行 前 损 失 的 货 物 临 时 减 免6.海 关 放 行 前 损 坏 的 货 物 , 依 法 减 税 一 案 一 批 , 专 文 下 达7.我 国 缔 结 或 参 加 国 际 条 约 的 减 免 暂 时 减 免1.在 展 交 会 、 展 览 会 、 会 议 及 类 似 活 动 中 展 示 或 者 使 用 的 货 物2.在 文

9、 化 、 体 育 交 流 活 动 中 使 用 的 表 演 、 比 赛 用 品3.进 行 新 闻 报 道 或 者 摄 影 电 影 、 电 视 节 目 使 用 的 仪 器 、 设 备 及 用 品4.开 展 科 研 、 教 学 和 医 疗 活 动 中 使 用 的 仪 器 、 设 备 及 用 品5.1-4使 用 的 交 通 工 具 和 特 种 车 辆6.货 样7.供 安 装 、 调 试 、 检 测 设 备 时 使 用 的 仪 器 、 工 具8.盛 装 货 物 的 容 器9.其 他 用 于 非 商 业 目 的 的 货 物关 税 退 还 1.因 品 质 或 规 格 原 因 , 原 装 退 货 复 运 出

10、境 的2.因 品 质 或 规 格 原 因 , 原 装 退 货 复 运 进 境 的 , 已 经 补 缴 之 前 退 还 的 国 内 环 节 有 关 税 收 的3.因 故 未 装 运 出 口 , 申 报 退 关 的一 补 三 追 1.多 征 : 海 关 发 现 , 立 即 退 还 纳 税 人 发 现 , 1年 内 可 退 税 款 +利 息2.补 证 : 非 因 纳 税 人 违 反 规 定 造 成 的 少 征 漏 征 : 1年 内3.追 征 : 因 纳 税 人 违 反 规 定 造 成 的 少 征 漏 征 : 3年 内 +滞 纳 金税 种 资 源 税纳 税 人 在 我 国 领 域 及 管 辖 海 域

11、开 采 应 税 资 源 的 矿 产 品 或 者 生 产 盐 的 单 位 和 个 人征 税 范 围 仅 对 中 国 进 内 开 采 或 生 产 应 税 产 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进 口 不 征 、 出 口 不 免 不 退计 税 依 据 全 部 价 款 +价 外 费 用 ( 不 包 括 运 杂 费 ) : 关 联 单 位 的 销 售 额 、 出 口 离 岸 价 、 自 用 部 分 按 外 售 均 价实 际 销 售 数 量原 换 精 , 换 算 比 1, 精 换 原 , 折 算 率 1混 合 销 售 =当 期 混 合 销 售 额 -外 购 原 煤 的 购 进 金 额纳 税 义 务发 生 时

12、 间 一 般 : 与 消 费 税 一 致特 殊 : 代 扣 代 缴 -支 付 首 笔 货 款 或 首 次 开 具 货 款 凭 据 的 当 天纳 税 地 点 开 采 地 或 生 产 地 +收 购 地纳 税 期 限 与 两 税 大 致 相 同税 收 优 惠 减 征 20%: 低 丰 度 油 气 田减 征 30%:三 次 采 油 深 水 油 气 田 开 采 年 限 15年 的 衰 竭 矿 山减 征 40%: 稠 油 、 高 凝 油 、 高 含 硫 天 然 气减 征 50%: 在 建 筑 物 下 、 铁 路 下 、 水 体 下 通 过 充 填 开 采 方 式 采 出 的 矿 产 资 源减 按 40%:

13、 铁 矿 石酌 情 减 免 : 因 意 外 事 故 和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免 税 : 开 采 原 油 过 程 中 用 于 加 热 、 修 井 的 原 油 油 田 范 围 内 运 输 稠 油 过 程 中 用 于 加 热 的 原 油 、 天 然 气暂 不 征 税 : 地 面 抽 采 煤 矿 瓦 斯税 种 水 资 源 税纳 税 人 直 接 取 用 地 表 水 、 地 面 水 的 单 位 和 个 人计 税 依 据 特 殊 : 采 矿 和 工 程 建 设 疏 干 排 水 : 排 水 量实 际 取 用 量 水 力 和 火 力 发 电 贯 流 式 ( 不 含 循 环 式 ) : 实

14、际 发 电 量适 用 税 率 超 采 地 区 高 于 非 超 采 地 区特 种 行 业 : 从 高农 业 生 产 : 从 低 ( 超 限 额 )纳 税 义 务发 生 时 间 取 用 水 资 源 的 当 日纳 税 期 限 纳 税 期 满 或 自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之 日 起 15日 内 纳 税 地 点 生 产 经 营 所 在 地 , 跨 省 市 调 度 的 , 调 入 区 域 所 在 地不 征 收 1.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从 本 集 体 组 织 的 水 塘 、 水 库 中 取 用 水 的2.家 庭 生 活 和 零 星 散 养 、 圈 养 畜 禽 饮 用 等 少

15、量 取 用 水 的3.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为 配 置 或 者 调 度 水 资 源 取 水 的4.为 保 障 矿 井 等 地 下 工 程 施 工 和 生 产 安 全 必 须 进 行 的 临 时 取 用 ( 排 ) 水 的5.为 消 除 对 公 共 安 全 或 者 公 共 利 益 的 危 害 临 时 应 急 取 水 的6.为 农 业 抗 旱 和 维 护 生 态 与 环 境 必 须 临 时 应 急 取 水 的税 收 优 惠 1.超 限 额 的 农 业 生 产 取 用 水 , 免 税2.取 用 污 水 处 理 再 生 水 , 免 税3.除 接 入 城 镇 公 共 供 水 管 网 以 外 ,

16、 军 队 、 武 警 部 队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取 用 水 的 , 免 税4.抽 水 蓄 能 发 电 取 用 水 , 免 税5.采 油 排 水 经 分 离 净 化 后 在 封 闭 管 道 回 注 的 , 免 税6.其 他 免 征 和 减 征税 种 环 境 保 护 税纳 税 人 在 我 国 领 域 及 管 辖 海 域 直 接 向 环 境 排 放 应 税 污 染 物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计 税 依 据 大 气 、 水 污 染 物 : 污 染 当 量 值 =排 放 量 污 染 当 量 值固 定 废 物 : 固 定 废 物 排 放 量 =产 生 量 -综 合 利

17、 用 量 -贮 存 量 -处 理 量噪 声 : 超 分 贝 数 =产 生 噪 声 分 贝 数 -排 放 标 准 限 值计 税 方 法 大 气 污 染 物 : 污 染 当 量 值 前 三 项水 污 染 物 : 污 染 当 量 值 前 五 项 或 者 前 三 项噪 声 : 一 个 单 位 边 界 处 有 多 处 噪 声 超 标 , 根 据 最 高 一 处 超 标 声 级 计 算 ; 当 沿 边 界 长 度 超 过 100米 有 两 处 以 上噪 声 超 标 , 按 两 个 单 位 计 算纳 税 义 务发 生 时 间 排 放 应 税 污 染 物 的 当 日纳 税 期 限 纳 税 期 满 或 自 纳

18、税 义 务 发 生 之 日 起 15日 内 纳 税 地 点 大 气 、 水 污 染 物 : 排 放 口 所 在 地固 定 废 物 : 废 物 产 生 地噪 声 : 噪 声 产 生 地不 征 收 1.向 依 法 设 立 的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 生 活 垃 圾 集 中 处 理 场 所 排 放 应 税 污 染 物 的2.在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的 设 施 、 场 所 贮 存 或 处 置 固 体 废 物 的3.依 法 对 畜 禽 养 殖 废 物 进 行 综 合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的暂 免 征 税 1.农 业 生 产 ( 不 包 括 规 模 化 养

19、殖 ) 排 放 的2.流 动 污 染 源 排 放 的3.城 乡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 生 活 垃 圾 集 中 处 理 场 所 排 放 , 不 超 过 国 家 和 地 方 标 准 的4.综 合 利 用 的 固 体 废 物 ,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标 准 的5.其 他减 征 1.污 染 物 浓 度 值 低 于 标 准 30%的 , 减 按 75% =排 放 浓 度 值 50%-70%2.污 染 物 浓 度 值 低 于 标 准 50%的 , 减 按 50% =排 放 浓 度 值 30%-50%税 种 耕 地 占 用 税纳 税 人 占 用 耕 地 建 房 或 从 事 非 农 业 建 设

20、的 单 位 和 个 人征 收 范 围 为 建 房 或 从 事 非 农 业 建 设 而 占 用 的 国 家 所 有 和 集 体 所 有 的 耕 地计 税 依 据 实 际 占 用 的 耕 地 面 积纳 税 期 限 自 收 到 办 理 占 用 耕 地 手 续 的 通 知 之 日 起 30日 内 , 一 次 性 征 收纳 税 地 点 耕 地 所 在 地免 征 1.军 事 设 施 占 用 耕 地2.学 校 、 幼 儿 园 、 养 老 院 、 医 院 占 用 耕 地减 征 1.减 按 2元 / : 铁 路 线 路 、 公 路 线 路 、 飞 机 跑 道 、 停 机 坪 、 港 口 、 航 道 占 用 耕

21、地2.减 征 50%: 农 村 居 民 占 用 耕 地 新 建 住 宅其 他 规 定 改 变 原 占 地 用 途 的 , 需 补 缴 税 款临 时 占 用 后 恢 复 原 状 的 , 先 税 后 退税 率 的 提 高 额 不 得 超 过 50% 区 别 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降 低 额 不 得 超 过 30%税 种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纳 税 人 拥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有 权 人所 有 权 人 不 在 土 地 所 在 地 实 际 使 用 人 、 代 管 人使 用 权 未 确 定 或 存 在 权 属 纠 纷 实 际 使 用 人 、 代 管 人共 有 产 权 共 有

22、各 方 按 比 例承 租 集 体 所 有 建 设 用 地 承 租 方征 税 范 围 城 市 、 县 城 、 建 制 镇 和 工 矿 区 内 的 国 家 所 有 和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 不 包 括 农 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计 税 依 据 实 际 占 用 的 土 地 面 积 ( 测 量 核 发 据 实 申 报 )纳 税 义 务发 生 时 间 购 置 新 建 商 品 房 : 交 付 使 用 之 次 月购 置 存 量 房 : 办 理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手 续 、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 签 发 房 屋 权 属 证 书 之 次 月出 租 、 出 借 : 交 付 之 次 月

23、出 让 、 转 让 : 合 同 约 定 交 付 的 次 月 , 无 约 定 为 签 订 的 次 月新 征 用 的 耕 地 : 批 准 征 用 之 日 起 满 1年新 征 用 的 非 耕 地 : 批 准 征 用 之 次 月因 权 利 变 化 而 终 止 纳 税 义 务 的 : 截 至 到 土 地 发 生 变 化 的 当 月 末纳 税 期 限 按 年 计 算 、 分 期 缴 纳纳 税 地 点 土 地 所 在 地法 定 免 税 1.军 队 、 人 民 团 体 、 国 家 机 关 、 拨 付 经 费 事 业 单 位 自 用 的 土 地2.宗 教 寺 庙 、 公 园 、 名 胜 古 迹自 用 的 土 地

24、 举 行 宗 教 仪 式 和 宗 教 人 员 的 生 活 用 地公 共 参 观 游 览 和 管 理 单 位 办 公 用 地3.非 营 利 性 卫 生 机 构 自 用 的 土 地4.企 业 办 的 学 校 、 医 院 、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自 用 的 土 地5.人 民 银 行 总 行 及 分 支 机 构 自 用 的 土 地6.市 政 街 道 、 广 场 、 绿 化 地 带 等 公 共 用 地7.直 接 用 于 农 林 牧 渔 业 的 生 产 用 地 , 不 包 括 加 工 场 地 和 生 活 办 公 用 地8.开 山 填 海 整 治 的 土 地 和 改 造 的 废 弃 工 地 , 从

25、使 用 月 份 起 免 缴 5-10年9.免 税 单 位 无 偿 使 用 纳 税 单 位 的 土 地 , 纳 税 单 位 无 偿 使 用 免 费 单 位 的 土 地 , 纳 税 单 位 缴 税10.纳 税 和 免 税 单 位 共 用 的 , 纳 税 单 位 按 建 筑 面 积 比 例 分 摊 计 算暂 免 征 税 1.石 油 天 然 气 生 产 用 于 勘 探 、 钻 井 、 井 下 作 业 、 油 气 田 地 面 工 程 等 临 时 用 地2.企 业 厂 区 以 外 、 与 社 会 公 共 用 地 未 加 隔 离 的 铁 路 专 线 、 公 路 等 用 地3.厂 区 以 外 的 公 共 绿

26、化 用 地 和 向 社 会 开 放 的 公 园 用 地4.盐 场 的 盐 滩 、 盐 矿 的 矿 井 用 地5.2016.1.1-2018.12.31, 对 专 门 从 事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 农 贸 市 场 的 房 产 、 土 地 , 暂 免 房 产 税 和 城 镇 土 地 使用 税 ; 同 时 经 营 其 他 产 品 , 按 占 用 的 建 筑 面 积 比 例 分 摊减 按 50% 1.单 独 建 造 的 地 下 建 筑 用 地2.2107.1.1-2019.12.31, 对 物 流 企 业 自 有 的 ( 自 用 或 出 租 ) 大 宗 商 品 仓 储 设 施 用 地 ; 不

27、 包 括 办 公 、 生 活 区用 地 以 及 其 他 非 直 接 从 事 大 宗 商 品 仓 储 用 地其 他 规 定 税 率 的 降 低 额 不 得 超 过 30% 区 别 于 耕 地 占 用 税 : 提 高 额 不 得 超 过 50%土 地 不 在 同 一 省 内 , 分 别 缴 纳在 同 一 省 内 , 但 跨 区 的 , 由 各 省 级 地 税 确 定税 种 房 产 税纳 税 人 谁 受 益 谁纳 税 产 权 属 国 家 所 有 的 经 营 管 理 单 位产 权 属 集 体 和 个 人 所 有 的 集 体 单 位 和 个 人产 权 出 典 的 承 典 人产 权 所 有 人 、 承 典

28、 人 不 在 房 屋 所 在 地 房 产 代 管 人 或 者 使 用 人产 权 未 确 定 及 租 典 纠 纷 未 解 决 的居 民 住 宅 区 内 业 主 共 有 经 营 性 房 产无 租 使 用 其 他 单 位 的 房 产 使 用 人征 税 范 围 城 市 、 县 城 、 建 制 镇 和 工 矿 区 内 ( 不 包 括 农 村 ) 的 房 产计 税 依 据 房 产 原 值 : 房 屋 原 价 附 属 设 施 改 、 扩 建 地 价 : 宗 地 容 积 率 0.5的 , 按 建 筑 面 积 *2计 算 地 价投 资 联 营 : 参 与 分 红 、 共 担 风 险 , 被 投 资 方 从 价

29、计 征 固 定 收 入 、 不 担 风 险 , 投 资 方 从 租 计 征融 资 租 赁 : 承 租 人 次 月 开 始 , 从 价 计 征地 下 建 筑 : 自 用 独 立 , 原 价 * 作 为 原 值 从 价 计 征 自 用 相 连 , 与 地 上 建 筑 视 为 一 体 ,按 地 上 建 筑 计 税免 收 租 金 : 免 租 期 由 产 权 所 有 人 从 价 计 征纳 税 义 务发 生 时 间 原 有 房 产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 经 营 当 月自 建 房 屋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 建 成 次 月委 托 建 房 : 办 理 验 收 手 续 次 月购 置 新 房 : 交 付

30、 使 用 之 次 月购 置 存 量 房 : 办 理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手 续 、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 签 发 房 屋 权 属 证 书 之 次 月出 租 、 出 借 : 交 付 之 次 月房 地 开 发 企 业 自 用 、 出 租 、 出 借 其 自 建 的 商 品 房 : 房 产 使 用 或 交 付 次 月纳 税 期 限 按 年 计 算 、 分 期 缴 纳纳 税 地 点 房 产 所 在 地法 定 免 税 1.军 队 、 人 民 团 体 、 国 家 机 关 、 宗 教 寺 庙 、 公 园 、 名 胜 古 迹 自 用 的 房 产 ( 办 公 、 公 务 、 生 活 )2.拨 付 经

31、费 事 业 单 位 自 用 的 房 产 , 包 括 学 校 、 幼 儿 园 、 敬 老 院3.个 人 所 有 的 非 营 业 用 房 , 主 要 指 居 民 住 房4.非 营 利 性 卫 生 机 构 、 疾 病 控 制 机 构 自 用 的 房 产 ; 公 有 房 和 廉 租 房 ; 经 营 公 租 房 的 租 金 收 入 (单 独 核 算 )税 种 车 辆 购 置 说纳 税 人 在 我 国 境 内 购 置 ( 使 用 ) 应 税 车 辆 的 单 位 和 个 人征 税 地 点 车 辆 登 记 地 或 纳 税 人 所 在 地征 税 期 限 取 得 之 日 起 60日 内 , 一 车 一 申 报计

32、税 依 据 购 买 自 用 全 部 价 款 +价 外 费 用进 口 自 用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与 增 值 税 、 消 费 税 的 组 价 一 致受 赠 、 获 奖 、 自 产 等 自 用 按 顺 序 确 定 : 最 低 计 税 价 格 有 效 证 明 注 明 的 价 格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价 格法 定 减 免 1.外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和 国 际 组 织 驻 华 机 构 及 其 外 交 人 员 自 用 车 辆2.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和 武 警 部 队 列 入 军 队 武 器 装 备 订 货 计 划 的 车 辆3.设 有 固 定 装 置 的 非 运 输 车 辆 、 农

33、用 三 轮 运 输 车4.防 汛 部 门 和 森 林 消 防 等 部 门 设 有 固 定 装 置 的 指 定 型 号 车 辆5.回 国 服 务 的 留 学 人 员 用 现 汇 购 买 1辆 个 人 自 用 国 产 小 汽 车6.长 期 来 华 定 居 专 家 进 口 1辆 自 用 小 汽 车7自 2016.1.1-2020.12.31, 对 城 市 公 交 企 业 购 置 的 公 共 汽 电 车 辆 免 征 车 购 税退 税 车 辆 退 回 生 产 企 业 或 经 销 商符 合 免 税 条 件 的 设 有 固 定 装 置 的 非 运 输 车 辆 但 已 征 税 的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34、 相 同参 照 市 场 平 均 交 易 价 格底 盘 更 换 -同 类 新 车 的 7 0 %非 贸 易 渠 道 进 口 -同 类 新 车1 .进 口 旧 车2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受 损 的 车 辆3 .库 存 超 过 3 年 的 车 辆4 .行 驶 8 万 公 里 以 上 的 试 验 车 辆5 .其 他税 种 契 税纳 税 人 承 受 境 内 转 让 的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不 涉 及 权 属 变 动 的 不 交 契 税征 税 范 围和 计 税 依 据 1.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成 交 价 格 不 得 因 减 免 土 地 出 让 金

35、而 减 免 契 税2.土 地 使 用 权 的 转 让 不 包 括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3.房 屋 买 卖 以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抵 债 或 实 物 交 换 , 按 折 价 款 缴 税 以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作 价 投 资 、 入 股 , 按 现 值 缴 税( 以 自 有 房 屋 作 股 投 入 本 人 独 资 经 营 企 业 , 免 税 ) 买 房 拆 料 或 翻 新 建 房4.土 地 使 用 权 、 房 屋 赠 与 市 场 价 格 法 定 继 承 人 继 承 土 地 、 房 屋 , 不 征 收 契 税 非 法 定 继 承 人 承 受 赠 与 不 动

36、产 , 征 税 契 税5.土 地 使 用 权 、 房 屋 交 换 价 格 的 差 额 多 交 付 货 币 的 一 方 按 照 差 额 , 计 征 契 税6.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 经 批 准 转 让 时 , 由 转 让 者 补 缴 契 税 , 计 税 依 据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出 让 费 或 土 地 收 益7.房 屋 附 属 设 施 单 独 计 价 , 按 照 适 用 税 率 征 税 ; 与 房 屋 统 一 计 价 的 , 适 用 与 房 屋 相 同 税 率8.分 期 付 款 的 ,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总 价 款 计 税纳 税 义 务发 生 时 间 签

37、订 合 同 的 当 天 ; 或 取 得 权 属 转 移 合 同 性 质 凭 证 的 当 天纳 税 期 限 自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之 日 起 10日 内 纳 税 地 点 土 地 、 房 屋 所 在 地一 般 规 定 1.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 军 事 单 位 承 受 土 地 、 房 屋 用 于 办 公 、 教 学 、 医 疗 、 科 研 和 军 事 设 施 的 , 免 税2.城 镇 职 工 首 次 购 买 公 有 住 房 , 免 税3.因 不 可 抗 力 灭 失 住 房 而 重 新 购 买 的 , 酌 情 减 免4.政 府 征 用 后 重 新 承

38、 受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的 , 由 省 级 政 府 确 定 是 否 减 免5.承 受 荒 山 、 荒 沟 、 荒 丘 、 荒 摊 土 地 使 用 权 , 用 于 农 林 牧 渔 业 生 产 的 , 免 税6.经 外 交 部 确 认 外 国 使 领 馆 及 外 交 人 员 承 受 土 地 、 房 屋 权 属 , 免 税7.公 租 房 经 营 单 位 购 买 住 房 作 为 公 租 房 , 免 税8.个 人 购 买 房 屋 优 惠 家 庭 唯 一 住 房 90 1 90 1.5家 庭 第 二 套 改 善 型 住 房 90 1 90 2特 殊 规 定 1.承 受 原 投 资 主 体 的 房 屋

39、 、 土 地免 税 的 情 形 : 企 业 改 制 后 , 原 投 资 主 体 续 存 、 持 股 超 过 75 、 仍 承 担 权 力 义 务 的 事 业 单 位 改 制 后 , 原 投 资 主 体 持 股 超 过 50 公 司 合 并 分 立 后 , 原 投 资 主 体 不 变 的2.承 受 政 府 划 转 、 国 有 资 产 划 转 , 同 一 投 资 主 体 内 部 划 转 的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 免 税3.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债 权 转 股 权 企 业 , 转 股 后 的 新 公 司 承 受 土 地 房 屋 权 属 的 , 免 税4.承 受 破 产 企 业 土 地 、 房

40、 屋 权 属 债 权 人 (包 括 破 产 企 业 职 工 )获 得 抵 债 的 土 地 、 房 屋 , 免 税 非 债 权 人 获 得 土 地 、 房 屋 :与 破 产 企 业 的 全 部 职 工 签 订 3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 免 税 非 债 权 人 与 破 产 企 业 超 过 30 的 职 工 签 订 3年 以 上 劳 动 合 同 的 , 减 半 征 收税 种 土 地 增 值 税纳 税 人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着 物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单 位 和 个 人适 用 税 率 50% 30% 050% X 100% 40

41、% 5%100% X 200% 50% 15% 200% 60% 35%纳 税 地 点 法 人 : 房 地 产 所 在 地自 然 人 : 一 致 : 住 所 地 不 一 致 :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所 在 地纳 税 期 限 转 让 房 地 产 合 同 签 订 后 7日 内不 征 税 未 涉 及 产 权 转 移 或 未 取 得 收 入 : 继 承 、 出 租 、 代 建 房 、 重 新 评 估赠 与 : 直 系 亲 属 或 承 担 直 接 赡 养 义 务 的 人 公 益 性 赠 与 其 他 赠 与 征 税抵 押 : 抵 押 期 间 抵 押 期 满 , 用 房 产 抵 债 征 税免 税 交 换

42、 : 个 人 之 见 互 换 自 有 居 住 用 房 单 位 之 间 互 换 征 税合 作 建 房 : 建 成 后 按 比 例 分 房 自 用 的 建 成 后 转 让 的 征 税企 业 改 制 重 组 涉 及 的 权 属 变 更 的 : 非 房 地 产 企 业 房 地 产 企 业 的 征 税因 国 家 建 设 需 要 依 法 征 用 、 收 回 的 房 地 产因 城 市 实 施 规 划 、 国 家 建 设 的 需 要 而 搬 迁 , 由 纳 税 人 自 行 转 让 原 房 地 产 的增 值 率 20 的 免 税 : 建 造 普 通 标 准 住 宅 出 售 , 分 别 核 算 的 企 事 业 单

43、 位 、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转 让 旧 房 作 为 公 租 房 房 源房 企 的 清 算 条 件90日 内 应 进 行 清 算 的 可 要 求 清 算 的 开 发 项 目 全 部 竣 工 、 完 成 销 售 的 已 竣 工 验 收 的 项 目 , 销 售 面 积 在 85%以 上 , 或 未 超85%, 剩 余 部 分 已 经 自 用 或 出 租 整 体 转 让 未 竣 工 决 算 的 开 发 项 目 取 得 销 售 ( 预 售 ) 许 可 证 满 3年 仍 未 销 售 完 毕 的 直 接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申 请 注 册 税 务 登 记 但 未 办 理 土

44、 地 增 值 税 清 算 手 续 的税 种 车 船 税纳 税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 车 辆 、 船 舶 的 所 有 人 和 管 理 人租 入 外 国 船 舶 , 不 征 税 , 出 租 到 境 外 去 , 征 税征 税 范 围 依 法 应 当 在 车 船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的 机 动 车 辆 和 船 舶依 法 不 需 要 在 车 船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 在 单 位 内 部 场 所 行 驶 或 者 作 业 的 机 动 车 辆 和 船 舶计 税 依 据 每 辆 、 整 备 质 量 每 吨 、 净 吨 位 每 吨 、 艇 身 长 度 每 米挂 车 =货 车 *50%拖 船 、 非

45、 机 动 驳 船 =机 动 船 舶 *50%, 拖 船 按 发 动 机 功 率 每 1千 万 =净 吨 位 0.67吨纳 税 地 点 车 船 登 记 地 或 车 船 扣 缴 义 务 人 所 在 地依 法 不 需 要 办 理 登 记 的 车 船 , 为 车 船 所 有 人 或 管 理 人 所 在 地纳 税 期 限 取 得 车 船 的 当 月 , 按 年 申 报 、 按 月 计 算 、 一 次 性 缴 纳税 收 优 惠 法 定 减 免 特 定 减 免1.捕 捞 、 养 殖 渔 船 1.经 批 准 临 时 入 境 的 外 国 及 港 澳 台 的 车 船2.军 队 、 武 警 部 队 专 用 的 车

46、船 、 警 用 车 船 2.缴 纳 船 舶 吨 税 的 机 动 船 舶 , 自 车 船 税 法 实 施日 起 5年 内 免 征3.外 国 驻 华 使 领 馆 、 国 际 组 织 驻 华 代 表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的 车 船4.省 级 政 府 , 可 对 公 交 车 船 、 农 村 地 区 摩 托 、 三 轮 车、 低 速 载 货 汽 车 定 期 减 征 或 免 征 3.依 法 不 需 登 记 在 机 场 、 港 口 、 铁 路 站 内 行 驶 作 业的 车 船 , 自 车 船 税 法 实 施 日 起 5年 内 免 征5.减 半 征 收 : 节 约 能 源 的 车 船6.使 用 新 能 源

47、 的 车 船征 税 的例 外 情 况不 征 收 : 纯 电 动 汽 车 、 燃 料 电 池 汽 车免 税 : 混 合 动 力 汽 车税 种 印 花 税纳 税 人 在 中 国 境 内 书 立 、 使 用 、 领 受 印 花 税 所 列 举 的 凭 证 , 依 法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征 税 范 围 1 猪 管 饱 , 0.3 狗 见 鸡 , 0.5 赢 家 运 产 茶 , 借 款 合 同 : 0.05不 属 于 不 征 收 法 律 、 会 计 、 审 计 等 方 面 的 咨 询 银 行 同 业 拆 借 电 网 与 用 户 之 间 签 订 的 供 电 合 同 人 寿 保

48、险 合 同纳 税 环 节 在 书 立 和 领 受 时 贴 花合 同 在 国 外 签 订 , 不 便 在 国 外 贴 花 的 , 将 合 同 带 入 境 时 办 理 贴 花 手 续纳 税 地 点 一 般 实 行 就 地 贴 花 ,全 国 性 商 品 物 资 订 货 会 上 签 订 的 合 同 , 回 其 所 在 地 办 理 贴 花计 税 依 据 1.购 销 合 同 : 合 同 记 载 的 金 额 , 以 货 换 货 合 同 , 按 照 双 方 货 物 的 合 计 金 额 计 税2.加 工 承 揽 合 同 : 受 托 方 提 供 原 材 料 , 加 工 费 按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0.5 计

49、税 , 原 材 料 按 购 销 合 同 0.3 计 税 ,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全 部 按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计 税 委 托 方 提 供 原 材 料 , 受 托 方 只 提 供 辅 助 材 料 的 , 以 辅 助 材 料 与 加 工 费 的 合 计 数 , 按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计 税3.建 筑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收 取 的 费 用4.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承 包 金 额 , 将 项 目 转 包 或 分 包 , 按 新 签 订 的 转 包 、 分 包 合 同 所 载 金 额 计 税5.财 产 租 赁 合 同 :租 赁 金 额 , 税 额 不 足 1元 的 , 按 一 元 贴 花6.货 物 运 输 合 同 :运 费 收 入 (不 包 括 货 物 的 金 额 、 装 卸 费 和 保 险 费 )货 物 联 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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