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依法组织安全生产,确保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人员到岗尽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立足“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安全生 产责权利相统一” 等原则,预防和解决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安全工作意识淡薄,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导致企业内部安全隐患不断甚至发生责任事故的
2、问题;同时坚持“ 从 实际 出发、客 观公正、责任与利益 对等、行政处分与经济利益相结合”的原 则,开展安全管理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委会依据本办法实施行政(经济)责任追究处罚。公司财务审计处及各单位财务依据公司安委2会决定负责罚款收缴。二、安全管理责任行政(经济)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级)(五)撤职(六)解除合同上述处罚种类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其他人员适用(一)、 (二)、 (三)、 (六)。对违反本法被行政处罚的人员,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三、安全管理责任行政(经济)处罚集团公司各二
3、级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自觉按照公司规定参加公司安全例会,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安全教育活动,强化内部安全管理,抓好职工各岗位职责落实,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公司安全管理各项措施在本单位落在实处。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并处 500 元罚款:一一一 无故不参加公司例会 3 次及以上的;年内参加安全例会少于 8 次的;一一一 单位内部未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致使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3严重缺失的;一一一 对上级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文件部署未传达、未
4、落实、未检查,导致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出现一般安全隐患;或者对各级检查组指出的安全隐患整治措施不力,导致安全隐患不能在规定时限整治的;一一一 未按照规定开展内部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导致内部安全管理混乱,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一一一 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及火灾,未能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处置或者应到场的人员无特殊情况未到场处置的;(六)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或者工作出现失误不及时纠正,造成一般安全隐患或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不良影响的。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并处 1000 元罚款:一一一 无故不参加公司例会 5 次及以上的;一一一
5、单位内部一年内出现 2 次未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开展驾驶员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致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重缺失的;(三)对上级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文件部署未传达、未落实、未检查,导致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对各级检查组指出的安全隐患整治措施不力,导致安全隐患屡查屡改屡犯长期存在的;(四)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内部管理混乱,未按照规定4开展内部安全生产自检自查,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五)岗位人员工作态度消极、履职不到位,出现严重违反规范、规定、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六)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及火灾,未能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处置
6、或者应到场的人员无特殊情况未到场处置的,导致损失和事件扩大的。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2000 元罚款:(一)因安全管理工作组织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工作失误并产生重大影响的;(二)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事件,事后隐瞒不报或者迟报的;(三)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及火灾,未能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处置或者应到场的人员无特殊情况未到场处置,导致损失扩大、事件升级造成一定影响的。(四)领导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态度消极,玩忽职守,内部管理混乱,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影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五)岗位职工未履行安全
7、岗位职责或工作态度消极,出现严重违反规范、规定、标准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降职(级)处分,并处3000 元经济处罚:5(一)领导干部工作态度消极,玩忽职守,内部管理混乱,造成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严重后果的;(二)领导干部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强令冒险作业或运输,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道路交通事故和严重后果的;(三)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决策、指示不力,造成内部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或多次整改不能彻底消除隐患,经通报、约谈仍不见效的。(四)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及火灾,未能
8、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处置或者应到场的人员无特殊情况未到场处置,或存在迟报、瞒报行为,导致损失扩大、事件升级,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撤职处分,并处 5000 元经济处罚:(一)领导干部工作态度消极,玩忽职守,内部管理混乱,造成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后果的;(二)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强令冒险作业或运输,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产生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领导干部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决策、指示不力,内部安全隐患长期或多次不能彻底整改,经通报、约谈仍不见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四)组织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火灾事故不力,未能按照公司规定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未及6时向公司及有关部门报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事件升级,并产生恶劣影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一一一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一一 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四、附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附则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纳入集团公司安全标准化体系文件。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