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款七 支付方式-汇付和托收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汇款人向汇出行申请汇款,汇出行接受汇款人的委托,将款项委托书寄交汇入行或以密押电报通知汇入行,授权汇入行按额付款给收款人。 根据汇款方式,可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汇付方式当事人,汇付方式涉及四个基本当事人: 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通常是 进口人,买卖合同的买方。 汇出行(remitting bank):通常是进口 人所在地的银行。 汇入行(receiving bank):通常是汇出 行的代理行,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收款人(payer):通常是出口人,买卖 合同的卖方。,汇付的分类,1、信汇(mai
2、l transfer, M/T)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委托书须由汇出行签字,经汇入行核对签字无误,证实信汇真实性后,方能解汇。 信汇的优点是费用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在电报或电传上,汇出行应加注双方约定的“密押”,以使汇入行核对金额和证实电报的真实性。 电汇的优点是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迅速,但费用较高,汇入行,汇出行,汇款人,收款人,电/信汇
3、业务程序图,买卖合同规定以电/信汇付款,1 电/信 汇申请书、交款、付费,4 收 据,5 付 款 *,3汇 款 通 知,2 电/信汇委托通知 *,6 收回垫款或付讫借记通知,(Telegraphic Transfer, T/T),(Mail Transfer, M/T),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D/D),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给汇款人自行寄交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收款人(卖方),汇入行(付款人),票汇
4、业务程序图,买卖合同规定以票汇付款,1票汇申请书, 交款、付费,2 银行即期汇票,3 寄汇票通知书(票根),7 收回垫款或付讫借记通知,4 .寄交银行即期汇票,5 提示汇票,6付款,汇出行(出票人),付款人(买方),思考:三种方式的比较?,支付工具费用程序银行与收款人当事人安全速度,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之处在于:,票汇方式下汇票的传送一般不通过银行,而由汇款人自行寄交收款人,收款人收到汇票后主动持票到银行索款;电汇、信汇方式下则是由汇入行通知收款人,让其通知收款人前来取款;汇票除有限制转让流通外,还可进行转让,而电报、信汇委托书则不能。汇票的收款人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汇票,到银行领取汇款的,很可
5、能不是汇票上的受款人本人,而是其他人。,三者的比较:,汇付特点,(一)手续简便,费用少 (二)资金负担不平衡 (三)风险较大 因为汇付交易凭双方的商业信用,一旦付了款或发了货就会失去制约对方的手段,能否及时安全地收货或收款,完全依赖于对方的信用。顺汇法(票汇的结算工具与资金流向一致) 单纯支付 凭单付汇: 先发货后交单支款. 汇款人有权在收款人 支款前随时通知银行将货款退回,适用 于现货交易.所以,出口商在收到银行汇 款通知后应尽快发货,以交单收汇。,汇付的使用,在国际贸易中,汇付通常用于:商业信用极可靠客户的赊销交易: 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随定单付款(cash
6、with order) 对卖方有利 交货付款(Cash On Delivery ) 对买方有利定金、货款尾数、佣金和费用等支付大宗货物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电汇诈骗案例(上),1998年3月18日,国内某外贸公司(卖方)与香港D商社(买方)经中间人介绍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买方开出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卖方付款。但过了合同约定的开证日期仍未见买方开来信用证,经催问,对方称:“证已开出,请速备货”。然而,临近约定的装运期前一周,卖方还未收到来证。卖方再次查询,对方才告知“因开证行与卖方银行并无业务代理关系,故此证己开往有代理关系的某地银行转交”此时,船期已到、因合同规定
7、货物需直接运抵加拿大,而此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错过这一次船期,则要推迟至下一个月才能装船,这样,将造成利息和费用的损失。,电汇诈骗案例(下),这时,港商提出改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来,以促成该笔生意。鉴于以上情况,卖方只好同意并要求对方提供汇款凭证传真件,确认后马上发货。次日,港商便传来了银行的汇款凭证,卖方财务人员持该汇款传真件到银行核对签字无误后以为款项已汇出,便放心地安排装船。但出运后10多天,卖方才发觉货款根本未到账,大呼上当。原来,该港商资信甚差,经营作风恶劣,瞄准卖方急于销货的心理,玩弄花样,先购买一张小额汇票,涂改后,再传真过来,冒充电汇凭证,蒙骗卖方,使其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启
8、示:(1)事先了解客户资信; (2)克服急于成交心理,提高风险意识。结算方式一旦确定不要轻易让步,未收到货款前不要轻易发货交单。(3)汇款凭证传真件容易造假,尽量不要以此为交货条件。,托收(collection),托收是出口人(债权人)先行发货,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或随附主要有关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人(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光票托收/跟单托收,托收当事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出票人,通常是买卖合同的卖方。托收行(remitting bank): 即委托人的代理人,通常是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
9、on bank): 即托收行的代理人,通常是进口地银行。付款人(drawee, payer): 即受票人,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或单据的银行。(代收行),四个基本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付款人,托收行,代收行,买卖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没有关系,托收方式的种类 一般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单据包括两类,一类是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例如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类似的付款凭证;另一类是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包括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以及其他不属于金融单据的凭证。
10、 托收结算方式根据涉及的单据性质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一)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对金融单据的托收,卖方仅凭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 光票托收,一般金额都不会太大,通常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代垫费用、进口小额赔款和样品费等从属费用,大多是即期付款,远期付款的比较少。,(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对商业单据的托收,可以附带金融单据,也可以不附带金融单据。由卖方开立汇票连同整套货运单据一起交给国内托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 欧洲一些国家的出口商为了避免因签发汇票而支付印花税(stamp
11、duty)一般都仅凭商业票据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托收和承兑交单托收。1、付款交单托收(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付款交单托收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付款为条件向其交付货运单据的托收方式。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托收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但不论是即期还是远期,进口商都必须在付清货款后方能取得货运单据,即所谓的“付款赎单”。,付款人(进口人),委托人(出口人),代收行,合同规定付款交单方式,2.寄交托收指示书、汇票货运单据,1 装货,填写托收委托书,开立汇票,跟单交付,托收行,3 按委托书指示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
12、,4 审单无误后付款,5 付款后代收行交单,6.办理转帐并通知款已收妥,7 交款,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D/P),即期付款交单 (D/P at sight),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指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开立即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当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时,进口商应立即付款,代收行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 采用这种托收方式,原则上进口商在相关单据第一次提示的时候就应该付款。按照国际惯例,银行一般给进口商付款赎单的时间为24小时,以便进口商能在单据第一次提示
13、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实际业务活动中,有些进口商为了减少风险,往往会坚持在货物到达后再付款赎单。,(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 指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进口商予以签字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及单据,待汇票到期时再次向进口商提示要求付款,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 这种方式与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的主要区别是进口商在银行第一次提示的时候应承兑汇票,然后去筹集资金,在承兑汇票到期后再付款才能取得全套货运单据。,2、承兑交单托收(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
14、eD/A)。 承兑交单托收是指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开立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当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时,进口商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代收行将全套货运单据交付进口商,待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再向进口商提示要求付款的托收方式。,承兑交单中货运单据一经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就交付给进口商,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进口商无需付款即可得到物权,汇票到期时,如果进口商违约拒付,或者发生破产、倒闭等事件而无力偿付货款,出口商就会陷于既得不到货款又收不回货物的境地,因此承兑交单的方式风险很大,在我国对外贸易实务中很少使用。,付款人(进口人),委托人(出口人),代收行,合同规定承兑交单方式,2.寄交托
15、收指示书、汇票、货运单据,1 装货,填写托 收委托书,开立汇票,跟单交付,托收行,3按委托书指示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进口人承兑汇票,银行交单,4 到期日付款,5.办理转帐并通知款已收妥,6。交款,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D/A),三种跟单托收方式的比较,举例: 假定提示日是11月18日,如果是远期付款,则期限为一个月。,提示日 承兑日 交单日 付款日D/P即期D/P远期D/A,11月18日,11月18日,11月18日,11月18日,11月18日,12月18日,12月18日,11月18日,11月18日,11月18日,12月18日,托收统一规则 (Un
16、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由国际商会制订,现行版本“URC522”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文共26条,分为总则、托收形式和结构、提示方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他规定共7个部分。 “URC”是仅次于“INCORTERMS”和“UCP”的第三大国际惯例。,托收的性质,托收是基于商业信用,托收行和代收行的责任仅限于及时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并在遭拒付时及时把详细情况通知委托人,他们对汇票的付款人(受票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不承担任何责任。,托收的利弊分析,对买方有利:免去开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若采用远期付款交单和承
17、兑交单,还可以享受借单提货和承兑交单提货的融资便利。,对卖方不利:先发货后付款,收汇风险大(D/A大于D/P);货物被拒收的被动;支付托收费用;无单放货风险(特别是FOB条件下)。,“FOB”无单放货(1),外经贸部于2000年12月份发布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其在第1点中强调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力拒FOB条款。措施包括:尽量采取CIF或CIP,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FOB”无单放货(2),3.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
18、单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4. 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问题 1,调查和考虑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及经营作风,成交金额不能太大,一般只接受D/P ;可要求买方预付一部分货款,作为跟单托收方式的条件。代收行不能由进口人指定。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惯例、贸易管制和外汇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我方陷入被动,影响我方安全迅速收汇。 (如D/P after sight - D/A),托收情况下,银行只提
19、供服务,不提供信用。,芬兰、德国、希腊等国,要“货到付款”,而拉美一些国家,托收支付方式下的汇票付款人,不论即期或远期汇票,均要在货抵目的地后才能办理付款或承兑,甚至将付款交单按承兑交单处理。欧洲大陆国家为减少印花税负担,一般即期托收项下付款不用汇票,银行可接受办理。,提单以买方为收货人时,买方是否可以不凭提单而仅在“到货通知书”上背书提货?,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问题2,在托收方式下,应争取CIF、CIP价格条件成交,在买方未偿付货款前货物出险,可独自向保险公司索偿。或装船前投保卖方利益险或出口信用险。买方签回销售确认书或合同后再办理装运,严格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和制单,以防进口人找借口拒付货款。
20、为减少风险,采用国际铁路、空运、邮包等运输方式及海运下使用OCEAN WAYBILL时不宜采用托收,托收情况下,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问题 3,货运单据做空白抬头并背书,预先在进口地安排可靠的代理人(需要时的代理) ,在发生拒付时由代理人出面料理。可要求买方预付部分货款,作为跟单托收条件。未经银行事先同意,不能把货物直接发给代收行或以代收行为收货人。在我国进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在进口合同中不应作出委托人所在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付款人负担的规定(各有关银行受托接办的业务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跟单托收诈骗的防范(上),第一、在交易前,出口公司必须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调查了
21、解进口商的经营作风和资信情况,并设法弄清对方国家的商业、贸易习惯。第二、在签约时,应采用CIF价格成交,由我方投保,以控制货物受损理赔的主动权。必要时,可加投出口信用保险。第三、在选择交单方式时,应优先采用D/P即期方式,并指定信誉可靠的代收行转交单据和代收货款,尽量避免采用D/A或D/P远期方式。,跟单托收诈骗的防范(下),第四、必须将全套正本单据通过我方银行寄出,以免丧失货权,导致钱货两空。第五、密切注意货物动向,及时联系催收货款。若对方提出改变付款方式,或延期支付,应要求其提供银行担保,并加收利息;第六、假如进口商拒不付款提货,应尽快接洽船公司安排货物存仓或转售,不可轻易接受对方的无理要
22、求,以免上当受骗。,托收的特点 (一)结算手续相对简单,费用较低。 (二)资金负担不够平衡。 这主要是指出口商的负担较重。 (三)风险较大 对于出口商来说,托收方式风险较大。因为在D/A方式下,如果进口商商业信用差,违约拒付,或因破产、倒闭而无力支付货款,出口商就既得不到货款也收不回货物,损失会很大; 另外,就是在D/P方式下,如果进口商故意刁难,不愿意付款赎单借以趁机压价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对于进口商来说,同样也承受着来自出口商的信用风险。大多数情况下,进口商付款时只能得到货运单据,因为货物尚未运到,所以无从实地了解货物的真实状况,只能相信出口商遵守合同,发运合格的货物。如果出口商交货时以
23、次充好、滥竽充数,进口商是无法回避这种风险的。此外,进口商如果承兑了远期汇票,还要承担票据风险。 从总体上看,进口商比出口商更有主动性,出口商承担的风险比进口商更多、更大,因此托收方式是一种倾向于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案例,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问: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解析】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这是因为合同中的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这种方式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示单据,买方才有义务付款。本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单,因此,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