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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评价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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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思想道德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思想道德在人社工作、人社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促进作用,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促进思想道德评价由虚向实、由粗放向集约转变,推动阳谷人社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平安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思想道德评价是指对行为人做出的与国家公务员形象和人社部门形象相关,影响全县人社系统整体或核心利益的各种思想道德行为的评价,包括单位、科室思想道德行为和个人思想道德行为评价两方面内容。单位、科室思想道德行为是指以立足于团体、部门意愿以及情绪释放作出的影响人社整体利益的有利或不利行为。个人思想道德行为是指以个人

2、意愿和情绪释放为立足点作出的影响人社整体利益的有利或不利行为。影响人社整体利益包括人社工作、行业形象、团体利益和社会影响及社会利益。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全社会公认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标准,结合人社核心价值标准,对全县人社系统的思想道德进行评价。第四条 本办法对思想道德评价采取分类、分项的办法实施,实行总体印象评价与具体量化计分的方式。第五条 量化计分的思想道德行为实行百分倒扣计分办法,印象评价的思想道德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次确定。第六条 思想道德评价既可实行全员评定,也可采取确定部分人员、部分部门单位抽查评定方式实施。既可以就办法规定的评价内容对被评价对象进

3、行全面评价,也可以选取部分内容对被评价对象进行某一方面的重点评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全面评定:(一)被评价对象作为个人拟提拔使用的;(二)被评价对象拟被推荐为省、市级(含市局)综合性荣誉、重要性荣誉候评人的;(三)对被评价对象拟做出撤职降级以上处分的;(四)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离任的;(五)因重大事项需要临时确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 思想道德评价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内部群众测评、社会民意调查、组织考核评定等方式,也可同时采用以上几种方式综合实施。第二章 评价的内容及方式、标准第一节 社会公德第八条 社会公德的评价主要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内容。第九

4、条 社会公德一般只就总体印象进行评价,采取内部测评、委托外部民意调查的方式进行。内部测评人员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95%,外部民意调查参加人员不少于 100 人次,测评结果方能有效。第十条 社会公德总体印象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次,其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优秀得票率不得低于 95%,差的得票率不得高于 2%;被评定为良好等次的,良好以上得票率不得低于 85%,差的得票率不得高于 10%;被评定为一般等次的,一般以上得票率不得低于 70%,差的得票率不得高于 15%;差以上得票率超过 20%,不足 30%的,一律评定为较差等次,差以上得票率超过 30%的,一律评定为差等次。第十一

5、条 被评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公德一律评定为差的等次:(一)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处理并通报给所在单位的;(二)损坏公共财物,被有关部门处理并通报给所在单位部门的;(三)损害或破坏环境,被有关部门处理并通报给所在单位部门的;(四)不讲文明礼貌,无理取闹,与人发生争执,被一方当事人投诉或反映到所在单位部门的;第十二条 在实施总体评价中,本部分评价可按被评定等次折算成分值,与其他部分分值汇总。具体折算比为:优秀等次 90100分,良好等次 8090 分,一般等次 7080 分,较差等次 6070 分,差等次 60 分以下。第二节 职业道德第十三条 职业道德的评价主要包括爱岗敬业、办事公道、服务群

6、众、奉献社会等方面内容。第十四条 职业道德实行百分倒扣分制的评价办法,并根据被评价对象获得荣誉及良好的社会反响予以适当加分,加减分汇总计算后为本部分评价实际得分。第十五条 爱岗敬业部分评价分值为 60 分,以被评价对象工作实绩考核为主要依据进行计分:单位评价以年度工作考核为依据,得分比例依名次依 5 个百分点的差距确定,最高得分比例不得超过 95%。个人评价以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等次确定本部分得分比例,其中优秀等次,本部分得分比例为 85%95%;称职等次,本部分得分比例为 60%85%;不称职等次,本部分得分比例为 60%以下,具体适用比例由评价组织实施人员根据走访了解群众意见确定。第十六条

7、办事公道部分评价分值为 10 分,以服务、管理对象的投诉和情况反映作为扣分标准。凡因外部事务处理不公,被服务对象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一次扣 2 分 ;情节严重的,加扣 2 分,扣完为止。凡因内部事务处理不公,被下属机构或人员反映,经查属实的,一次扣 2 分;导致内部严重矛盾的,加扣 2 分,扣完为止。第十七条 服务群众部分评价分值为 20 分,以作风存在问题被投诉、被明查暗访为主要扣分依据。凡因态度粗暴、方法简单、用语不规范、作风散漫等,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一次扣 1 分,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的,一次扣2 分,扣完为止;凡在明查暗访中发现存在作风问题被通报的一次扣 5 分。第十八条 奉

8、献社会部分评价分值为 10 分,以参与社会事务,履行社会义务的情况作为计分依据:年度内无一次捐款捐物记录的,不得分;年度内未参与扶贫、义务献血、义务劳动等义务性任务的一次扣 2 分。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分评价给予适当加分:(一)个人年度内被评为劳模、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的,其中县级加 3 分,市级加 5 分,省级加 8 分,国家级加 10分。(二)单位年度内被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的,其中县级加 3 分,市级加 5 分,省级加 8 分,国家级加 10 分。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分评价得分为 0 分。(一)个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但被地方纪检监

9、察机关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行政诉讼败诉或国家赔偿的;(三)单位或科室年度内有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地方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第三节 家庭美德第二十一条 家庭美德评价主要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等方面内容,本部分内容只对个人评价。第二十二条 家庭美德采取总体印象评价的方式实施,主要以内部测评为主,辅之必要的外部评价。第二十三条 家庭美德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次确定。测评票优秀率在 95%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次,良好以上得票率 85%以上的确定为良好等次,一般以上得票率 70%以上的确定为一般等次,差以上得票率超过 20%,不足 3

10、0%的,确定为较差等次,超过 30%的,确定为差等次。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家庭美德评价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一)被各级工会组织评为“五好文明家庭” 的;(二)被县以上各级评为“道德标兵” 等道德荣誉称号的;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家庭美德评价直接确定为较差或差等次:(一)据反映经查实不赡养父母的;(二)据反映经查实虐待家庭成员的;(三)据反映经查实邻里关系不和,发生矛盾为主要责任方的。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总体评价中,本部分评价可按被评定等次折算成分值,折算比为:优秀等次 95 分,良好等次 85 分,一般等次75 分,较差等次 65 分,差等次 55 分。第四节 个人品德第二十七条

11、个人品德评价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等三个方面的评价。第二十八条 个人品德评价原则上通过总体印象评价方式实施,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五个档次,其中,测评票优秀率在95%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次,良好以上得票率 85%以上的确定为良好等次,一般以上得票率 70%以上的确定为一般等次,差以上得票率超过 20%,不足 30%的,确定为较差等次,超过 30%的,确定为差等次。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个人品德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一)被县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及其他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行为的;(二)被评为各种道德荣誉称号的;(三)在人社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12、四)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被评定为优秀等次和职业道德评价得分 95 分以上的。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个人品德一律评定为差的等次:(一)参与以颠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为目的的各类非法游行、示威活动的;(二)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的;(三)无正当理由越级反映问题,长期上访的;(四)参加法轮功、六合彩、传销等非法组织活动的;(五)组织、参与各类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活动的;(六)参加嫖娼、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够刑事处罚标准的;(七)法律禁止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第三十一条 在实施总体评价中,本部分评价可按被评定等次折算成分值,折算比为:优秀等次 9598 分,良好等次 8588 分,一般等次

13、 7578 分,较差等次 6568 分,差等次 5558 分。第三章 评价结果运用第三十二条 总体道德评价分值低于 360 分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任一分项评价被评定为较差或差等次,职业道德评价得分低于 90 分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单位不能评为“先 进单 位 ”。第三十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思想道德评价活动,并按总体道德评价得分前十名,评选出“十大思想道德标兵” 和“ 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单位”,对评选出来的思想道德标兵和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单位,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三十四条在内网开设思想道德论坛专门网页,作为思想道德评价工作的日常性工作载体,引导干部职

14、工就思想道德建设问题进行交流探讨,对全系统道德标兵和分项评价出来的思想道德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重点展示,同时对评选出来的思想道德后进单位或个人设立警示区。第三十五条 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评选出单项性思想道德标兵,并给予专门奖励和表彰。第三十六条 凡整体评价为思想道德标兵的,当年度给予评价为优秀等次或得分 90 分以上人员,当年度给予嘉奖一次。第三十七条 各类思想道德评价结果只在评价的周期内有效,下一周期被评价对象需重新参加评价和确定结果。第四章 组织实施及程序第三十八条成立思想道德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评价工作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依本办法开展思想道德评价活动,应在评价开始前发布评价公告,评价初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7 天,评价结果最终确定后予以公开。第四十条 被评价对象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或结果公开后向评价实施机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受理机构应在 7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答复,并于受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实施复核工作。第四十一条 评价实施机构作出的复核结论为被评价对象最终思想道德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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