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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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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案例分析题1、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 1000 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 950 万元,甲公司 10 月 31 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 10 日内付清货款。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拆。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规定,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 10 月 32 日,保管费是 50 万元。11 月 5 日

2、,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 10 日内付保管费,如 10 日内不付饵管费,丙公司可以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两公司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终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 为什么?21995 年 6 月,某市甲、乙两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开发某种老年保健饮料为主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出资人民币 25 万元;王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 50 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二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王某受托于 1995 年 8 月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请问:为什么?3、张某向刘某借款 10 万元欲购买一套设备以建一个塑料加工厂。张某向刘某说:我付了款就能运回设备,预计两个月可调试完备,开工后资金一周转即可还款。刘某同意。于是,张某写了一张“暂借刘某人民币 10 万元,工厂开工后第二个月即如数奉还”的借条。时隔不久,设备运到。张某此时发现搞塑料制品加工不如倒卖原材料赚钱,于是将自己购进的塑料加工设备租给他人,利用刘某的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过后,刘

4、某见张某有钱做买卖却迟迟不还借款,便上门索要。张某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款,现在虽有了设备却没有开工,故要等到开工后再还。几次交涉,刘某见张某没有还钱的意思,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运用所学到的经济法律知识分析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4、王某和刘某为某农用机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2000 年 4 月王某、刘某和他们任职公司以外的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农机厂,其产品和该农用机械股份公司的产品相同。2001 年 4 月,农用机械股份公司发现了王某和刘某的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还要求王某和刘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收入合计28 万元交

5、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农用机械股份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为什么?5、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另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 千万元。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4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200 万元;另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1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公司将以募集方式设立,除了发起人按规定认购的股份以外,其余股份准备向社会公开募集。试分析:1 发起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2 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符

6、合法定最低限额 ?3 发起人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股份的公开募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答题要点: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为发起人,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千万元。该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5千万元注册资本符合规定。3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出资资本的 20%, 而火炬厂的工业产权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20%, 不符合法律规定。4 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 35%o 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7、例未达到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6、某国有企业 A 与某集体企业 B、某大学 C 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 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60 万元人民币,其中,A 用货币出资 10 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25 万元,B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10 万元,C 以货币出资10 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 5 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 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 已将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 10 万元存入 D 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 A 用货币出资的 10 万元尚未到位。试分析:1拟设立的 D

8、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 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A、B、C 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承担什么责任?答题要点:1拟设立的 D 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为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中应当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 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 D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60 万元,超过了 50 万元的法定最低限额。3A、B、C 的出资形式是合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既可

9、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其实际出资过程中,B、C 是合法的,A 是不合法的,因为 A 没有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A 是违法者,A 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 B、C 承担违约责任。7、张某,是一位个体户。他与另一位个体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 A 服装贸易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张某全部的产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他现款,而只是给他股份和债权(即公司承认欠他的钱) 。张某几乎拥有了公司全部股份(90%) 。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某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他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

10、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某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 A 公司几乎就是张某的私人企业,张某就是公司。因此,张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试分析:1张某对公司的身份究竟是什么?2张某要求清偿债务有无法律依据?3法院将如何处理该债务清偿案件?答题要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2 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司的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第 20 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

11、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并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均来自股东的投资,公司一旦成立,股东就丧失了财产所有权,而取得股权。股东个人无直接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也不得抽回出资。只有当公司终止时,股东才有可能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因此,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混为一谈,也不能要求公司股东超出其投资数额而以其他财产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张某具有双重身份,张某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债权人,我们应加以区分。2张某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在公司解散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

12、偿,只有在公司财产满足全部债权人的债权以后,才能就剩余部分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张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他对公司的债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一部分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的范围。在公司法中,由于公司财产与股东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所以张某对于公司的债权,应当与公司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3法院对本案的处理,首先就公司解散的财产对包括张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然后,就剩余部分财产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8、F 股份有限公司是 1999 年 4 月成立的新企业,其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上市交易。2000 年 9 月,董事会考虑到公司近期不太景气,在 2000

13、年的前六个月处于亏损状态,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议发行新股 50 万元,每股面值 10 元,股票以票面金额面值出售。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在 2000 年 10 月,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试分析:1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是什么?2F 公司发行新股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有关部门应如何处理此案?答题要点:1 公司法第 137 条规定了下列新股发行应具备的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 1 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 3 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转增股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而不另收股款,不以新股发行前 3 年连续向股东分配利润为必要条件。(3)公司

14、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财务会计文件”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等。 “虚假记载”指故意的隐瞒重大事实和不实陈述。(4)公司的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的存款率。只有具备了上述条件后,公司才有可能发行新股。2公司发行新股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股东大会在决议中应当明确新股的种类和数额,新股的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股东大会做出新股发行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F 公司不经批准擅自募集新股是违法行为。3 公司法第 210 条规定:“未经本

15、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本案中 F 公司 2000 年度上半年亏损,不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而且为规避法律没有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违法情况严重,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应对其实行处罚,根据公司法第 210 条的规定,对 F 公司处以 3 万至 30 万元的罚款。此外,还应对违法行为直接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视其违法责任的大小,给予警告或罚款。9、某市宏发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于 2001 年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分立为东方机器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

16、和大河构件厂(以下简称大河厂) 。宏发公司分立时,其财产做了相应的分割,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东方公司与大河厂就宏发公司分立前的债务达成协议,全额由东方公司承担。公司于 2001 年 5 月 5 日做出分立决议后,5 月 15 日前通知了债权人,并在 5 月 5 日至 6 月 5 日连续在报纸上就分立事宜公告了三次。宏发公司的某甲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 5 月 20 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清偿债务的要求;某乙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 5 月 30 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提供相应债务担保的请求。宏发公司对某甲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并对某乙债权人的要求做出了承诺。2001 年 6 月 1 日,公司正式分立

17、。宏发公司的在外地的债权人某丙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于 2001 年 8 月 2 日才知晓宏发公司已分立,于是分别向东方公司和大河厂主张债权,但东方公司和大河厂均以公司早已分立为由拒绝了某丙的要求。某丙遂诉诸法院。试分析:1公司分立时,应如何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2某甲与某乙债权人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3某丙的债权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答题要点:1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宏发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债权人进行了通知,并进行了公告。其做法是正

18、确的,符合公司法要求。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天内有权要求分立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某甲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某乙债权人要求分立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都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宏发公司清偿了债务,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否则,公司不得分立。3某丙债权人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东方公司和大河厂拒绝其债务主张是不合法的。按照东方公司和大河厂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宏发公司的所有债务均由东方公司承担,因此,法院将判决由东方公司清偿某丙债权人的债务。 案情:甲、乙、丙、丁、戊拟

19、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 60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 20 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 50 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 10 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 A 银行贷款 100 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 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 B公司货款达 400 万元。问题:1 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

20、,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 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4 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 A 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 100 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6 B 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某市甲、乙两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生产某种老年保健饮料为主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35 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出资人民币各 10 万元;王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 15 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二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王某受托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试以新旧公司法为依据分析其不获批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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