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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新区鼓励投融资发展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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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00913 号关于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投融资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及单位:经高新区管委会 2009 年第 6 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投融资发展暂行办法,自 2009年 4 月 12 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三月十二日2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投融资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投融资工作的全面开展,进一步发挥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的作用,推动科技产业与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根据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华苑产业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

2、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高新区内开展业务并通过审核、备案的投融资机构、中介机构等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投融资机构是指从事投融资业务的银行、担保公司、投资机构、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中介机构是指围绕投融资业务开展法律、会计、咨询、信用评级等服务的机构。第四条 高新区在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投融资发展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 5000 万元,用于支持投融资工作,支持方式包括贷款贴息、风险补贴、无偿资助等形式。本办法中所列各项资助资金均从“专项资金” 列3支。第五条 高新区投融资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第二章 鼓励企业股改上

3、市第六条 高新区企 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 2050 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高新区留成部分的 50 予以奖励。第七条 对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企业,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为贷款利息的 30,最高贴息额为 100 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一年( 含一年) 。第八条 高新区企 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融资额 1 亿元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融资额 1 亿元以下的、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高新区企业在国外证券交易所

4、挂牌上市,融资额 1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鼓励;融资额 1500 万美元以下、50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第九条 对实现买 “壳”上市或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高新区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4第十条 每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奖励,每家企业每项奖励只能享受一次。第十一条 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已经享受天津市和高新区同类优惠政策的,在申请本办法的优惠政策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第三章 扶持贷款担保业务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 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年担保日均余额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0.3%的补贴;1

5、 亿元以上、3 亿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0.5%的补贴;3 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 0.8%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为 500 万元。第十三条 对为区内企 业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贴,补贴金额为代偿金额的 15%。最高补贴额为 100 万元。对为列入高新区重点计划企业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补贴,补贴金额为代偿金额的 30%。最高补贴额为 100 万元。代偿金额是担保项目发生代偿、经过追偿后的净损失。第十四条 对为列入高新区重点 计划企业提供的担保,按担保额的 0.5%给予担保机构专项补贴。最高补贴额为 50万元。第十五条 年担保额不足 1 亿元的担保公司担保区内

6、5企业数量不少于 5 家、年担保额在 1 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担保区内企业数量不少于 10 家才能享受以上政策。第四章 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第十六条 各类投资机构对高新区企业当年总投资额不低于 400 万元且投资企业不少于 3 家,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总投资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且投资企业不少于2 家,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总投资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且投资企业不少于 2 家,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鼓励其他金融机构发展第十七条 对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当年融资额 2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部分给

7、予 0.5%的补贴;当年融资额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部分给予 0.8%的补贴;当年融资额 1 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 1.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为300 万元。申请补贴的机构当年累计支持高新区内企业应不少于 4 家。第十八条 鼓励信用 评级机构在区内开展业务,信用评级机构当年评级高新区企业数量超过 20 家,且所评企业当年融资额超过 1 亿元,对评级机构奖励 10 万元;评级企业数量超过 50 家,且所评企业当年融资额超过 2 亿元,对评级机构奖励 20 万元。6第六章 鼓励投融资机构入区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投融资机构入区,在高新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投融资机构,注册资金 5000 万元以上的,自盈利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其交纳的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相关企业和机构在认定备案和申请各项资助、奖励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高新区管委会将追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第二十一条 本办 法自 2009 年 4 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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