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不断提高我市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引导和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根据文化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以及国家、本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文化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大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文化产业基地是指具有自
2、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专业领域贡献突出,并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机构)或文化产业某一行业的集聚地。第三条 我市文化行政部门及文化相关行业管理的演出业、电影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动漫业、广播、电视(传输)、2出版、版权、文化产品和设备及相关文化用品生产与销售业等领域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第四条 成立由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3、组成的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 )。负责 我市文化 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申报、评选、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产业指导发展处,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五条 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进行。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复审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缔摘牌。第六条 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体现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社会投资、产业导向。对命名的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在政策扶持、投融资服务、信息咨询和市场开拓等
4、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从市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中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第七条 各区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3辖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给出初审推荐意见;协助评选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评选条件第八条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条件(一)借助高新科技,传播、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业绩突出,在全市同类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四) 具有区县政
5、府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文件和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五) 园区开发单位的实际投资额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六) 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七) 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不少于 2 个;4(八) 园区的规划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 1 万平方米,连续 2 年经营收入均在 5 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年经营收入大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少于 2 家,入驻文化企业 20 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 60%以上,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 50%以上;(九) 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十)
6、 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第九条 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条件(一) 具有领先的策划能力、文化产品创新能力、市场营销能力、两个效益显著的优秀文化企业及品牌;(二)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三) 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市同类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四) 有一支科学、高效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员工总数的 30%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同等资格条件)占员工总数的 15%以上;(五) 产业规模、经营收入及利税位居本市同行业前 15名之内;(六) 实际
7、投资额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5(七) 用于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保护的经费投入占经营收入的 10%以上;(八) 企业或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九) 行业集聚区要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配套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十) 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三三三 申报程序第十条 我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评选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开发单位、基地管理单位和文化企业(机构)均可申报。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申请表或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
8、荣誉证书;(以上三项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四)申报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基本情况;(五)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六)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七)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6(八)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申请表或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九)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无误,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通过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网站()、重庆市新闻出版局网站()、重庆市文化资产 公司主办的文创网()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将申 请表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
9、所在区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推荐意见后将材料报送评选领导小组。由市评选领导小组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第十四条 市评选领导小组聘请文化产业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及考察结果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第十五条 评选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出合格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审结果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 5 天),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评选领导小组授予“ 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 “重庆市文化 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7牌
10、匾。对被提出异议的申报单位,由评选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复核,不能通过复核的申报单位将不能被认定为我市的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对评审不合格的单位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三三三 管理和考核第十六条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的管理工作由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负责,充分发挥相关文化行业协会在管理和评审中的作用。第十七条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评审办公室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地进行巡检。第十八条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第十九条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评审办公室负责邀请和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第二十条 评选领导小组对我市文化产业园
11、区和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一年申报,一年复审,交替进行。每年 3 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或被授予市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称号的单位上一年度的企业发展情况及考核材料(与申报材料要求相同)通过区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 6 月7 月由评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进行评审或对已建成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8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的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选领导小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或基地认定条件;(二)投入不足,不能按计划为园区或基地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三)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
12、;(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或基地入驻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第二十二条 被认定的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选领导小组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并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的;(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三)园区或基地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四)宣传虚假文化产品信息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五)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六)不服从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七)有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若发生以下9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评选领导小组。如变更后不符合园区或基地认定条件,评选领导小组将撤销其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一)园区或基地的功能发生变更;(二)园区或基地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三)园区骨干文化企业增减和基地转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四)园区或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五)影响园区或基地经营的其他变更。三三三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9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