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安全培训教育 有关规定,2,目 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总局3号令(2006年3月1日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30号) (2010年7月1日施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总局令44号) (2012年3月1日施行)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2012年12月21日施行) 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安委20132号) (2013年2月26日施行),3,培训种类及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三级安全教育 复工教育 变换工种教育 四新教育 班组安全活动 外来人员培训教育,4,主要负责人和安
2、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资格证 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合格证 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5,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在上岗前培训 危险化学品单位 入厂三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生产经营单位 入厂三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6,复工教育、变换工种教育,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
3、、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7,四新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8,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9,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10,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目录 1 电工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 高处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5 煤矿安全作业 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4、作业 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 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11,特种作业人员,1 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 高压电工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 1.3 防爆电气作业,12,特种作业人员,1.1 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 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 防爆电气
5、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13,特种作业人员,14,特种作业人员,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15,特种作业人员,2.2 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16,特种作业人员,2.3 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
6、,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17,特种作业人员,3 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登高架设作业 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18,特种作业人员,3.1 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
7、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19,特种作业人员,4 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20,特种作业人员,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9.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9.2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9.3 氯化工艺作业 9.4 硝化工艺作业 9.5 合成氨工艺作业 9.6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9.7 氟化工艺作业 9.8 加氢工艺作业 9.9 重氮化工艺作 9.10 氧化工艺作业 9.11 过氧化工
8、艺作业 9.12 胺基化工艺作业 9.13 磺化工艺作业 9.14 聚合工艺作业 9.15 烷基化工艺作业 9.16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2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22,生产安全 从业人员
9、义务,23,内容提要,生产安全 从业人员义务,24,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有关规定 证书有效期六年,每三年复审一次 培训时间与工种有关,复审1天。 费用:培训460元/人;复审100元/人 证书全国通用 联系电话:8587211、8587200,2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有关规定 有资质单位培训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发证 委托市安监局监考、批卷 考试分:理论和实践,26,特种作业人员,提交材料 培训申请表 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三张一寸近期彩照 学历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2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目录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10、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作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培训和发证,29,培训种类及人员,班组安全活动,30,培训种类及人员,外来人员培训教育,3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 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 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 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32,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时期末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
11、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 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3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危化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危化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3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高危企业
12、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35,处 罚,由安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3、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36,处 罚,由安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
13、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危险化学品 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危险化学品 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37,处 罚,由安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危险化学品 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危险化学品 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38,处 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犯罪刑责)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