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室管理规章制度(凤凰县二民族中学)学院资料室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部门,读者对象是全院师生。为了更好地提供安静、舒适的读书环境,请师生们能自觉遵守以下规定:1. 资料室的开放时间1.1 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上午 8:0011:30 下午 2:305:30)2. 阅览室使用管理21 凡进入资料室阅览和查阅资料的师生,不能将所带的书包和图书带进,必须将书包放在外面的书架上,然后登记进入。2.2 阅览室内严禁使用无线移动电话,如需携带,请在入室之前调至到震动功能。2.3 一次性取图书期刊不得超过 2 册。2.4 注意保持室内安静,禁止在室内喧哗或朗读。2.5 严禁在室内吸烟、用火。2.6 保
2、持室内清洁卫生,清不要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要将食品带入阅览室内。爱护室内财产及设备。3. 借书证(卡)的发放和管理3.1 学生到学院注册编班后,由各班将学生花名册交资料室集体办理登记。学生到资料室凭证入室登记。3.2 借书证(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证(卡)请妥善保管,如遗失应及时到资料室补办。4. 图书资料的阅览范围4.1 一般图书资料,过刊可以对全院教职工,研究生外借。4.2 港、台原版图书、外文原版图书,工具书不外借。只限在阅览室阅读。4.3 善本、孤本及较贵重的画册一般不外借。4.4 报刊现期期刊和装订期刊不外借,限在阅览室阅读,如急需复印,必须得到管理人员的同意后,并进行登记
3、方可带出资料室,复印好后立即归还,放回原处。5. 借书册数、期限5.1 教职工借书,每人每次借书不得超过 5 册。借书期限为 30 天。过期期刊借阅每人每次 3 册(单册)期限为一周。5.2 教师所借图书已到期所需继续使用又无人预借时,可持所借图书到资料室办理续借手续;但数量少且多读者需要的图书不予续借。5.3 读者应爱护图书,不得污损、撕毁、圈点、批注和遗失,否则,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5.4 教师借出图书在办理借书手续时,应仔细检查,如发现有破损、圈点、缺页画线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加盖印章。否则发现上述情况将由借书人负责。5.5 未办理借书手续的图书资料不得擅自带出。否则,视情节
4、严肃处理。6. 遗失、破坏图书、期刊的赔偿读者必须爱护图书。所借书刊资料如有污损、撕毁、圈点、批注和丢失,将按下列规定赔偿:6.1 遗失图书,以相同版本图书赔偿;如赔偿同种图书困难,则根据副本情况,按该书原价的 5 至 7 倍赔偿。6.2 丢失的期刊、资料按原价的 3 倍赔偿;属全年连续出版的成套期刊、资料,按原价的 5 倍赔偿。6.3 所借的图书如有污损、圈点、划线、注字、撕裂情况,将根据其程度,按该书原价的 2 倍赔偿。书刊属资料室所有,损坏严重者,处理办法同丢失图书,按本规定第 1 条办理。6.4 污损、遗失要及时处理,办理赔偿手续,否则,停止其借书权。7. 本规定从 2010 年 9 月实行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