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1/5合同备案日期: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服务方(乙方): 项目示范类型: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2/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 )2 项目地址: 。3 建筑类型: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 。4 示范类型: 。5 示范内容: 。6 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示范面积 平方米,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应用面积 平方米。第二条 甲方的主要义务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提供以下项目资料: 项目立项、审批等文
2、件; 项目全套竣工验收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验收图; 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备案证书、审查报告及其意见; 相关施工图及施工图设计节能计算书;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 墙体保温材料及屋面保温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 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与项目围护结构相关的进场复验报告(包括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及建筑外门窗等) ;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 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或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3/5 新型节能措施应用情况报告
3、; 项目施工(包括可再生能源施工)进度计划。甲方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2 甲方应为乙方的资料审阅、现场取样、核查等提供便利。第三条 乙方的主要义务1 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沪发改环资(2012)088 号)乙方向甲方就 项目提供能效测评服务,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标识,并出具能效测评报告。2 在项目具备乙方工作条件的情况下,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测评报告完成时间为 个月,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完成时间为 日。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能效测评服务并出具以下报告: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一份,含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测评相关报告一套(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4、或含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其它示范项目) 。3 乙方根据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综合资料收集审阅、现场核查、模拟分析等方法完成能效理论值测评工作。第四条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1 本合同费用总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 合同生效(签订日期)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50%,¥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3 示范项目验收评审通过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50%,¥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4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开户名: 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4/5开户银行及账号: 第五条 违约责任1 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应按合同总额的 1每日,向乙方支付违
5、约金。2 乙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交能效测评报告的,应按合同总额的 1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测评报告的,应当返还已收取的测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50%的违约金。4 甲方对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延迟或无法提交测评报告,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或损失。如乙方已完成测评工作,但因甲方原因导致最终无法提交测评报告或示范项目未通过验收评审的,甲方需向乙方全额支付合同款。第六条 争议处理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2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由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
6、法院管辖。第七条 其它事项1 示范项目通过验收评审后,乙方须代甲方申请该项目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因此产生的证书制作费用由甲方承担,与本合同第二笔费用一并支付给乙方。若项目最终未获得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乙方应向甲方退还证书制作费用。2 本合同经双方签约后正式生效。3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壹份由甲方交予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备案。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5/54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5 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一并报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备案。甲方: (印章)乙方: (印章)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