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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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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教学目的要求: 了解证明对象的概念、作用和范围;明确证明责任的概念及分配;掌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并了解我国关于证明责任的立法规定;掌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判断的原则和方法。 重点:证明责任的分担,法院审核判断证据的原则和方法 难点:证明责任的分担,关于自认,参考书目 1.罗玉珍:民事证明制度与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黄松有: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3.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张卫平主编: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

2、4年版。 6.肖建华主编: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陈一云主编:证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8.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课堂训练、作业思考题 1.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内容是什么?哪些是不需要证明的证明对象? 2.民事诉讼法关于自认的法律规定如何? 3.英美法系各坚持什么样的证明标准? 4.试述证明责任的分配与倒置。 5.试述证据规定确定的证据规则。,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概述 第二节 证明对象 第三节 证明责任 第四节 证明标准,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明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证明的主体:诉讼主体

3、 证明的对象: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 证明的程序: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二、证明与释明的区别,释明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证据理论上,证明是指某一事项获得法官确信的状态。释明是指某一事项尚未获得法官的确信,只是获得该事项大致上确实的推测。 释明与证明在构成法官心证上的程度不同,释明义务的当事人不负担举证责任,而证明义务的当事人在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时应当负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申请法官回避需要说明事实和理由,三、民事诉讼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行政诉讼证明的区别,(一)主体不同 (二)证明对象不同 (三)

4、证明手段不同 民事诉讼认可自认,刑事诉讼中没有其他证据,仅当事人的自认不认定犯罪。 证据收集和提供方面,四、诉讼证明的要素,(一)证明的主体:主要当事人 (二)证明的对象:争议的事实 (三)证明的方法:不同证据不同的方法 (四)证明的责任:事实真伪不明时发生 (五)证明的标准: (六)证明的程序:收集、举证、质证、认证,第二节 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概说(一)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二)确定证明对象的因素 1.该事实对正确处理案件有意义; 2.当事人主张和争议的事实。 3.不属于诉讼上的免于证明的事实,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实体法事实 (1)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

5、2)变更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3)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4)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如无效合同,行为人丧失行为能力 。,(二)程序法律事实 (三)外国法、地方性法规 (四)特别经验法则。,三、无需证明的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二)推定的事实(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 (三)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四)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六)自认的事实,1.自认的分类 分类: 对事实的自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明示自认和拟制自认、当事人的自认和代理人的自认等。 2、自认的效力对法

6、院的效力 法院应当确定 对自认人的效力 一旦自认,不得撤回。 3、自认的撤回 反悔并有证据推翻的;辩论终结前撤回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是在胁迫下或重大误解下做出的自认.,适用自认规则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一,自认的对象仅限于事实。法律法规、经验法则、法律解释或法律问题都不是自认的对象。 第二,严格使用拟制自认。 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只限于诉讼上的自认,才产生自认的效力。 第四,就具体事实而言,自认对象又仅限于主要事实,对于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不发生自认效力。 第五,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涉及身份关系(如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案件不能适用自认制度。,第三节 证明责任,南京魏某是一家大公司

7、的老总,07年3月的一天,他带着本单位员工去建行取5元钱,然后到距离只有5分钟路程的工行去汇款。工行人员发现五万元中有2张假钞。 魏某的证据:员工证言;工行录像 ;工行工作人员证词 建行证据:建行录像;工作人员证词 法官如何判决?,案例点击,第三节 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一) 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在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二)理解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1、证明责任与作为裁判基础的主要事实真伪不明具有紧密相连。 2、真伪不明的事实是指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涉及间接事

8、实和辅助事实。 3、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负担。 4、法院不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二、提供证据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一)二者的联系 1.都是证明责任的组成部分 2.承担提供证据责任是避免结果责任的发生 3.案件事实出现争议,由负担结果责任的当事人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一定情形下,当事人是否掌握或控制着必要的证据,是否有能力负担举证责任,直接影响到结果责任的分配。,二、提供证据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二)二者的区别: 第一,二者性质不同。 第二,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 第三,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第四,是否责任转移不同。 第五,能否预先

9、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不同 第六,能否由代理人代为承担不同,主张责任,是当事人为了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在诉讼中须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的责任。1、关于“主张”2、承担主张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 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证明责任, 但在特殊情形下,有时只有主张责任,而无须承担提供证据责任。,三、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一)我国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四、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1、增加了当事人举证不能应承担的不利后果,使举证责任内容得到完善。明确了主张的内容是事实举证2、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1)合

10、同关系本身有争议的举证 (2)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 (3)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3、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补充规则 第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应当证明:未经原告许可而制造出的 新产品不是依原告方法专利所制造出来的。举证责任的倒置仅针对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第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

11、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因医

12、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三)特殊情况下由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规定。 证据规则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法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某甲与某乙系邻居,素无矛盾。某日,甲诉至法院,原告甲诉称:2005年10月的一天,乙看见甲正在一废水塘边钓鱼,遂朝水塘内扔了一块砖头。为此,甲、乙双方争执,争执中,乙用拳头打甲面部一下,致甲面部软组织受伤。现要求法院判令乙赔偿医疗费132元,并向法院提供了医院病历和医疗费票据。被告

13、乙在庭审中辩称:与甲发生争执属实,但没有打伤甲。,案例分析,对如何认定此案事实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甲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乙致伤了甲;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致伤了甲。,第七节 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概说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二、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简述 (一)英美法系国家“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 当某一事实主张被陪审团确信为在证据上具有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或者说负有法定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其不存在更大时,那么,此项事实主张就被认定为真实。,(二)大陆法系国家“高度

14、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是指证明虽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为绝对真实的程度,但已经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非常可能真实的程度,三、法律真实观念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法律真实观与客观真实观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3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明确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73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四、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差异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盖

15、然性占优势)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是达到一种确然的证明程度,一般要求为证明需达到一种使法官确信的状态或者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证明标准与法官对证据的判断 判断证明力的两种立法模式: 一是法定证据制度,法律预先明文规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而不允许法官自由加以判断和取舍的制度。 一是自由心证制度,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证据规则64条,实体法律事实包括: 其一,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登记、合同签订等; 其二,当事人之间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合同变更; 其三,当事人之间消灭权

16、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如合同解除、离婚登记、收养关系的解除; 其四,妨碍当事人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如权利或义务主体丧失行为能力、不可抗力的发生等; 其五,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的法律事实。如是否构成侵权的事实,一方主张赔偿另一方不同意赔偿的事实等。,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72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 最

17、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案情: 肖某与王某是同一单位职工,两家关系很融洽,王某的儿子也常去肖家玩耍。 1995年元旦过后的一天,肖某突然发现其准备用于购买电视的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不见了。经回忆,丢钱这天只有王某的儿子刘某来过,怀疑钱是被刘某拿走。肖某找到王某要求返还2000元钱,王某不承认自己孩子拿了这笔钱。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的监护人返还2000元现金。 在审理中,法院收集到以下证据:原告提供了被告在诉前承认其在原告家里拿走了一个信封的录音;李某(8岁),张某(9岁)证实曾见过被告刘某有很多钱,

18、且被告刘某称这钱是别人给的。,法院认为:该案证据已证明被告确实从原告肖某家拿走了装有现金的信封,理应如数返还。但原告主张的2000元现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也无法说清信封里到底装有多少钱,因此对于原告的主张予以部分支持。为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000元,此款由其监护人支付。 问题: 李某、张某是否是本案的证人?刘某的自认是否有效?法院的判决是否妥当?,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按照这一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

19、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规则第73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叫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规则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

20、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64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理论界的分歧,1.行为责

21、任说: 2.危险负担说: 3.双重含义说:,劳动合同中工资报酬争议,刘某去田某工厂应聘,双方约定试用期1各月,后田某以刘技术达不到要求,浪费材料,做出的产品不合格为由,结束试用期。双方为应聘时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数额发生争议,原告主张1500元,被告主张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关系,参照劳动关系争议中的举证分配,综合举证能力,将相关劳动报酬数额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在被告不能证明的情形下,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由于原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根据公平合理的角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243元劳务报酬,案例点击,普通诉讼原告承担举证责任:,(l

22、)被告制造了与其方法专利 制造出的新产品相同的产品; (2)作为专利权人的原告受到了损害; (3)原告受到损害 与被告制造相同的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被告具有过错,何先生曾在北京某医院2次输血治疗,共输血800毫升。输血两周后,何先生全身黄紫,经诊断患有丙肝。2002年8月,何先生起诉,要求医院及血液中心赔偿的医疗费33万余元。 医院认为血液来源合法,操作行为无过错,何先生患丙肝感染途径不明。血液中心辩称,何先生未能提交输血前肝功检验为阴性的证据,具有未住院就已感染的可能性。,案例点击,一审法院认为,血液中心提供给医院的血浆,在采血过程中未违反规定,医院输血行为也没有违反规定,两单位不

23、存在过错,何先生所患丙肝不排除其他感染因素。为此,驳回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认为,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举证,患者只需证明在医疗机构就医并受到损害即可。法院认为何先生入院检查肝功没有发现异常,而就诊后患有丙肝,何先生举证完毕。 最后法院判决血液中心没有保留献血者的个人健康资料、血液标本检验结果的档案材料,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期限,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002年卷三第27题) A.举证期限一经确定,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24、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先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但只允许延长一次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经法院允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还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多次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请起,是否准许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答案】C。,2.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该“新的证据”所指的是下列哪些情形? (2002年卷三第75题) A.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持有,但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

25、,到二审程序时,当事人才向人民法院出示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 C.当事人在二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一审定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主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但在法庭开庭时向法庭出示的证据 【答案】BC。,3.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002年卷三第76题) A.当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证言 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法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5000人民币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清楚 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类证言 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

26、,且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词文书复印件所表述的法律关系 【答案】ABD。,4.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2003年卷三第21题) A.甲承担举证责任 B.甲、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C.乙承担举证责任 D.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患者甲与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甲认为由于该医院误诊,导致其疾病没有及时得到治疗,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提出病历和X光片保存在医院,

27、只要医院出示病历和X光片就可以证明医院对此负有责任。请回答以下57题。(2003年卷三第题) 5原告对以下何种争议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A.甲在该医院就诊的事实 B.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 C.损害数额 D.医生诊断时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 【答案】AC。,6.如果X光片在本案作为证据,则该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何种证据? A.物证 B.书证 C.视听资料 D.鉴定结论 【答案】C。,7.假设医院提出甲的病历等有关资料因医院工作人员保管不善而丢失,无法提供,以下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不能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医院有责任时,原告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B.法院不考虑病历等有关资料的

28、证据意义,根据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C.由于病历等有关资料保存在医院,在医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资料时,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的相关主张成立 D.法院只有在查清案件的事实基础上才能作出判决,如果由于该资料丢失,导致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C。,8.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如何确定的?(2004年卷三第40题) A.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B.可以由原告指定 C.可以由被告指定 D.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必经人民法院认可 【答案】A。,9.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在下列哪一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可予以支持?(2004年卷三第46题)

29、 A.对方当事人认可 B.本人陈述前后没有矛盾 C.陈述人具有较高的诚信度 D.陈述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A。,10.在某一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一方因无法获得作为档案材料存放在某单位的证据,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庭审中对该证据的质证,应当如何进行?(2005年卷三第42题) A.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 B.应当由被告与法院进行质证 C.应当由被告与保管该证据的某单位进行质证 D.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说明,无需质证 【答案】A。,11.下列关于证人及证人证言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2005年卷三第48题) A.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B.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经

30、人民法院许可 C.与当事人一方有亲戚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D.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证人 【答案】C。,12.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5年卷三第70题) A.老张诉小张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小张对老张陈述的收养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老张对形成收养关系的事实无需举证 B.对原告甲陈述的事实,被告乙不置可否,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乙仍不予回答,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C.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因此而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D.被告只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声明撤回承认,其在庭审过程中的承认即无效 【答案】A

31、D。,13.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005年卷三第77题) A.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B.与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C.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D.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答案】ABCD。,14.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虾死亡,损失2万元。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赔偿。下列哪些事实应当由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2005年卷三第78题) A.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 B.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C.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为甲工厂污水所致 D.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答案】CD。,15.

32、民事诉讼中下列哪种证据属于间接证据?(2006年卷三第47题) A.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B.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C.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D.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答案】C。,16.齐某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撞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83题) A.原告齐某应当举证证明是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所撞受伤 B.原告齐某应当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C.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D.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原告齐某有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BD。,17.

3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约定下列哪些事项?(2006年卷三第84题) A.约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B.约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C.约定举证时限 D.约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答案】AC。,18.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33题) A.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B.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 D.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答案】D。,19.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

34、意逗狗造成的。关于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45题) A.甲应当就乙受损害与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B.甲应当对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C.乙应当就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 D.乙应当就自己受到甲的宠物狗伤害以及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 【答案】B。,20.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为证明这一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借据”;被告则主张“借款已经清偿”,并向法院出示了原告交给他的“收据”。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81题) A.“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B“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C“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D“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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