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证据论(重点 ),民事纠纷解决的三段论,在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想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他第一步要考虑的是自己的权利是否为法律所保护。他第二步要考虑的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规范都规定了那些事实是需要证明的。第三步则是,如何证明这些法律所规定的待证事实的存在。【用证据】,大前提:,小前提:,买卖合同中,买方有给付货款的义务,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结论:,甲作为买方应当给付货款,即:,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第四节 证据保全,第一节 概 述,一、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据材料,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
2、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案件事实的根据。,(一)证据的概念,Eg1:借条可以证明借款合同存在Eg2:盗版光盘可以证明侵权事实,(二)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供或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证据材料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诉讼法规定的不完善。民诉法第63条第2款: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诉法第200条第1款: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证据与证据材料的关系:1、联系: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来源于证据材料2、区别:证据材料出现在提供证据或举证阶段【诉讼早期】如:借款纠纷,举证期限
3、内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证言证据则出现在法庭调查结束或评议结束后【诉讼晚期】如:上述案件中,法院认定原告提出的借条的证据力,以此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综上,证据材料只有在经过质证后,方可作为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存在与否。,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包含三个方面:(一)客观性要件 (二)关联性要件 (三)合法性要件 ,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即是证据材料在符合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被法院所采用,生成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构成要件的证据材料即具有证据资格。,客观性强调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构想象的东西。,(一)客观性,1,客观性要件的两层含义:(1)证据的内容
4、必须是客观的。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因此证人虚构完全不存在的事实,当事人伪造借条等都违背了客观性要求。(2)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方式。即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eg:合同书、盗版光盘、伤人的大棒可以看到,录音、证人证言可以听到。,2,强调客观性要件的意义:(1)当事人须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2)法院收集证据时需要客观,3,客观性不否认证据的提出和运用具有主观的一面:如,证人向法院提供的证言必然会有他个人表述上的痕迹。,1,含义证据材料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Eg1:合同书与买卖合同发生这一案件事实Eg2:结婚证与婚姻关系存在这一案件事实,(二)关联性,2,联系的类型(1
5、)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前者如:医生手术后将手术刀留在病人体内与医疗过失之间后者如:被告车辆在事故发生后,送到修理厂,现场遗留车漆与被告是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2,联系的类型(2)肯定的联系和否定的联系前者如:目击证人甲提供的乙是侵权人的证言与乙是侵权人之间的联系后者如:证人丙提供的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乙正和自己在家里看电视的证言与乙是侵权人之间的联系,3,如何识别关联性表述比较困难,“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用一句话表述:由于该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实的真实或虚假变得更为清晰。,4,关联性条件的意义(1)要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收集、提供证据时,将注意力集中于那些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证据材料:(2)帮
6、助法官排除无关联性的材料,从而限定和缩小调查和审核证据的范围。,1,含义证据的收集和提供须符合法律规定Eg1:婚姻关系存在事实,需要用结婚证证明Eg2: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由两人进行。,(三)合法性条件,2,合法性的内容(1)证据收集合法(证据的来源要合法)即收集证据时,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债权胁迫被告写一张借条;再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只有一个人,(2)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行政处罚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法律规定某些事实或法律行为须由特定形式的证据来证明时,应使用特定形式的证据如: 婚姻状况需要用结婚证、离
7、婚证再如: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存在,须用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证明,(3)证据取得的程序合法;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非法证据(毒树之果)排除规则证据材料的取得程序如不合法,则将被排除使用。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了该原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经当事人的允许而私自录音、录像的,取得的证据不一定全部都属于非法证据。【应区分不同的情形】,案 例,4,合法性要件的意义 促使当事人和法院在收集证据的过程种始终关注合法性要求,将非法的证据材料排除出去。,案例:北大方正诉北京
8、高术侵权案,北京高术公司制造并销售了北大方正享有著作权的某种软件,北大方正发现后委派其支援以普通用户的身份同北京国信公正处的人员到高术公司取证,该职员以个人身份与高术公司签订了相关合同,并履行给付货款义务,高术公司在主机上安装了盗版北大方正的软件,并留下光盘,北大方正后起诉高术公司,证据即是该光盘和主机上的盗版软件。问:这种设陷阱取得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武朝迷案 电视剧武朝迷案第二部蜜蜂记中当狄仁杰怀疑刘查礼是杀害刘传林的真凶时,便和李元芳决定借鬼敲山,制造闹鬼的气氛,利用对手迷信的心理,打乱他们的部署,让他们自己暴露。当鬼的氛围造足之后,狄仁杰利用药物,使刘查礼重新登上翠屏山,他竟然看到那
9、天儿子坠崖事件的重演,还看见了冥司的无常,是他的灵魂颤栗了。但这一切全是狄仁杰早就安排好的。刘查礼于是就在狄仁杰事先写好的证词上签字画押,后刘查礼不得不再公堂之上承认亲手害死亲生儿子刘传林的事实。对于一般的民众来说,这是体现狄仁杰大智慧的又一个生动的案例;而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说狄仁杰的这一做法无异是不可取的,是被现代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他利用封建迷信欺骗当事人这种方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被称为“毒树之果”的证据。当然在狄仁杰所处封建时代这种做法是允许的,我们在此也完全没有苛求于古人的意思。,三、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一)对当事人来说,是其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武器(二)对法院来说,是其查明案件事实真
10、相的手段(三)它还是裁判具有公信力的基础,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一、本证和反证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一、本证和反证,举证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本证: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反证:对待证事实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出的证据。,(一)划分依据,案例:原告诉被告清偿借款诉讼中,就借款合同存在的事实是由原告来负担其证明责任的。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有被告签名的借条。被告向法院提出该借条是伪造的,上面的字体不是自己所写,同时向法院提出从原告处取得款项不是借款而是赠与,并提交原告写给被告的赠与书信。问题:本
11、案中那个证据是本证,那个证据是反证。,案例:上述案件中,如果被告一方面承认有借款事实,另一方面又主张自己已经还清时,对债务已经还清这一待证事实由被告来负担证明责任。如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出具的还款收据,则,该收据是本证还是反证?,因此可以看出:1,本证和反证的划分与证明责任密切相连;2,但与原被告的诉讼地位没有联系,1,本证的作用在于使法官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2,反证的作用在于削弱、动摇法官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以致不能加以认定注意:反证不同于对本证的反驳。后者如前案例中,被告主张借条是假的。,(二)本证和反证的作用,1,两种证据在证明标准上不同:本证:须达到使法官确认该待
12、证事实很可能存在的程度。反证:只要动摇法官对某个待证事实的确信,使该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即可。不需要使法官相信该待证事实不存在。2,明确调查证据的顺序如某一个待证事实同时存在本证和反证,则现调查本证,如本证的政民力很弱,达不到证明标准的,不必再对反证进行调查。,(三)本证和反证划分的意义,什么是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某一借款纠纷中,原告张三作为债权人要主张返还借款,则需要对借款合同存在这一事实予以证明,如果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那么法官不会认定借款合同存在,进而他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张三对借款合同存在这样的一个待证事实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就是证明责任。民事纠纷中有很多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
13、他们分别由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承担,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直接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有直接的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借条,可直接证明借款合同的存在再如:合伙协议可以直接证明合伙关系的存在间接证据:与待证案件事实有间接的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方可证明的证据。如:原告提交被告打伤自己用的木棒再如:王五出具的他听被告说自己借了别人3万块的证言,(一)划分依据,案 例,案例:甲向法院起诉称,乙打伤了自己,请求损害赔偿。他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目击证人丙所提供的乙伤害自己的证言;2,乙打自己所用的木棒;3,医院所拍的自己小腿骨折的片子;4
14、,乙的好朋友丁提供的如下证言:“3.18号听乙说他打了人”。5,丙的好朋友戊提供的证言:“听丙说乙把甲的小腿打折了”以上证据那些属于直接证据,那些属于间接证据?,1,用来补充直接证据的效力,对案件事实起辅助性的证明作用2,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多个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二)间接证据的作用,1,据以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2,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联系3,间接证据之间具有一致性,相互不矛盾4,间接证据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5,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三)运用间接证据的规则,1,促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尽量收集和运用直
15、接证据2,无法获得直接证据时须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遵守有关间接证据的证明规则。,(四)划分的意义,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证据的来源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如:合同书原件,目击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陈述传来证据: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的复印件,物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所见的案件事实。,(一)划分依据,1,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优于传来证据2,传来证据可以起到下列作用:1)为获取原始证据提供线索2)在获得原始证据有困难时,可以用传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二)作用,1,促使人们尽可能的收集和提供原始证据2,确定使用传来证据
16、须谨慎的证据规则。,(三)意义,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 电子数据 五 证人证言 六 当事人陈述 七 鉴定意见 八 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书证,(一)、概念和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的主要形式为书面文件,如合同书,信函、电报、图纸、图表等也可以表现为一定的物品,如石碑、竹片,木头等,也可以是塑料制品,1
17、,概念,2,特征,(1)思想性。即他它以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表达这种思想性的方式为:文字、数字、符号、图形或者其组合(2)物质性。即以物质为载体。(如纸张、金属、石块等)(3)直接证明性。往往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如:合同书可以直接证明买卖合同再如:侵犯名誉权中的图书,可以直接证明侵权事实是否存在(4)书证具有稳定性。,(二)、书证的证明作用,1,我国不强调书证优先(这点不同于国外)2,但我国实体法中对某些民事行为有书面形式的要求,因此诉讼中,证明相应的案件事实,只能用书证加以证明。如婚姻关系的建立,(三)、书证的分类,1,公文书和私文书划分依据:制作书证的主体不同公文书:国家公
18、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Eg:结婚证、企业营业执照、房产证、法院判决书等。私文书:由公民个人或者企业单位等不具有公权力的机构制作的文书。eg:合同书,信件等,2,处分性文书和报道性文书划分依据:文书的内容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处分性文书:记载以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文书。Eg:合同、遗嘱、民事判决书等。报道性文书:记载一定的事实,不以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书证。eg:会议记录、会计或商业帐簿、网吧上网记录等划分意义:处分性文书能直接证明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明力强;报道性书证相反,3,普通文书和特别文书划分依据:书证的制作是否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普通文
19、书:制作上无特别要求。Eg:一般买卖合同、书信、日记等。特别文书:须采用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制作的书证。eg:结婚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划分意义:特别书证的证明力更强,4,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划分依据:制作方法划分意义:证明力不同,(四)、书证的提出,1,当书证被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持有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将该书证作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出的证据依职权收集。2,如果持有证据的是对方当事人,且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证据存在。证据规定第75条证明妨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20、二、物证,(一)、概念和特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eg1:争议的诉讼标的物eg2:侵权纠纷中侵权工具,破坏的物品;建筑工程质量诉讼中已经完成的建筑物。,1,概念,2,特征,(1)客观性强。不会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2)稳定性强。不会在短时间内发生变化(3)一般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不具有直接证明性。只能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事实。,3,物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1)外部特征。如:形状,大小,数量,颜色等(2)内在属性。如:质量、重量、成分、结构(3)存在场所。如:物证所处的位置,占有的时间空间范围等,4,物证与书证的区别,(1)物证以
21、物质的存在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以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如在借款纠纷中,借据是书证;而在侵权案件中,发现原告家里有被告遗留下的一张借据就是物证。正是基于此,两者的区别在于各自存在的方式,而不是各自的证明方式(2)法律对物证无形式上的要求,而一部分书证(特别书证)则有。(3)物证不含有人的意思的内容,书证相反。,都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因此容易混淆,(4)、物证与书证有时在同一证据上共同存在,案例:张某认为李某侵犯其遗嘱继承权,于是以遗嘱为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李某提出该份遗嘱是伪造的,不是死者亲笔所写。则在诉讼中该份证据属于书证还是
22、物证?答:对于原告张某来说,遗嘱是书证;相对于李某来说遗嘱是物证,他希望用遗嘱的字迹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三、视听资料,(一)概念和特征,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设备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现在应为电子数据,不再属于视听资料。,1,概念,2、特征,(1)它更依赖于录音带、录像带等物质载体(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直观性;(3)易于伪造。,(二)视听资料与物证、书证的区别,1,与物证物证以其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以资料中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2,与书证 都是以反映的思想内容来作证。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表达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以音像、图像反映的内容来证明待
23、证事实。另外,他需要借助一定的仪器才能将其内容显现出来。,四、电子数据(电子证据),(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Eg:存储在公司电脑上的客户信息,张三上某个色情网站的记录2、特征(1)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可以实现精确复制(2)在感知方式上必须借助电子设备(3)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其修改、复制或在删除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分析和识别。,(二)电子证据审查判断的特殊性,1、如何识别电子证据的原件?在调查收集证据的场合,电子证据的原件应当指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及其首先固定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如计算机硬盘或其上的电
24、子数据。在举证质证和审核证据时,应当适当的变通。如果固守传统的原始证据或原件的概念,这种转换形式将被作为复制件对待,势必削弱电子证据的应有功能。,电子证据原件是指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及其首先固定所在的各种存储介质,包括以下电子复本:,1、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复本;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子复本;4、经公证机关有效公证、不利方当事人提供不出反正推翻的电子复本;5、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复本;6、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的电子复本。,2、对电子证据完整性的认定,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包括形式
25、上的完整性和内容上的完整性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保持生成之时的状态,自生成之时起,未遭到非必要的添加或删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电子数据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的传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1001条规定:”.如果数据被存储在计算机或类似装置里面,则任何可用于肉眼阅读的、表明其能准确反映数据的打印物或其他的输出物,均为原件,五、证人证言(72-74条),(一)、概念和特征,是指证人在法庭上就其亲身经历的案件事实所做的客观陈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1,概念,2、特征,1)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以言词方式提供的证明;2)是证人就案件事实所
26、做的陈述;(不包括证人自身对事实的看法)3)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二)、证人的范围,1,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包括两种:单位和个人,3,不具有证人资格的人:(1)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注意:并不意味者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证(2)诉讼代理人;?(3)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员。,2,证人作证的条件:(1)知道案情(2)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法条,(三)、证人的权利、义务,(一)权利: 1,补充、更正权; 2,获得保护权; 3,损害补偿权。,注意:在国外证据法中,证人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如,在涉及子女的案件中,父母拒绝作证。,(二)义务1,出庭作
27、证;2,如实陈述;3,遵守法庭秩序。,一般情况:应当出庭特殊情形:不出庭。4种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73条)由于我国对不出庭作证没有强制措施,因此造成证人出庭率低现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
28、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六、当事人陈述(75条),(一)、概念和特征,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1,概念,(1)对案件事实比较清楚; (2)所作的陈述真伪并存。,2、特征,注意:当事人陈述可以分为两类: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和有利于自己的陈述。基于这种分类,大陆法系国家将前者归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而对于后者则不具有证据效力。而在我国不作此区分,同样也承认后者的证据效力,(二)、当事人陈述的证据效力,1.免
29、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对方的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予以承认,则该陈述就可以免除对方就该事实的举证责任。2.具有证据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做的是对自己有利的陈述,经其他证据证明为真实后,法院可以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不具有证据的效力。只有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七、鉴定意见(76-79条),(一)概念和特征,是指鉴定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研究、检验、分析后给出的判断性意见。,1.概念,(1)针对诉讼中有待查明的事实问题;(2)针对专门性问题。,2.特征,(二)鉴定人与证人的区
30、别,1. 是否需要专业知识不同;2.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不同;3.能否申请回避不同;4.能否更换不同;5.向法庭提供的信息不同。,(三)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1. 产生的方式不同;2.所起的作用不同;3.鉴定费用,作为诉讼费用应由败诉的一方承担;专家辅助人费用,由提出诉讼辅助人的当事人承担。,(四)、鉴定的程序,1. 鉴定程序的启动:依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2.鉴定人的确定和大陆法系国家相同,我国鉴定人的确定权也是交到了法官手中。但是当事人在鉴定程序中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3.鉴定意见的形式。书面意见并签名或盖章4.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例外:
31、无法出庭,经法庭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五)、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1,了解案情的权利;2,自主鉴定权;3,拒绝鉴定权3,报酬请求权;4,请求保护权。,1,出具鉴定意见;2,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3,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一)权利,(二)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32、,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八、勘验笔录(80条),(一)、概念和特征,是指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二)、勘验笔录的制作,1,程序的启动。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2,勘验的程序。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4,勘验笔录。勘验人应当将
33、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四节 证据保全(81条),一、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二、证据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 2、申请人应提供存在紧急情况、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3、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启动均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在诉前提出。 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前: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三、证据保全的程序,1、程序的启动
3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2、提出的时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3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3、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演练场,60.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
35、3000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A陈文涛提供的借条 B乔生明的证言C李先楚的陈述 D张明的证言,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