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法律创制,教学目的:理解法律创制体制和权限,熟悉法律创制程序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 教学重点:法律创制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 教学时数:2 学时。,一、法律创制概说,(一)法律创制释义 法律创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及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从事制定、认可、修改、废止和解释法律的专门活动。 (二)法律创制的特征 法律创制主要是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一项法律活动,其实质是为社会所有成员分配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 法律创制的方式多种多样。 法律创制是一个行为过程,具有很强的程序性。 法律创制的结果是产生或变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二、法律创制体制,(一)法
2、律创制体制的含义 法律创制体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创立、修改、解释和废除法律的权力依据、权限划分和组织体系。通常称作立法体制。 (二)法律创制权限的划分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的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也不同于一般单一制国家的纯粹一元立法体制,而是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多类别”的立法体制。 “一元”是指我国的法律创制都是建立在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一元化之上的。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即立宪权和制定法律权属于中央,地方没有这项权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香港和澳门的立法委员会虽享有制定有关法律的权力,但也不得与宪法和基本法相冲突。 “两级”是指我国法律创制体制分为中
3、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两个立法等级。 “多层次”是指在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内部又可分为若干层次。 “多类别”是指上述立法及其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三、法律创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法律创制的指导思想 法律创制的指导思想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立和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时所遵循的根本性理论依据。(见教材) (二)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 法律科学性原则。这意味着:法律的理性化;法律的合理化;法律的客观化;法律的前瞻性。 法制民主化原则。 法制统一性原则。 法律连续性原则。,四、法律创制的程序
4、,(一)法律案的起草 法案起草属于法律创制的准备阶段。 (二)法律议案的提出 这是法律创制的第一道正式程序,它标志着立法活动的正式开始。法律议案就是有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创立或变动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 (三)法律草案的审议 即立法机关对已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审查和讨论。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 这是全部立法程序中最具决定意义的步骤。因为它意味着立法机关是否正式同意法律草案成为法律。 (五)法律的签署与公布 法律一经表决通过,就要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立法机关本身签署并公布。未经公布的法律无效。,四、立法程序,法案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律公布,主体须具备一定资
5、格,一般要经过3次审议,过三分之二或过半数,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法案起草,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意义 1.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含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保障力的、并以文本形式表现出来的行为准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法律。 2.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意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清理、分类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有序。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便于查询、遵守和适用;二是有助于法制的统一,消除不同规范性文件之间的重叠或矛盾之处;三是
6、可以发现立法上的缺陷和空白,为进一步立法做准备。,(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1. 法律清理即定期对全部法律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加以整理分类,清理出已经失效的、需要废止的、继续有效需要修改的和继续有效的等,为以后修改和制定法律以及进行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做准备。 2.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将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系统整理,使其排列有序并汇编成册。它不涉及法律内容,因而不是一项立法活动。 3. 法典编纂即有法律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对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整理、审查、修改、删除和补充的基础上,产生一部系统化、综合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法典)的活动。,第九章 法律
7、实施,教学目的:熟悉法律实施的过程与诸环节:法律执行、法律接受;深入理解与掌握关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的理论。 教学重点:法律执行的功能和原则;法律接受的意义和方式;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教学时数:4 学时。,(一)法律实施的内涵与外延 法律实施是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具体运用、产生特定影响的活动和过程。 一般认为,法律实施主要有三种形式:法律遵守、法律适用、法律监督。 其实,在正常情况下,法律实施仅指法律执行和法律接受。只有在法律执行和法律接受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时,才会产生国家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适用。至于法律遵守(守法)与法律监督(护法),事实上贯穿于整个法
8、律运行过程,是确保法律实现的环节或手段,而不只限于法律实施过程,即立法者也要守法。 (二)法律实施的作用 首先,法律实施是实现法律价值的唯一途径。 其次,法律实施是维护人们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手段。 再次,法律实施具有补充和促进立法发展的作用。,一、法律实施概述,二、法律执行,(一)法律执行的含义和主体 法律执行简称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主体是指那些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定执法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权力、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按照宪法和法
9、律,我国的执法主体有以下三类: 1各级人民政府; 2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行政职能部门; 3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二)执法的功能,1转化功能 2调控功能 3拓展功能 (三)执法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正当程序原则 4效率性原则,三、法律接受,(一)法律接受的含义和特点 法律接受是指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予以接纳、认同、内化、服从或漠视、违背、规避和抗拒等行为反应。 法律接受具有如下特点: 1自主性与从属性的统一 2主动性与被动性的统一 3价值性与规范性的统一,(二)法律接受的方式,1合法 按“法定主义”标准,合法即合
10、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一切合法行为都要有法律上明确、具体的根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按“宽容主义”标准,则一切行为只要符合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原则的规定,都可以推定为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 2违法 “违法”是指人们违反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所作的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其表现之一是“不应为而为”,即作出法律明确禁止做的行为,如偷盗、重婚等;表现之二是“应为而不为”,即不实施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如不依法纳税、不秉公执法等。,3避法 “避法”通常称作“法律规避”,指行为人“利用”国家制定的法律而又不依照法律(或选择于己有利的法条而遮蔽不利的法条)来处理问题或纠纷的行为。 (传统法学理论一
11、般认为,法律规避是指通过合法形式达到违法目的的行为。) 4抗法 抗法即反抗法律,是指出于宗教、道德或政治原则等方面的原因而有意违反某项法律的行为。 抗法与避法不同于一般的违法。它们都是在不反对甚至是维护现存法律秩序的前提下作出的。但抗法行为与法律规避也有明显区别 。,四、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根据一定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即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相对于其他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实现过程是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相互作用的过程。 3法律
12、关系以主体之间特定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或权力义务为内容。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见教材),(三)法律关系主体,1. 法律关系主体的内涵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权力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或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或权力)的一方称为权利(权力)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定性、社会性和自主性。 2. 法律关系主体的外延 (1)自然人 (2)法人 (3)特殊利益群体 (4)国家,3.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利(权力)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权利(权力)能力:即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
13、,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或权力、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或权力、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2)行为能力:即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享有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3)责任能力:即法律关系主体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这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一个人只要具有行为能力,也就具有责任能力。,(四)法律关系的客体,1. 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法律关系客体指的是那些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并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客观现象。也就是法
14、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或权力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2)人身与人格 (3)无形资产 既包括国家的统一与安全、民族的平等与团结等社会政治财富,也包括文艺作品、科学论著、科学发明和发现、合理化建议、商标等智力成果。 (4)行为结果,(五)法律关系的生灭变更,1. 法律关系生灭变更的涵义 法律关系不是固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有一个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 所谓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法律主体之间因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存在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或权力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内容的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或权力义务终止。 2. 法律关系生灭变更的条件 (1)法律规范。这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2)法律事实。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根据与当事人意志的关系,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