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合同期限篇一:租赁合同,有效期篇一:租赁合同有效期租赁合同有效期一、租赁合同期限规定、租赁合同有效期、租赁合同最长期限1、合同法第 214 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2、根据以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 20 年。3、房屋租赁期限最长 20 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 20 年。4、这样规定,给双方当事人在 20
2、 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5、如果租赁合同 20 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 20 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6、定期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 20 年。7、续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3、 20 年。8、房屋租赁期限超过 20 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 20 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 20 年计算。二、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终止租赁合同通知书、终止租赁合同协议书、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1、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2、租赁合同终止协议3、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深圳律师:黄华(12 年律师经验)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 中国首家律所 )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 a 座 14 层篇二:关于延长租赁合同期限的申请书关于延长租赁合同期限的申请书*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
4、屋位于*区白*号*房;租赁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19 日至 2015年 10 月 19 日;现合同即将到期,特申请将租赁期限延长至 2016年 10 月 19 日。请予以批准!申请单位:*2015 年* 月 * 日篇三: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案例:租房期限双方存争议,租房者利益受损可是半年过后,双方因为一些其它的事关系恶化、矛盾越来越大。肖先生提出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可是钱先生不愿意,一方面是钱先生因为矛盾和肖先生斗气,另一方面肖先生用公寓办公搬家涉及电话号码的变更、公司宣传资料的地址调整等很多事情,很不方便。于是肖先生提出要么按约定的
5、两年期限履行,要么钱先生要赔偿肖先生因搬家产生的损失才可以解除。后来,肖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钱先生搬出公寓。钱先生主张双方已达成协议租期为两年,现在未到租期,要求继续履行,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事实上已形成租赁关系,但就租赁期限双方存在争议,钱先生主是是两年,但未提供合同等书面证据,肖先生也不认可。而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肖先生已通知钱先生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了钱先生一个多月的时间准备搬家,已经尽了法定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解
6、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钱先生限期搬出所租公寓。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有什么特殊规定?1、 房屋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方式。“口头协议”由于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不可证明性,对双方都存在不确定风险。就房屋租赁合同而言,关于形式和期限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有规定,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有什么区别?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的区别就在于合同期限是否明确方面不同,定期租赁在签订合同时有一个明确的期限约定,而不定期租赁则没有这个明确的期限。这一点不同,在实践中对双方的权利影响很大,定期租赁的,在约定期限到来前,无法定
7、或约定理由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拒绝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只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即可。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和其它合同不同,突然解除对双方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对出租人而言,要尽快找新的承租人,否则就面临房屋空置的损失。对承租人而言要找新的承租地点,这倒在其次,很多人租房子是为了经营,好不容易招揽了固定的客源,一旦搬家这个损失往往无法计算,实践为
8、房东看房客经营红火想收回房屋自营或加价出租的事情很多,房客往往就是吃了“不定期租赁”的亏。就算不是经营是自住,随着房价和租金的上涨,在同样的区域,过几个月或一年后,原来的租金水平就未必能租到原来的房子了。而这些风险,在双方形成租赁合同时往往并不为双方所注意,很多人在面临对方突然提出解约时,往往是不理解“凭什么呀?我房租一直交,住得好好的,你说解除就解除?”可从法律上讲,不定期租赁,确实是说解除就解除,只要给合理的期限就可以。所以,一旦产生的争议和风险,后悔也就晚了。针对这种风险,律师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不但应该采取书面方式,而且应该有明确的期限约定,以避免一方突然提出解约,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
9、损失。3、 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20 年。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我国的一些特殊的财产国有制度,比如土地国有,一些房屋和土地的交易受到限制。而往往有些交易者为了规避这种限制就想出“长期租赁”或“永久租赁”的变通办法。针对这类的规避法律的行为, 合同法作出了对租赁期限的限制性规定“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 ,如果双方约定的期限超过了这个限制,那超过部分就是无效的。我个人认为,房屋租赁期限是不宜过长的。现在租房自住的
10、,很少有长年租住的需要,一般长期限的租赁往往是出于经营的需要,可这种长期经营的租赁对交易双方都有些不便和风险。因为在数年甚至十几年的租赁期间,房屋的价值、周围的租金水平都会有大的变化,您想想您现在住的地方十年前的房租和现在的房租就明白了。而一旦这个租金水平发生大的变化交易的稳定性就会受影响,如果当初的租金高了,承租人就会想办法违约解除合同。如果周围地段租金大涨,房东肯定吃大亏了,一旦房东感到吃亏一定会想方设法找承租人的毛病或设置障碍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这种可能造成交易不稳定的因素,整体来看,其实对哪一方都不利。所以,长期租赁双方都要谨慎,如果期限真的要比较长,律师认为为公平起见,在合同中双方应
11、该对租金的标准留下一定变化的余地,比如约定三年或五年后依据某种客观的标准进行调整,这样能平衡双方的利益,对双方公平,才真正有利于交易的稳定。篇二:租赁合同期限的最高限制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这里就有个租赁期限的问题。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
12、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应当说租赁期太长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因为客观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特别是不动产,其价格可能会因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变化而大起大落。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作出限制。例如,日本民法规定,租赁契约的存续期间不得超过 20 年,如果所订租赁契约比这个期间长的,要缩短为 20 年。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租赁不得超过 30 年,如果约定期间超过 30 年或者永久的,则将被减至 30 年。德国也规定 30 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 20 年,逾 20 年者,缩短为 20 年。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这些规定,考虑到我国正处在一个市场经济的建
13、立过程中,经济发展很快,变化也很快,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确定租赁期限长短时,总是要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来确定的。在动产租赁中,租赁期限是比较短的,一般都是临时使用。例如,租赁汽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汽车的使用寿命是 10 年,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约定一个租赁期为 20 年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较长的是不动产租赁即房屋租赁。在房屋租赁中,用于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于商业性租赁是不一样的。一般讲用于居住租赁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长一些,使这种租赁关系相对稳定一
14、些。商业租赁中、在订立合同时房屋的租价比较低的情况下,承租人就希望将租赁期限订的长一些,租金固定下来;在房屋的租价偏高的时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订得长一些,这样就能保证其得到更多的租金。当双方当事人不能自己寻找一个公平的交叉点时,法律总是要在利益双方中找出平衡点的。这也是规定最高租赁期限的一个目的。20 年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最高限,因为如果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 20 年期满时,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个办法:一是并不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双方当事人又形成了一个不定期租赁的关系,如果一方当
15、事人想解除合同随时都可以为之,这种情况被称为合同的“法定更新” 。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一个租赁合同,如果需要较长的租期,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订一个租期为 20 年的合同,这种情况被称为“约定更新” 。篇三: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形式和期限范本(一)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出租人、承租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履行,因此,它是租赁合同的首要条款。 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出租人才能准确的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才能准确接受租赁物。同时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条款也是双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依据。租
16、赁物的数量应填写准确,计量单位要使用计量法规定的单位。租赁物的质量要求要在合同中列明,同时还要规定合理的磨损或消耗标准。租赁物的用途当事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必须写明租赁物的具体用途。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擅自转租给第三人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租赁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明确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明确期限。对于约定明确期限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合同自然终止,承租人须返还原物。但双方当事人皆可以依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将租赁期限延长,此即“续租” 。对于未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不应理解为永久租赁,而应理解为任意期限;承租人有权在任意时间提出退租,而出租人
17、也有权在任意时间撤租,当然,出租人在撤租之前,应给予承租人必要的准备时间。租金租金缴纳是合同的主要和必备条款。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同时,对租金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次缴纳,每次缴纳的具体时间都应在合同中列明。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条款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由谁及如何维修和保养,应在合同中予以规定。一般说,属于平时正常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承担,属于大修理的任务,应由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合同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具体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其他约定事项条款。(二)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房屋等其他租赁合同依有关法律、法规应办理登记的应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三)租赁合同的期限租赁期限,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重要条件之一。通常,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租期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而动产的租赁多为短期。租赁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租期的,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法律后果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关于租赁期限,在合同的主要条款中已有较详细论述,在此就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