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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ppt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8646339 上传时间:2019-07-06 格式:PPT 页数:31 大小:19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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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反垄断法,民商法教研室 肖丽丽,本章主要内容,一、垄断的概念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 三、垄断行为的种类 四、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五、反垄断法执行机关和垄断案件的处理程序 六、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一、垄断的概念,法律上垄断的概念是指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反垄断法,是指通过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进而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规

2、范体系。,三、垄断行为的种类,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可见,我国的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四种类型。,垄断协议,(一)概念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互相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种类:有横向和纵向两种,横向协议,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3、(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007年小碗牛肉面由原来二元三角上涨到二元八角,大碗由原来二元五角上涨到三元 。2010年涨到3.5元。 2007年7月26日,华龙、白象中低价方便面价格整体上调,最高幅度达40%。统一隐形涨价。 绿豆涨价主要是因为供货不足和囤货。,纵向协议,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

4、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概念: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

5、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6、: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关于微软,微软的Windows产品有效地垄断了桌面电脑操作系统市场。几乎所有市场

7、上出售的个人电脑都预装有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 在微软将Internet Explorer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后,微软在浏览器市场获得了非常大的份额。正是部分由于这种行为,微软被美国联邦法庭裁定滥用其在美国的操作系统市场的主导优势。,经营者集中,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控制,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

8、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控制,反垄断机构应当在限期内对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

9、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可口可乐、汇源数字分析,NO.1:汇源是中国最大果蔬汁生产商,08年Q1占高浓度果汁市场56.1% NO.4:中国是可口可乐公司的全球范围第四大市场,2007年在中国收入的增幅达到18%。 15.5%:可口可乐拥有中国软饮市场15.5%的份额,是百事可乐的两倍 10.3%:汇源在中国果汁市场占10.3%的市场份额 9.7%:可口可乐占有中国果

10、汁市场9.7%的份额 仅凭一款果粒橙就拿下果汁市场第二名的位置,韩国SK电讯购并新世纪通信一案,1999年位居第一的SK电讯的市场占有率是43.1,名列第三的新世纪通信的市场占有率是13.8,两公司市场占有率合计为56.9。1999年12月23日,SK电讯宣布收购浦项制铁持有的新世纪通信51.19的股份,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了合并申请。,由此,韩国通信业开始了一场政府、企业在市场化环境下的博弈,并出现了在这一特定情况下才可能发生的所谓“逆向营销”举措。 由于两家企业合并后的高市场占有率,韩国政府和竞争对手LG电讯、KTF担心会出现市场垄断。主管部门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听取专家学

11、者和相关企业的意见。在此基础之上,2000年4月27日,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两公司的合并可以促进韩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因此有条件地批准了合并申请。 为了防止移动通信市场出现垄断,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公正交易委员会附加了合并条件:最主要的一条就是要求SK电讯和新世纪两家公司合并后的合计市场占有率到2001年6月底为止,要降低到50以下;其次,SK电讯必须限制从其手机制造子公司SKTeleTech收购的移动电话机的数量,到2005年12月31日为止每年不得超过120万部;另外,两公司的合并协议要得到信息通信部的批准。,SK电讯与新世纪通信一起,分阶段推出了一系列措施: 从2000年6

12、月开始,停止了新用户的分期付款制度,停止免收重新申请入网费的制度,停止了入网费和保险费分期付款制度,取消了小额用户制度,停止新的促销活动,停止商品广告,减少企业广告,还对不良用户强制停机。在这些举措下,到2001年2月底为止,SK电讯和新世纪电信的市场占有率降到了53.68,比2000年4月下降了4.32,其中,新用户市场的占有率从以前的52.8缩减到22.6。 从2001年3月1日开始,两公司又开始实行部分限制新用户入网,力争最大限度限制新用户。但是,由于竞争对手也陆续采取了取消补助金、不良用户强制停机等办法,新用户市场急速萎缩,SK电讯方面采取的减少市场份额的努力成果有限。为在限期到达前完

13、成原来设定的目标,2001年4月1日,SK电讯宣布,从4月1日开始全面停止接受移动电话新用户申请。这是最后的杀手锏了。 到2001年6月30日,SK电讯和新世纪通信的合并市场占有率降到了49.8。两公司的合并最终得到了公正交易委员会和信息通信部的批准,并于2002年1月13日最终完成了合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概念: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事实的限定交易、地区封锁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也称行政性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表现形式:主要有限定购买、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1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四、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概念: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的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1.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国有经济予以保护。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2.对一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

15、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

16、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3.对合理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保护。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4.经营者集中的豁免规则。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五、反垄断法执行机关和垄断案件的处理程序,(一)反垄断法执行机关 我国确立的是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框架模式。,(二)垄断案件的处理程序 调查程序: 1.调查程序的启动。分为依职权调查和接受举报后调查两种。 2.调查程序的展开。 3.经营者调查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4.处理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布。 5.经营者承诺,六、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详见反垄断法第七章。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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