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充:反垄断法 教案,制作人:颜诗树,第十四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我国已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法,其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禁止。,第一节 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一、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一)垄断的概念垄断的经济学定义:是指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或者为少数大公司大企业或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法律上的垄断:是指违反法律或社会公
2、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性行为,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二)垄断的特征 1、垄断是一种排斥和控制竞争活动的经济力量,其结果是削弱竞争的活力和效力; 2、垄断代表的是一种根据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社会力量,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力量; 3、垄断者谋取经济利益,是依靠对市场的超纵和独占实现的。其结果是加剧了社会财富和分配的不平等,妨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严重削弱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4、垄断是一种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经济行为。垄断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使某一生产或流通领域的竞争遭受实质性的限制和损
3、害。,二、我国反垄断立法目的和禁止的垄断行为 (一)立法目的 (二)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确立了三大反垄断法律制度)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此外还有行政垄断行为的禁止。,三、反垄断行政机构及其职责,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反垄断法
4、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四、几个概念,1、经营者: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相关市场:反垄断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禁止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3、垄断协议: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4、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
5、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二节 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一、禁止达成垄断协议 (一)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二)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6、。 (三)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例外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法定例外的,不属于禁止范围。 (四)行业协会的禁止规范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二)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三、经营者集中,(一)经营者集中的法定情
8、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审查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资料的提交 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资料的审查 3、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资料审查期限的延长 4、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要素,5、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决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
9、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6、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公示制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三)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例外 (四)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四、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禁止滥行政权力限定商品的提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
10、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二)禁止滥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流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三)禁止滥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经营活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四)禁止滥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行政机关和法律
11、、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五)禁止滥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第三节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一、垄断行为的调查主体反垄断执法机构为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主体,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向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
12、、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原则1、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2、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3、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4、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
13、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第四节 法律责任,一、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经营者实施集中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处罚款。,二、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
14、的民事法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四、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五、拒绝提供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法律责
15、任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和单位可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七、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除需要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情形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节 附 则,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保护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复习思考题,1、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范围和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不被禁止的例外情形 2、我国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我国经营者集中的法定情形和禁止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制度 4、我国在垄断法中规定的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制度内容 5、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和执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