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01/18 00:30(一)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人的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 新税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人,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人,不包括企业取得其他部门发行的专项债券的利息收入。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新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新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新税法第二十六条新增
2、了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 (5)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
3、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二)农、林、牧、鱼业项目优惠 新税法实施条例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具体界定为: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概、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以上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不包括国家禁
4、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 (三)基础产业优惠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未满时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为鼓励企业的投资行为,实施条例同时规定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以上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将主要界定为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能源、交通项目
5、。(四)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 20%照顾性税率。 新税法实施条例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具体界定为: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六)高新技术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6、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为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人占企业总收人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 号)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
7、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
8、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 号) (七)民族自治地方优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其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财政收入)的部分,可以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税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只能减免地方财政收人的所得税部分,而不能减免中央财政收人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此外,为与国家产业政策相衔接,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也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地方所得税的
9、减免,新税法规定其决定权在省级地方政府。自治州、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工资“加计扣除”的比例,实施条例中具体明确为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考虑到国家鼓励安置其他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做了调整,新税法实施条例暂未对具体加计扣除的比例予以明确,在该项政策执行到期后,再予规定。 (九)环境保护、资源再
10、利用的优惠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税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未满时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2、综合利用资源
11、的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可以减计,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人总额。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外制定后,报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企业利用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以及生产产品等相关标准,将在该目录中进一步明确。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
12、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应当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人使用的设备,金业购置上述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执行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共间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优惠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3、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 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十一)创业投资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二)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4、:1、由于技术进步,产晶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十三)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 8、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um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
16、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 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0、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
17、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四)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